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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护航乡村振兴

2018-02-21何秉群

乡音 2018年10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法治法律

文/何秉群

处理好乡村振兴战略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成为新时代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

一、乡村振兴中存在的法治问题

(一)乡村法制不健全。一是有的现行法律规范与乡村社会不适应。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法制,法律适用的是成文法,乡村社会的民间法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但我国实际国情是城乡二元体制以及广大乡村生活方式和习俗的多样性,现行法律反映更多的是城市社会状况,对乡村社会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求关注不够。二是关于乡村的法律规范不完善。我国乡村立法虽然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仍难以适应新时代乡村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制约和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除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农业法》外,其他大部分法律法规是关于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生产安全的,有关乡村经济、农业投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短缺。

(二)乡村执法、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一是乡村执法、司法人员力量不足。我国农业正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乡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不高,执法、司法力量配备不够充分。乡村地域的广阔性、分散性,使得乡村的执法、司法人员力量配比远低于城市。二是乡村部分执法、司法人员能力不足。对法律缺乏正确认识,学法的动力不足,部分基层干部简单执法、粗暴执法、违规执法问题仍有发生。

(三)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乡村民众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加之法律宣传不够到位和熟人社会惯性思维的影响,百姓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有限,法律观念较为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对法治的信任程度不够高,使得法治在乡村的实施基础不够牢固,影响了乡村秩序的稳定和乡村治理的现代化。

(四)乡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乐观。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治较少顾及乡村的污染问题,乡村不仅成了被环境法治遗忘的角落,往往还成了城市污染的转嫁地。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也很脆弱,我国农村化肥、农药施用量是全世界最大的,但有效利用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大量未被利用的化肥、农药进入水体、土壤和大气中,使耕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新农村建设中,村庄集聚化越来越普遍,水冲厕所、生活用水使乡村污水处理压力增大,有的乡村垃圾污染严重,出现了新的污染问题。

二、加强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让乡村振兴有源头活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农民利益和社会利益置于立法指导思想的高度,不断完善乡村法制体系。一方面是着力解决立法空白,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按照中央部署和乡村实际需求,推动乡村振兴法、农村集体经济法、农产品质量法、粮食交易法等法律出台;另一方面是结合新时代乡村的新变化、新需求,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解决法律滞后问题。

(二)进一步做优执法、司法工作,让乡村振兴有安宁秩序。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一案三查”,积极营造平安乡村,切实维护良好乡风。教育引导执法、司法人员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行县乡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规范涉农行政行为;健全执法、司法程序,畅通民众申诉和救济渠道,切实保障乡村民众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做强守法工作,让乡村振兴有浓厚法治氛围。农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不能单纯依靠“五年普法”和“送法下乡”等工程,对法律的尊重信仰更多地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和感受中逐步形成的。这就需要在单纯普法的基础上强化良法善治对农民潜移默化的熏陶,将守法逐步养成为乡村社会的民意民情。要充分利用全省县、乡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立健全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为乡村居民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让乡村民众在守法中受到益处,不断增强守法意识。

(四)进一步做实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让乡村美丽宜居。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进一步完善乡村环境立法,及时填补一些重要环境领域内的立法空白。建立健全高效的乡村环境管理体制,着力解决乡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日常监管缺失等问题,积极尝试跨行政区划的环境区划管理,加强乡村环境自治。健全农民环境权益救济机制,提倡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乡村环境纠纷解决模式,推动乡村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使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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