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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侦新闻网络直播现存问题的思考

2018-02-22王硕妍解雨琪孔德凝

新闻研究导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案件

王硕妍 沈 唯 解雨琪 孔德凝

(天津师范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天津 300387)

刑事侦查新闻简称刑侦新闻,是具有特殊性的新闻类别。众所周知,在当前技术、基础设施发展的基础上,网络直播已成为十分重要的报道形式和内容传播形式。但恰恰是其低门槛、低成本、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等特点,与刑侦新闻的特殊性存在冲突,才暴露了现存的一些问题。在复杂因素的限制下,刑侦新闻能够直播的尺度应如何界定?如何控制刑侦新闻直播的不良影响?“先审后播”是否适用于刑侦新闻?有关政策、法规对此尚未明确,处于网络直播和刑侦新闻之间的漏洞亟待填补。

一、相关事件引发的争议

2016年11月14日19时,一名男子在天津市北辰区一家烟酒批发店中挟持了店内一名3岁女童作人质,并索要2万元现金,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多位民警与嫌疑人6个小时的轮番周旋,15日凌晨1点04分,被劫女童成功获救,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无人员伤亡。①

随后,“天津日报”官方微博发布了新闻117评论员“龙蝎四十”撰写的长图微博。微博长图中称,在警方对被劫女童实施营救的过程中,有自媒体用手机在互联网上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网络直播。因此,“刑侦新闻+网络直播”的形式引起热议,主流媒体人对直播者发出强烈谴责,认为直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过程,是直接危及受害人生命安全和正当的司法程序的举动。但也有网民认为,若不存在此次“刑侦直播”,公众便少了一个即时获取现场信息的渠道。

在网络直播诞生之前,相似的媒体直播刑侦案件就已存在。例如,2010年发生的“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中,案件发生时有大量报纸、电台和电视台记者进行现场报道,几家菲律宾媒体甚至对事件进行了全程直播,暴露了警方的战略部署以及报道了劫匪弟弟被警方逮捕的消息,以致劫匪在通过车载电视看到直播后针对警方部署做出应对措施,且因亲属被逮捕导致其情绪失控,向人质开枪,一度使警方的营救工作陷入僵局。

再如1997年发生于我国的“白晓燕命案”中,台湾地区知名艺人白冰冰之女白晓燕遭绑架,有媒体在案件尚未侦破、人质生死未卜的情况下作大篇幅的新闻报道,对人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更有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开着采访车尾随受害者家属和警方一同前往歹徒约定的地点缴纳赎金,在警方的怒斥下仍不肯放弃报道,不仅使犯罪分子逃脱,更使警方已介入一事暴露,间接激怒歹徒,导致人质遭虐待身亡。

由此看来,虽然“北辰案”中的罪犯终被警方抓捕,女童得以顺利获救,但媒介影响警方侦查效率甚至恶化现场局势的可能性也在过往事例中得到验证。正是因为刑侦新闻的特殊性及其产生的影响,网络直播刑侦新闻才会不同于呈现一般新闻的发生现场。

二、刑事侦查新闻报道需遵守的原则

刑事侦查新闻的定义在学术界尚未统一,但刑事侦查案件与新闻传播的关系已引起法学界和传播学界的关注。简单来说,刑事侦查案件的新闻报道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控涉嫌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或将要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新闻报道。[1]

随着近些年网络直播的兴起,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司法公开与公正也备受关注。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社会已不再满足于从新闻媒体中了解案件过程。在这个“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他们很可能通过直播就轻而易举获悉正在进行的案件实况,或者他们便是案件的记录者。移动网络的便捷性使得新闻的“报道权”不再仅限于传统媒体的手中,但刑侦案件恰恰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成为不能被肆意报道的新闻类别。

(一)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侦查是司法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刑事侦查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无罪推定和保守秘密是其中重要的方面。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被称为刑事法治领域的一颗王冠明珠。[2]我国也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在一个刑侦案件中,如果不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那么就不能确定任何嫌疑人有罪。这一点就需要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确保用语是否使用规范,不能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就对其下定论。而在当前的新媒体环境下,“抢新闻”现象愈演愈烈,为了能率先抢到独家新闻而吸引流量、关注,部分自媒体存在着大量不实的虚假消息的报道,从而误导了舆论。

(二)侦查不公开原则

侦查秘密性原则又称侦查不公开原则,它是侦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的侦查教科书称之为保守秘密原则。也就是说,在一起刑侦案件终结前,任何在该阶段介入的人员在未获得权利人或者法官的同意下,不得擅自泄露有关案件的任何内容,更不能公开重要信息,如刑事警察、检察官、律师等。[3]

在每一个案件的侦查阶段,正是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所以对于每一个嫌疑人,在最终判决之前都不能确认其有罪,而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相关资料等都必须予以保护。同时,也为了防止真正的罪犯毁灭证据、无关人士扰乱侦查过程,整个阶段的相关内容都必须予以保密。

尽管有无罪推定和保密原则的前提,媒体对于可报道的范围还是比较模糊,且当前环境下自媒体的自由度比传统媒体宽泛得多。直播软件的泛化加之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很多直播平台为了博人眼球和追求关注度,纵容一些不顾后果直播案发现场的行为,仍在打“擦边球”。

