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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业标准的出版与免费公开

2018-02-22余易举

新闻研究导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推荐性行业标准免费

余易举

(测绘出版社,北京 100045)

一、行业标准的出版

标准化是各行各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服务保障能力的技术支撑。行业标准的出版作为标准化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不仅是为了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也是为行业标准得以有效实施和宣传贯彻提供保障。

(一)标准出版的有关背景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和2018年)都明确提到,行业标准是标准的组成部分,且提及了行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标准的出版配套有相应的规定,在规范标准出版的同时,更是都明确了出版工作是标准化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例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提及,“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第十八条提及,“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对国家标准的出版有更明确的规定。《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第三条和第五条分别提及,“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标准的制定程序是普通文件成为“标准”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标准化工作者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内容。标准的制定有其内在规律和程序周期,出版阶段是标准制定程序的组成阶段。我国在1997年发布的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中,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标准制定阶段划分的要求为基础,参考ISO和IEC联合发布的《ISO/IEC导则 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1995年版),将出版阶段作为标准制定程序的9个阶段之一。

(二)出版的意义

出版阶段主要是出版社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结合《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有关出版制度的规定,履行标准出版印刷时的文字、内容等出版审校职责,对提交拟出版的报批稿进行必要的编辑性修改的出版过程。该过程协助负责送审标准的科学技术内容适用性、名词术语规范性,有效控制标准引用错误,明显技术条款语句、文字、符号的错误,并与起草标准的牵头单位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沟通,对编辑出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修改。

出版是标准制定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出版社根据相关规定享有某一类行业标准的专有出版权,其目的是考虑到标准不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它对国家政治、经济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稍有不慎产生一点的错误、伪造甚至是采用过期的标准,都会给相应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1]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有关规定交由直属的出版社负责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出版工作。首先,出版社参与到相关出版工作的编辑人员一般都受过标准所涵盖专业的高等教育,加上长期从事所在行业相关学科各类出版物工作的审校经验积累,不仅能对标准中的专业知识内容进行高效准确的复核审查,而且成熟的出版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责任印制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能保证标准文本在公开之前达到较高水平,有利于标准文本的精准传播。其次,经出版后的纸质文稿相对于电子形式更加稳定,不易被不留痕迹地篡改。出版物的存档和样书制度,也可为后续标准化改革大局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数据备份。最后,出版社在被动迎接各类读者的同时,根据历年的工作经验和长期的读者群情况,利用自身的网络平台和合作途径,还可主动介绍和推送新的或与客户相关的行业标准,知道需求在哪里、如何挖掘推广,在维护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着宣贯标准的义务。

因此,为了保持标准出版的唯一性和严肃性,标准在面市供应广大读者之前,先统一经过出版社出版的环节是有其必要性的。在不断扩大标准的传播范围的同时,尽可能地发挥标准的价值;在保证标准权威、有效出版的同时,让标准更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这在法律制度上和实践操作上都是经过实践检验的。

二、行业标准的免费公开

从出版的角度看,现有行业标准的销售、宣传和推广信息渠道单一,存在不知在何处购买、查询行业标准的现象。为了便于人们更好地了解标准、应用标准、支持标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发挥标准对事业转型发展、行业服务保障能力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国家鼓励行业标准文本的免费公开。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中提及,“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中提及,“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标准全文,研究推动逐步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中提及,“推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分别提及,“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对比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可以看出,行业标准仍然是标准的一支必不可少的力量,也是为了弥补国家标准无法覆盖的缺陷,其相关技术要求也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同于以往,行业标准仅为推荐性标准,且明确鼓励向社会免费公开。

标准公开有利于提高标准的规范性,执行具有规范性效力的标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阻碍虚假的、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这也符合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强化标准的基础性制度地位,提高社会对标准的认知度。

(一)免费公开的阶段

免费公开不是标准形成文本之后。如果在标准文本形成之后直接公开,缺少对标准文本的公示环节,缺少与相关行业和专业技术委员会所制定标准的协调、协商与沟通,缺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该标准草案作为正式标准的效力,这个状态的“标准文本”无法称为标准,无法保证其发布的实施效力。如果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其中的责、权、利难以厘清,势必造成“标准”不“标准”的混乱局面。

免费公开也不是报批稿审查通过后即公开,此时的公开并未经过出版环节,并未形成商品,与“免费”二字在概念上矛盾。一方面,此时的“标准文本”未经公认机构批准发布,无法保证其实施效力;另一方面,缺少了出版环节中对文本质量和规范性的审校,无法保证其健康有序。

