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时代数字出版侵权问题及对策
2018-02-22蔡立媛赖明妍
蔡立媛 赖明妍
数字出版是依托网络技术对人类文化进行数字化传承的新型出版产业。随着大众传播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信息传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兴媒体抢占市场份额,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数字技术在出版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我国数字出版行业近年来获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媒介融合下的中国出版业由传统出版模式转向数字出版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其中版权问题成为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一、我国数字出版面临的现状和侵权问题
(一)我国的数字出版及版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发展,以及盈利模式的逐渐成熟,我国数字出版业发展迅速。《2017—2018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指出,2017年全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收入规模超过7000亿元,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多领域发展成绩显著。
在数字出版版权方面,国家版权局等职能部门始终致力于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自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和盗版的“剑网行动”,对网络侵权、盗版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了网络著作、网络音频、网络文章转载和网络云存储的专项整治行动,网页空间、应用商店和在线广告联盟等领域的在线盗版行为得到明显扼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数字出版的毒瘤:盗版侵权
一是盗版侵权肆无忌惮。数字出版是传统出版的传承,又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丰富了传统出版的内容表达和传播方式,其社会环境、盈利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网络出版物形式多样,制作技术日新月异,但也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存在复制传播成本低廉、盗版侵权变得极其容易等问题。网络日益成为侵权盗版的高发领域,其中自媒体、短视频、数字音乐、网络原创文学等成为重灾区。如一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文学作品上传到网络中;有的未与著作权人沟通获得授权或标注来源,擅自转载微信文章、原创视频;还有的在网上肆意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网络盗版制约着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着数字出版行业的良性发展,使以创新为核心的版权产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是数字著作版权保护法规制度不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表明,在我国数字著作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互联网时代,流量意味着利润,任何网络资源的复制和传播,只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且存在利润的获取,就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利益,涉嫌违法。但是,国家对于著作权法的制定、监督和实施,一直集中于传统的出版模式,在数字出版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目前,关于数字出版的规章还是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此条例于2013年进行修订并施行。面对飞速发展的网络出版,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仍需加强。
三是数字版权保护工作较为滞后。近年来市场上陆续出现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例如数字水印技术),为数字媒体版权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盗版手段层出不穷。网络侵权盗版除了涉及纸质书籍,优质音频、视频资源也深受其害,更有甚者未经授权使用原版图书部分或全部内容,将其组成全新的电子出版物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不仅涉及侵权,还涉嫌非法网络出版。如在最近几年,商务印书馆不仅发现大量销售盗版书的电商平台,还有的盗版者通过论坛、文档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公然售卖侵犯他人版权的文字产品。另有利用手机APP、在线词典等渠道,盗用传播商务印书馆享有版权的图书内容的情况。还有利用音频外部设备缓存或阅读侵权作品,以及利用服务器、云端等大型存储设备储存侵权产品,利用用户卡或密码才能阅读或者使用作品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对线上盗版侵权打击、维权的难点,就在于这些线上盗版网站缺少登记备案,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有的甚至服务器都在国外,“如果仅是关停域名,并不能够彻底地解决问题。打击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断绝他们的资金来源,即断绝广告联盟的收入,但是这还存在着争议”。应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才能够对技术进行更新换代,这就增加了数字出版企业的成本。
四是侵权容易维权难。“侵权的电子书实在太多,告也告不过来”,某业内人士无奈地说。比起纸质书籍、音像制品,盗版电子书、视频、音频很容易,而维权却十分困难。“一部热销纸书,只要买到手,就可以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要维权的话,需要找到上传电子书的服务器,而且可能我们前脚截图某网站上的盗版电子书页面,后脚它就下架了,追踪起来比较困难。”人民文学出版社数字出版部主任赵晨说。互联网是开放式的平台,信息传播涉及多领域,具有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任何人都无需经过繁复的身份验证就可以进入互联网。这也导致网络维权难以确定侵权主体的身份,从而增加了取证难度。
当数字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者盗版的成本很低,而版权所有人的维权行动则耗时耗力,客观上也阻碍了权利保障行为的实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刘义军表示,“司法的资源有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很高,真正解决网络版权侵权的问题,既需要立法、司法的努力,也需要行业的自净以及技术的进步,构建一个更快捷的维权体系”。[1]
