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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步入常态化的思考

2018-02-21杨茂婷

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 2018年9期
关键词:消费品产品企业

杨茂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 上海 200040)

引言

经济新常态下,支撑我国经济增长的传统优势正在减弱,新的动力、新的优势亟待培育,要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质量是关键。对此,我国高度重视质量建设,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把提高供给质量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作为中心任务。质检总局明确提出将通过不断完善召回制度,逐步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全部纳入召回范围,给消费者一道安全屏障。缺陷产品召回作为抓质量保安全的“杀手锏”,将在这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1 我国产品召回的现状及问题剖析

我国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质检总局联合四部委颁布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随后在2007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儿童玩具纳入了产品召回范围。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使缺陷产品召回范围由汽车产品、儿童玩具等,扩大到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随着召回制度逐步完善,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的意识越来越强,产品召回领域在各个方面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1]。

近三年,汽车年度召回数量远超德国、英国、日本等汽车市场发达国家,召回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列全球第二位。与此同时,一般消费品的召回次数和数量也都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2017年共实施一般消费品召回491次,召回缺陷消费品2 702.6万件,分别较2016年增加111.6%和337.5%。这些数据足以证明,我国已经进入缺陷产品召回常态化。当缺陷产品召回步入常态化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成为制约召回工作实施的瓶颈和障碍。

1.1 召回动力不足

1)存在理解误区。部分消费者和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和召回这一行为仍有误解,往往将企业提出召回的缺陷产品等同于质量差的产品,将实施召回行为的企业等同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不诚信企业。也正是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下,很多企业面对召回感到巨大的压力,往往认为启动召回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和经营状况,从而谈召回而色变。

2)抱有侥幸心理。一些企业认为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伤害,属于低概率事件,企业开展召回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虽然缺陷产品导致伤害事件只是偶发,但如果发生伤害后,不采取及时有效的召回措施亡羊补牢进行止损,则可能让企业付出巨大的代价。

3)缺乏法律威慑力。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是目前我国实施消费品召回管理的唯一具有“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但由于该办法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低,对企业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还不够。同时,由于法律层级较低导致处罚力度不够,许多企业宁愿选择接受处罚也不履行召回义务。

1.2 体系支撑不够

一是制度规范有待完善。缺陷调查与认定是缺陷产品召回活动中无法回避的核心环节,也是一项系统性强、复杂程度高的活动。但是目前我国召回制度对缺陷调查与认定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生产者或质量监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 缺乏详细、完整、严密的制度规范和程序要求。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相关部门在开展缺陷认定时,没有可遵循的法定规则,使得缺陷认定的结论难有权威性,直接影响到召回实践的科学、规范与成效[2]。

二是技术支撑有待强化。2016年6月,因存在容易倾倒的风险,宜家宣布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约3 560万件家具,召回范围仅限于北美地区。在这一事件中,宜家曾对外宣称,该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T 10357.4-2013,其中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结果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的标准),在中国不予召回。但事实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于存在“容易倾倒”风险,宜家抽屉柜已经导致多名儿童死亡,30多名儿童受伤,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已经构成了缺陷。

对于像宜家“抽屉柜”此类符合相关标准但存在缺陷的产品,如何对其“不合理危险”进行认定,由于目前没有明确可以遵循的规则,加上消费品量大面广、种类庞杂、安全要求各异,召回管理工作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来提升缺陷调查效率,提高缺陷研判的精度和准度。

三是工作体系有待优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兼具行政与技术的特点,按照现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质监部门履行召回工作职责包含缺陷调查、召回计划备案、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召回效果评估、行政执法处罚等诸多内容。在现有监管体系下,这些工作职责在实践中会与产品监督、稽查执法、12365投诉举报等多个业务条线重复交叉。当缺乏强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予以统筹协调和有效串联时,召回工作的职能整合和协同推进面临了较大挑战[3]。

2 思考与建议

2.1 树立正确理念,消除理解误区

出于各种原因,企业在生产设计与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缺陷产品,一些安全隐患是难以避免的,与制造水平、产品质量的高低没有必然联系。其实,欧美国家的民众面对“召回”通常保持平常心,甚至赞赏企业主动召回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是负责任的行为。例如,据美国《商业周刊》2014年4月2日报道,当时美国通用汽车正深陷沸沸扬扬的车辆召回困扰,但出人意料的是,该公司在美国市场3月份的销量同比增长4%。

因此,面对缺陷产品,重要的是及时发现缺陷,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树立正确认识召回的理念,消除理解误区,充分认识到召回制度的优越性。

2.1.1 召回是企业诚信的“量化表”

以高田“死亡气囊”为例的种种前车之鉴表明,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企业的诚信度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一种核心竞争力,积极主动地召回缺陷产品,正是塑造“负责任企业”的有力途径。缺陷产品召回,短期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影响,但它有助于维护品牌形象,给消费者和全社会留下负责守信的形象,为企业赢得未来更长远的市场和更多的顾客,从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4]。

2.1.2 召回是技术革新的“催化剂”

以去年引发自行车行业大规模实施召回的快拆杆设计缺陷为例。当碟刹自行车前轮快拆杆的打开幅度,越过180度这条红线时,它可能会触碰到碟刹盘,造成前轮骤停,导致人员受伤。现有的国家标准《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2005)中,对于此项没有标准限制。由于企业和自行车标准委员会都没有发现这一缺陷,直到有消费者受伤,向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投诉才引起广泛关注。对此,质检总局在开展缺陷调查促使18家自行车企业实施19次召回活动后,组织自行车行业相关企业、检测机构开展了质量技术服务活动,分析总结缺陷产生原因及改进措施,推动自行车行业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截至目前,因此缺陷所引发的召回数量已超过273万辆,自行车标委会也已表示将据此修改国家标准中有关快卸轴机构的规定。

类似此次自行车快拆杆的召回不仅消除了产品安全隐患,更是一场因召回引发的技术升级,促进了整个生产行业的技术提升。

2.2 完善配套机制,构筑高效监管体系

加快推进召回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建设。今年5月1日,消费品召回领域的第一项基础性国家标准—GB/T 34400-2017《消费品召回生产者指南》开始实施,作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它为消费品生产者提供普遍适用的召回管理方法,帮助企业及时有效地实施召回,减少消费者面临的消费品安全风险,为召回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2.3 提高研判能力,强化召回技术支撑

提高产品缺陷研判能力与水平,强化专家技术队伍组建和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等建设,深化对系统性、安全性等问题的研究,为缺陷认定和实施召回提供强大技术支持。

2.4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共治合力

改变保姆式的监管模式,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推动政府职能向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转变,充分发挥企业自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调动和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召回管理,实现社会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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