按前文所述的有关出版规定,标准的发行销售或免费供应市场的前提,应该是必须经过指定的正规出版社出版,之后,标准才能公开出售或免费向市场提供。依据《辞海(第六版)》(2009年9月出版)和《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2012年6月出版)中对出版的定义,“出版”的含义是必须经过和包含编辑劳动这一环节的。“发行”本身的含义并没有包含一定是向读者收费。对读者而言,获得发行的标准可以付费也可以不付费,这取决于出版社的发行策略。

不可片面地理解制约标准有效贯彻与实施的瓶颈是有偿使用。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制约标准快速提供利用并发挥其效力有多方面的问题,如提升标准本身的质量和强化执行标准意识,健全标准的宣贯环境等,而不能试图通过减少标准制定程序和采用无偿使用的方式解决。

(二)免费公开与著作权

强制性标准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已很明确,故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但推荐性标准与著作权有何关系一直存在争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中已明确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所以如何界定行业标准著作权成为问题的关键。

目前,《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标准作品著作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行业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社会各方面协商一致,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作了统一规定,其制定过程要对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试验、验证、检验、研究、分析,并写入标准文本中,属于科技成果创作的过程,[3]即行业标准属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行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答复》中明确了对推荐性标准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行业标准属于哪一类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依据我国国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标准的立项、协调、审批、编号、发布等;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行业标准项目;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家主要起草行业标准文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家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标准文本的创作,符合《著作权法》中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4]国家财政为行业标准的整个制定过程提供了物质条件,设立了专项经费,而且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过程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承担了如了解行业标准发布后能否有效执行等的相应责任,这些性质都满足《著作权法》中界定的“职务作品”的范畴。因此,行业标准的著作权属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既不属于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不属于每个行业标准的前言部分所列的专家,但他们享有署名权。

行业标准属于受版权保护的出版物,而著作权人不仅有权推动标准的免费公开,还可决定以何种形式公开,是全文公开还是部分公开,标准受到著作权保护与标准免费公开并不矛盾。相反,行业标准的公开有利于公众查询更权威的行业标准文本,不仅便于公众知悉行业标准,进而在保护其作品完整权的情况下保证文本的高效传递。同时,行业标准的出版也是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的行为,由此反而促进了著作权保护。片面地认为免费公开的行业标准就进入了公有领域,而未经许可对标准进行复制和销售是侵权行为。当前行业标准主要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更要在区分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三、免费公开后的出版思考

笔者长期参与行业标准的出版工作,不难发现,行业标准的出版存在诸多问题:提供出版的标准文稿质量较差,编辑性问题反复多次定稿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印刷工艺技术方面,行业标准印量少、成本高,销量不理想,库存积压严重;行业标准的载体形式过于传统,不利于利用和传播;欠缺监管和考核机制,如出版稿和报批稿之间较大的内容变动缺乏规范化的监管等。对出版社编辑而言,行业标准的出版可谓一块难啃的骨头。大多数出版单位秉承的多是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宗旨。一方面,承担着行业科技宣传和人才培养的义务,维护行业标准的健康有序出版;另一方面,积累行业作者资源,搜集和分析市场需求,丰富编辑的选题策划种类。

为提高编辑参与标准出版的工作动力,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尽可能扭转行业标准整体收益较低的境况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行业标准的免费公开已成为趋势,在做好传统出版的同时,思考如何发挥行业标准出版的品牌优势,摆脱大多数编辑认为的“行业标准不挣钱,但不得不出版”的尴尬局面,既提升出版社的专业出版能力,又提高编辑人员的业绩和企业利润成为当务之急。我们不应再靠单一地探寻新的高效的印制工艺以求节约成本,也不应一如既往地寄托于使蛮劲纵向挖掘市场潜力,更不应简单地提高定价以苦苦追求单品种的盈亏平衡点,而应丰富行业标准的出版模式,使更多的出版资源融入免费公开的浪潮,借助免费公开的社会影响力带动行业标准及其辅助产品的改革,尽快谋划优质出版项目和资源,汇聚政策资金和相关单位的出版资源,打造综合型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众在线查询、阅读、购买、咨询、反馈等服务,并兼有标准规划、研制阶段等跟踪信息;收集公众阅读和购买需求,支持编写、出版、管理和使用者在线互动,相互监督;提供与标准的出版、推广、服务、培训和维权等有关的资讯和技术服务。努力把行业标准出版工作提高到服务于标准制定、实施、监管和反馈,保证标准的科学、规范、时效和质量,提高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高度上。

[1]杨华权.论中国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J].电子知识产权,2011(11):44-49.

[2]穆祥纯.聚力工程建设标准改革的理性思考[J].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12):62-65.

[3]花建华.标准有否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N].中国图书商报,2007-09-14.

[4]蓝麒,刘瑾.中国标准著作权的思考与展望——从多维度下标准的属性出发[J].中国科技论坛,2017(10):12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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