五是“拿来主义”观念很有市场。目前大众对于版权都有一定的了解,版权是保护创作者权益所在,是大众感知多元的文化作品的保障,然而由于国情和用户习惯所致,侵权事件几乎每一天都发生在广大网络用户身上。就网络用户使用的电脑壁纸为例,打开搜索引擎一搜一大把的图片,让有些人认为未经权利人使用这些图片是合理的。其实不然,看似简单的图片背后,版权是一直存在的,一旦侵权,权利人完全有权利追究其赔偿。视频、音乐、游戏应用兴起初期,用户可以免费获取资源,由此滋生的“拿来主义”深入人心,长此以往很多网民便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想要短时间内让网民接受内容付费难度很大。很多用户对有版权的正版音像、正版电子书敬而远之,有需要时热衷于在网页上找寻各种盗版链接。《工人日报》的有关调查显示,“目前,网络侵权行为的被举报率只占全国违法统计举报率的3%左右,新闻作品则处于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很多作者和读者面对侵权更是习以为常”。
二、破解数字出版侵权问题应对症下药
(一)自律应为数字出版商的首要遵循
数字出版商要强化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如何更加便捷地服务于大众、增加流量、点击率,也应当考虑如何不触犯其他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的利益,维护出版产业的公平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数字出版商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合法合理地进行出版;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优化数字出版商业模式,给予著作权人应有的尊重,在与著作权人利益分配中实现双赢和互利。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紧跟行业发展的步伐,适时对《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让广大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有法可依。据了解,数字出版涉及的部委多达20多个,应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大网络盗版打击力度。各地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快速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从严查处各类盗版网站。对于多次侵权的单位要予以严惩,对侵权严重的领域建立执法检查机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立案查处绝不姑息。对社会危害影响大、范围广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著作权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应依法处罚,遏制侵权、盗版行为,建设公平有序的出版环境。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电子出版平台依法获取著作权人的数字版权授权,大力宣传先授权再经营的理念,鼓励建立数字版权内容平台。
(三)创新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DRM(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是美国出版商协会定义的对出资出版进行版权保护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数字出版物的知识产权的新技术,贯穿于数字出版的整个流通过程。建议加大出版产业急需加大数字保护工程的资金投入,引进消化先进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为版权认证、授权管理、侵权追踪提供技术支持,以应对信息网络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冲击。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作品的表达方式和传播途径产生了巨大的变革,也为著作权集体制度管理提供了广阔空间。建议成立数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授权作品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和经营,其中包括许可作品使用、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向权益人转付费用以及进行与版权相关的诉讼和仲裁等。
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发展,出版行业著作权人和出版商间的著作权平衡已被打破。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则可以在两者之间起到沟通的桥梁作用,调整其利益的失衡。首先,著作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设立的团体,可以依照授权合同,为著作权人进行作品市场开拓,并根据市场反馈调整策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为拥有信息网络新兴技术,从而比传统出版业具有更多的优势和资源,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更详尽周全的作者和作品信息,便于用户方便快捷地获得需要的作品,在著作者和公众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2]
(五)加强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宣教工作
相关部门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网络用户树立使用正版、抵制盗版、反对非法传播的观念,提升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此外,针对公众对于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的实际,有关部门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及时向公众普法释法,引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
当前,有关部门在大力查处违法行为、封禁不法网站的同时,还应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让整治行动产生积极正面的示范效果,防止谣言滋生引发社会恐慌,造成不明就里的网民对整治行动产生误解。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经典网络侵权案例进行策划报道,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营造版权保护的舆论氛围。①
注 释:
① 王灿,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 该如何突破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法制网舆情中心(ID:fzwyq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