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联方交易对新三板公司的影响与对策*
2018-02-21严郁
严 郁
(苏州市职业大学商学院 江苏 苏州)
一、新三板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中小企业股份场外交易的主要场所,具有规范中小企业财务治理,为成长期的中小型企业融资,提供中小企业市场化估值的功能。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
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文件对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关联(方)交易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和减少,已有的关联交易须公平、公允,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在申请挂牌前应当归还或规范。关联交易不应影响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有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如《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1节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等方式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新三板申请挂牌的公司而言,关联交易不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能导致公司业务、资金上对大股东的长期依赖,否则会构成挂牌障碍。另一方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章第三节对新三板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做了专门规定,要求挂牌公司对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日常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等。
由于新三板市场具有挂牌门槛低、无实质性财务指标要求的特点,公司挂牌实行类注册制,这也导致新三板公司在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性和信息对称性低于主板市场。目前新三板拟挂牌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务体系不健全,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关联交易的处理和信息披露不合规。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前后存在的关联交易虽然不构成挂牌的禁止条件,但必须合法合规,且须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而实际上一些具备新三板挂牌前景的企业,由于关联交易的定价与信息披露不公允而被认定财务报告不合规,或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太大,被认为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而导致挂牌失败。本文拟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最新的新三板业务规则与财务法规,就新三板公司挂牌前后的关联方交易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规范新三板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针对性建议。
二、关联方交易对新三板公司的影响
(1)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下同)挂牌的,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等。如果拟挂牌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品购销或劳务提供业务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过大,则可能被认定利润来源过于依赖关联交易,缺乏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企业就很可能因为不满足上述第项条件而导致申请挂牌失败。
(2)对财务业绩核算和报告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会虚增公司的利润,导致财务业绩报告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偏高,利润来源对关联方有重大依赖,会影响公司盈利的质量和可持续性。更有甚者,一些公司通过大额关联方销售虚增收入、后期销售退回,或其他与关联方虚构交易的手段操纵利润,降低了财务业绩报告的可信度,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
(3)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挂牌公司财务资产独立性的影响。新三板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存在,可能给挂牌公司提供利润转移或利益输送的机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大额的资金占用会影响公司的财务资产独立性和正常发展。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包括: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履行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等。另一方面,挂牌公司长期依赖大股东提供的借款,向股东支付高额的借款利息等,也会降低公司财务的独立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关联交易税务处理不规范,给挂牌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不论是挂牌公司还是拟挂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存在定价明显偏低的情况,就很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查。一旦税务机关认定关联交易行为少缴了税款,就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要求补缴税款,对拟挂牌企业将导致挂牌的法律障碍,已经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也会带来巨额的补税成本。
三、新三板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
关联交易不规范及其对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障碍,与企业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合规是密切联系的。一些新三板的挂牌公司,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招致股转系统的公开问询、警示或纪律处分,给公司的声誉和股票定价、交易带来不利影响。
案例:2017年4月间,全国股转系统对披露2016年年报的挂牌企业普滤得公司(430430)发出了年报问询函,其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简述如下:公司的联营公司长白山海树于2015年12月30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你公司2015、2016年度对长白山海树的销售额分别为 31,174,404.82 元、35,515,897.45 元。2015、2016年末,你公司对长白山海树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8,480,000.00元、46,519,995.00元。请你公司说明:长白山海树的主营业务以及业务开展情况;你公司与长白山海树关联交易销售定价方法,并解释定价是否公允。
上述问询涉及的问题,一是成立时间较短的关联方,与挂牌公司当年交易金额的匹配性问题,交易的合理性存疑;二是关联交易披露内容的完整性,挂牌公司对联营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作了预计但未详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方法及价格公允性等内容,公司在问询函的回复中已阐明,但未在更新的年报中体现。
股转系统问询函中对普滤得公司年报与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一致问题也发出了问询:你公司年报第五节重要事项中披露关联交易发生金额为51,957,341.33元,而第十节财务报表附注中关联交易金额为31,174,404.82元。请公司核实是否披露错误。普滤得公司在回复中已阐明未披露错误,差异系因为财务报表附注中关联交易金额为抵消关联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后的金额。
分析:该问题的出现涉及新三板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一致性问题,案例提示挂牌公司要勾稽年报正文与财务报表附注,注意两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新三板公司其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到位的情形还有:为大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涉及诉讼事项,未能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而未计提预计负债;发生其他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或订立资源义务转移合同而没有及时披露,违反资本市场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等。
四、解决关联交易规范化及对新三板公司影响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减少关联方交易。拟挂牌企业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减少与关联方之间在商品和劳务供销环节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以确保自己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减少关联交易的一条根本途径是主体非关联化。即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第二,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尽量使之合规化。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为保证价格公允合规,企业应准备足够的证据,如与同行业公司交易毛利率的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这样也可以避免税务机关要求特别纳税调整,规避后续补税成本。
例如,公司无偿占用关联方资产的情形属于不合规关联交易,构成挂牌障碍,可要求公司根据资产市场公允价值补充签订租赁协议,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表内调整。对于关联方与申请挂牌企业之间同业竞争形成挂牌障碍的问题,建议拟挂牌公司对关联方公司进行并购或股权增资,将关联方企业纳入挂牌主体合并报表编制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同业竞争。
合规化体现在公司内部的制度层面,应确保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合法化,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对拟挂牌公司而言,为规范关联交易,建议制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按照挂牌公司财务规范的要求对自身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对关联方商品购销、劳务提供时的定价原则,保证交易价格符合或接近市场公允价格。
第三,规范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和披露关联交易。对于新三板公司与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计准则一般是要求认定为内部交易,对此类交易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应按照谨慎原则进行区别处理,内部交易收益应予抵销或不确认,避免虚增公司的利润,同时尽可能全额确认内部交易的损失。
严格遵守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细则》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应与重要事项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定期报告各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应勾稽核对,保持一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方法及价格公允性应给予详细说明。在关联交易的披露公告中,应披露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对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如交易不具备公允性的,还应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等。
第四,健全监督和支持并举的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在对新三板公司加强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强化挂牌企业分层标准,对进入创新层的公司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张纯(2007)等人认为,证券市场上公司信息披露的水平能否有效提高,关键的因素之一是市场能否建立信息披露的回报机制,如果信息披露能够减轻企业的资本成本和融资约束,那么企业才有动力主动提高有效的信息披露水平,进而逐渐改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市场的效率。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其在信息披露上付出更多的审计等合规成本的同时,应给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包括: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创新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关联交易合规、信息披露无瑕疵的创新层公司优先进行制度创新的试点,包括引入股票竞价交易制度、降低投资者门槛,提高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从而使公司获得较高的市场估值等,使优质公司能够切实享受到制度红利。
五、结语
依前所述,新三板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仍有许多不规范、监管不完善的地方,影响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些问题需要监管部门、新三板公司、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努力,以规范新三板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从新三板公司自身来看,其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需要依据法律和监管规则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等三会须就关联交易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定价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须准确、及时、完整,这样才能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行,有利于实现挂牌的目标,也才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公正有效运行。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教育案例七:挂牌公司资金占用案例分析 .http://www.neeq.com.cn/qa/3496.html.
2.陈杰,祝阳.登陆新三板开启中小企业融资新纪元.法律出版社,2013.
3.张纯,吕伟.信息披露、市场关注与融资约束.会计研究,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