三、刑侦新闻网络直播的主要问题

2016年11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新闻+直播”的模式加以初步的规定和监督,设立了提供新闻直播服务的资质门槛。这一规定虽然有助于过滤不具备直播资格的新闻机构,但是对于直播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错误报道的处理并不明确。同时,“先审后播”的策略对于刑侦新闻的作用十分有限——先行审核,不仅有悖新闻的时效性、直播的实时性、现场性,且依旧不能从根源上把握刑侦新闻现场的不可控因素。

(一)网络直播实时性对刑侦案件的影响

相比于一般的时政、财经、民生、体育等新闻,刑侦新闻具有一定的机密性,其具有法律和伦理界限,也需要有更严格的约束和更明确的底线。公安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中规定,刑侦新闻发布主体也就是办理某起或者某系列刑事案件的主要负责人,针对刑事案件向公众传达刑事侦查公共信息,但内容上可不包括在侦查阶段需要保密的内容,而网络直播实时呈现的信息通常已触及底线。

本质上,刑事侦查就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如果网络直播的内容中暴露了警方追查路线、办案人员相貌或是埋伏抓捕的地点,则会加剧嫌疑人与公安机关之间信息的不对等性,不仅大大增加了办案难度,甚至还有可能对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效率带来负面影响。

与其他媒介形式相比,网络直播不仅时效性更强,对设备和传播者的要求更低,传播范围也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显然,它在刑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影响远大于有一定延迟性的报纸媒体和对设备要求较高的电视媒体。类似“11·14北辰劫持人质案件”的刑侦案件中,一旦使歹徒了解到警方的介入和部署,警方的行动就会陷入被动,还有可能激怒歹徒,威胁到人质的生命安全。尽管这在网络直播中出现的概率极低,但其所造成的后果却关乎性命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不得不防患于未然。

(二)网络直播不可控性对传播者的影响

对待刑侦案件类的新闻,若媒体不再遵循“发现线索、亲临现场、采访、撰写、编辑审核、发表”的传统新闻生产程序,而是使用直播,将现场直接呈现给受众,无形之中也增加了新闻作品的不确定因素,给自身工作增加难度。现场的内容不会经过新闻把关人的筛选,将所有信息毫无保留地呈现给受众,包括作案手段、冲突场景甚至血腥暴力的画面。新闻媒体如果在此过程中手法失当或对司法部门、受害人、受众造成负面影响,自身的媒介公信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侦案件现场的直播对主播来说是极大的考验,主播若缺乏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就难以形成良性传播。且网络直播容错率低、深度不足、盈利模式尚未成熟、审查机制不完善等弊端,也算是给传播者设置了重重障碍。

此外,进行直播的人员不仅有专业的新闻媒体,每个智能手机的使用者也都是潜在的主播。若刑侦案件现场非常危险,那么缺少相关经验和知识的普通民众则更易在记录或传播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三)网络直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可估量

不少新闻媒体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不适当地介入刑事案件,不恰当地理解新闻事实,案件报道中渲染细节、炒作个案、影响警方侦查,甚至有少数媒体违反新闻伦理,都会直接影响司法部门的正常工作。

但不论是媒体机构的正式记者还是网络时代的自媒体使用者,懂得系统的法律知识的仅占少数,对案件报道的规则远未理顺,缺位和越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如果身处刑侦案件现场,对传播内容和传播效果的影响力缺乏认识,盲目地将二次加工后的机密性信息发布在公共网络上,势必会导致受众了解的片面性和舆论走向的偏差,谣言也会伺机产生。

日常生活中,涉及凶杀、抢劫等字眼的刑侦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大众的热切关注,媒体才会如此聚焦。可诸如“11·14北辰劫持人质案件”“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白晓燕命案”等,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网民极大的同理心,舆论掀起波澜,民众情绪受鼓动,还产生了不必要的恐慌,自发生到最终结案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由此看来,在直播刑侦案件时,谨慎思考后果、权衡各方利弊显得更为重要。

四、结语

刑事侦查新闻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新闻类别,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值得商榷。

面对民众对于刑侦案件事实公开的呼吁,警方可在侦查过程中运用专业执法设备记录案件过程,并在案件司法流程结束后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材料(如“11·14北辰劫持人质案件”纪录片)。如此一来既能对事后的案件还原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与信息需求,于双方都是一个受益的过程。

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新闻类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传播者的失当行为进行约束。相信只要运用得当,媒体在刑侦新闻中发挥的正面作用是相当可观的:媒体可以帮助公民理解法治化进程、普及基础的法律知识、发动民众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并引导健康的舆论环境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所要做的仅是采取正当正规的报道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公正、翔实的报道,从而使重要信息在应有限度内得以公开。

注释:①事件还原过程资料参考有关“11·14北辰劫持人质案件”天津政法纪实微电影《惊魂六小时——11·14天津市北辰区劫持案件处置始末》。

[1]童静.刑侦案件新闻报道的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2.

[2]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J].法学杂志,2013,34(10):1-8.

[3]赵爱华.论侦查秘密性原则与侦查公开措施[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02):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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