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视角下的记者拒证权探究
2018-02-22宋楠
宋 楠
(北京外国语大学 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 100089)
一、绪论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全新的无产阶级的新闻观,指马克思主义关于新闻现象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总的看法。
(二)记者拒证权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由于记者拒证权与作证义务和寻求真相有矛盾,外国学者对于记者拒证权有以下观点:一是否定说,二是肯定说,三是相对说。
2.国内研究现状。记者拒证权是一个舶来品。我国对于记者拒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一直对其法理建构基础存在较大争议。
二、记者拒证权的含义及其价值
(一)定义
记者拒证权,英文表述为“The Reporter's Privilege”,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
(二)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视角看记者拒证权的价值
1.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实践。马克思指出:“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洞察一切的慧眼。”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隶属于不同范畴,因而具有不同的原则与观点,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二者都有其合理性,都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工具。
当新闻与司法的利益相冲突时,只能采取一个利益的权衡标准,需要将双方所受到的损害降至最低。对于单一的案件,看似只有消息来源被暴露在公众目光之下,长远来看,对于媒体与后续消息来源的关系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种行为不仅会破坏媒体与消息提供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导致媒体在日后的新闻活动中不能获取相关信息,更是潜在地破坏了新闻自由——媒体消息源减少,必定导致其无法最大化地履行职责,对公众利益是不利的,有损民众的知情权。
2.新闻的真实性原则。马克思认为:“事实始终是人民的思想、恐惧和希望的具体表现,是真实的叙述。”这种原则也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接近权。记者既需要遵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真实性原则,又要做到为消息源保密,需要很深的功夫,也能看出一名记者的专业水准。
3.有利于新闻伦理的构建。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民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替新闻来源保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这是对受访者的合理要求表示尊重,获得消息源信任;其次,这是一个不失去重大新闻的举措,如果禁止对消息源保密,就会使公众失去很多重大新闻;再次,这可以保护消息来源免受打击或迫害;最后,这是保护受害者名誉的必要措施。
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视角下记者拒证权的中国问题
在中国,目前尚不存在关于拒证权的法律法规,同时记者拒证权对于我国普通民众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此概念虽在国外已经确立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然至今仍存有争议。我国虽然已经在法治道路上取得一定的成果,但鉴于目前民众法制意识淡薄,新闻记者群体的素质参差不齐,将记者拒证权引至国内时机尚不成熟。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新闻事业从属于一定的阶级,这种阶级属性集中表现为党性,党性的终极价值目标就是人民性。中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不存在记者权利和公权力根本性质上的对立,因此现阶段西方国家概念上的记者拒证权并不适合中国。
对待中国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魏永征教授认为,在中国讨论消息源的保护,首先须厘清“记者被强迫出庭作证”和“媒体承担举证责任”之间有何区别。无论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有“谁不举证即胜诉”的特权。
然而上述结论并不能全然说明记者拒证权在中国没有构建的时机,记者为消息来源保密是维护二者关系的一种手段,也是保护消息来源的方式,这种逻辑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不存在理论上的冲突,因此在我国建立记者拒证权仍存在必要性,只是需要加以前提的限制,此种限制需要在理论构建与新闻实践中加以探索。
四、中国建立记者拒证权制度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在中国建立拒证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应该规范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应该信守承诺,为那些提供重要信息的人保密身份信息,不可忽略新闻单位的必要核查程序。
第二,记者拒证权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情况包括“涉案的例外、危害国家安全的例外、涉及生命危急情况、假新闻的例外、记者目击的例外”[1]等。
第三,记者拒证权的适用应遵循如下程序:释明、申请、审核与裁定。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其社会地位十分重要,社会责任非常繁重。然而,由于行业竞争的激烈,大众传播活动中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其中就包括了“记者拒证权”问题。
魏永征教授认为:“中国对于记者拒证权的问题应采取渐进式立法。”[2]记者拒证权的引进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指导,结合中国国情,才能促进新闻媒体的规范发展。
由于新闻记者对普通社会民众的影响是巨大的,记者报道的大多数内容是和人民的生活、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如果没有特权来保障记者的言论自由,新闻界和社会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在一定的前提下,应当赋予记者拒绝作证的权利,让他们可以自由采访,能够使他们免除后顾之忧,进而做出真实、可信、有说服力的报道。
我们应正视“记者拒证权”现象,促进媒体报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张其武.简议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J].新闻爱好者,2011(17):48-49.
[2]魏永征.新闻媒体没有不举证就胜诉的特权[J].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01-20(3).
[3]魏永征.“记者拒证权”能否照搬到中国[J].新闻与信息传播研究,2015(1):1-5.
[4]许加彪.试论记者的据证特权[J].新闻知识,2008(05):59-61.
[5]孙靖洁.论新闻拒证权在我国的确立[D].西北大学,2011.
[6]展江.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再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1):105-110.
[7]金伟.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及其当代价值[J].湖北社会科学,2013(8):189-193.
[8]高一飞.美国法上的记者拒证权[J].国际新闻界,2010(02):87-90+106.
[9]郑保卫.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形成与特点[J].中国记者,2001(5):26-28.
[10]刘建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经典性与实践性[J].国际新闻界,2006(1):5-10.
[11]Bates S .The reporter’s privilege,then and now[J].Society,2001,38(5):41-54.
[12]Ron Nell Andersen Jones .RETHINKING REPORTER'S PRIVILEGE[DB/OL].Hein Online,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