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媒体语境下的隐私权与媒介社会责任
2018-02-22周方正
周方正
(郑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媒介伦理背景下出现的伦理失范现象
(一)媒体的深层挖掘对隐私信息的侵犯
近年来,媒体侵犯隐私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复杂的现象往往伴随着虚假新闻和媒体炒作,有的以视频途径传播,有的以网页模式传递,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侵私权。对于隐私侵权行为,有些媒体机构并没有意识到其所带来的危害性,并对侵权行为习以为常。
另外,部分侵权行为借助真情节目的平台肆意传播个人隐私,并打着关怀的幌子多次揭开当事人的伤疤,在媒体看来这是娱乐话题的引导,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是对人性的践踏和伤害。失去了基础的人性保障,再完美的信息传递也显得孤独和无助。
(二)媒体信息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考究
媒体的信息源于记者,记者的信息源于现场,而现场热点是由记者报道的,因此信息的最终来源是记者报道。为了提高新闻的影响力,部分记者会擅自加入不合理的主观态度,最终形成虚假的媒体信息。
虚假新闻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它的产生只需要简单地敲几下键盘,但引发的后果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必须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虚假新闻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成年人来说,虚假新闻容易误导人心与人性。
二、媒介信息失范的影响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外来文化对我国新闻体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致使我国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在一些重大事件面前,新闻媒体表现出了乏力和无助。从当前来看,我国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制度问题。
(一)“微时代”也是透明时代
“微时代”即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制作者和传播者。网络信息的制作和传播门槛很低,再加上人际传播的高效性,使得虚假信息可以大范围传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对其作出有效的控制和预防,必将造成社会秩序和新闻行业的混乱。
其次,部分媒体与商业公司关系密切,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降低对信息的真实性要求,这便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同样,网络信息的传播缺乏严格的监管制度,也会加大虚假信息对社会的破坏力。
(二)媒体信息处于激烈的无硝烟战场
新媒体时代媒体间的竞争越发激烈,收视率、点播率、好评率成了媒体竞争的主要战场。部分媒体通过求新和求异来博眼球,忽略了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媒体发布的虚假信息被揭露,媒体面临的不仅是公信力的丧失,更将是法律的制裁。
三、隐私保护与新闻媒体的联系
隐私保护在新闻传播领域是传统的伦理问题,其在如今互联网与移动客户端等媒体高速发展的网络社会遭遇了新的危机。
电子媒介的社会化,使媒介对人们生活的干预层面不断加深,无死角与空白,毫无特例。任何媒介信息都可以在瞬时实现全球播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隐私的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一)个人隐私与大众媒介相权衡的轻与重
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对人的精神与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依法遵循、人人平等。如果大众媒体以侵犯报道对象的隐私权来凸显新闻报道的价值,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有效监督大众媒介,使其合法化、合理化。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和授权,私自公布和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权。可将其分为两种行为形态:未获权利人同意公开其隐私信息;媒体将超出权利人授权的隐私内容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致使权利人的精神或物质利益受损。近年来侵犯隐私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某曲艺名人徒弟殴打记者案、某人妇遭联防员毒打强奸案件等,此类案件昭示了个人隐私权和媒介权益不同程度的冲突。
(二)新时代媒介的社会责任
媒介是社会潮流的引导者。但当前媒体人文精神在逐步弱化,道德意识淡化,审美标准降低,社会责任感缺失。媒体应守望社会,社会性质与功能决定着媒体底线,其立身之本就是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数字时代,媒体的道德标准、职业操守以及价值取向都是影响社会大众最直接而又潜在的因素。例如,一则小孩溺死于海边的旅游胜地的新闻就能让多数家庭取消去该地区度假的计划;在某地区发现多起“艾滋病毒”针刺人的事件就可导致人们恐慌;一篇年老者摔倒后讹诈好心帮扶人的社会新闻让人们不敢再扶起老人,等等。这样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媒体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成为“道德之正确导向”,发挥推动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如果媒体缺乏社会责任,不仅是对公众利益的直接伤害,更是对其自身公信力的损害。
四、结语
在当今社会,社会赋予媒体的责任重大,如果媒体盲目跟风,不对信息加以辨别,肆意传播虚假信息,就会给社会与受众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就媒体本身而言,应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增强社会公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感,避免陷入职业失范境地。新闻工作者及相关媒体单位应立足事实,以不违背良知和侵害他人为行为准则来约束自我。
[1]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J].人大法律评论,2009(0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