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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御倭战争中的奖惩制度及其军法实践

2018-02-20孙丽华

学术交流 2018年6期
关键词:倭寇

孙丽华

(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12;白城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白城 137000)

关于明代军制、军法的研究已经相当丰厚。其中,从历时性角度对整个明朝军事体制、军政制度演变过程的研究最多,①参看周健《中国军事法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2年);赵现海《明代九边军镇体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5年);李方昊《明代文人对军队的统领论析》(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张景波《明代辽东总兵研究》(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程彩萍,李建武《明代总督与边疆治理——以陕西三边总制为中心的考察》(《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等;彭勇《守常与变革:中国古代“制度”运行的两难选择——以明代班军制度的历史命运为个案》西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肖利军《〈明代班军制度研究〉评介》(《明史研究 中国明史学会专题资料汇编》2007年8月)等。对于明代法律的理论基础、明代“典”“律”“令”关系的研究也比较充分。②参看朱声敏《“外儒内法”之再辩证——以明代的法律实践为中心的考察》(《创新》2010年第4期);杨一凡《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与令的变迁——“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修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黄章健《明代律例汇编上》(“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1983年版)等。与此同时,有关明代军法思想和军法实践的研修相对薄弱,③见程彩萍、李建武《明代京军之法律约束与司法实践》(《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朱晓红《〈纪效新书〉“军法”思想解析》(《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强调,戚继光治军突出“军法”,对军职人员违反军事行为规范的处罚制定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反映明代中叶以后作战样式的变化。尤其是有关御倭战争中军法实践情况的研究明显不足。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皇明驭倭录》《明史》为主体文献,从奖赏、惩罚的角度,探讨明代奖惩制度运作过程,以及发掘其蕴涵的军法实践的深层因素及制度调整的特殊性作用,从而益于制度史和法制史相关问题的考察。

一、 军法常态及御倭战争中的军法调整

(一)对御倭立功者的奖赏

朱元璋对设立法典特别重视,他在《御制大诰》序中曰:“朕闻曩古历代君臣,当天下之大任,閔生民之涂炭,立纲陈纪,昭示天下为民造福,然况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贜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洪武十八年十月朔序。”[1]序P243朱元璋认为,立法本意是解救百姓免于生灵涂炭,防止贪官贪污害民,从为民角度出发,令天下诸司机构共同遵守。

据《明会要》记载:“明初,论功行赏皆临时取旨,不著为令。承平以来,意存激劝,率以首功定赏格,条例渐广。其论功以擒斩北虏为首功,辽东女真次之,西番及苗蛮次之,内地反贼又次之。”[2]这里存在二层含义。一是明初论功行赏是根据战场杀敌具体情况,取旨而定,用意在激励战士奋勇杀敌。二是明初国内的叛乱多不稳定,政府先内后外,不是说“重内轻外”,当倭患时期,也是给予足够重视,政策是根据国情决定的。

在倭寇入侵沿海地方时,为减少或避免危害,明廷派出卫所官兵迎战倭寇,对战场上击败或获得战利品的将领,明廷颁发奖赏,以起到鼓舞士气、威慑倭寇的作用。奖赏主要分财物与官职两类。据《皇明驭倭录》记载:“明洪武三年六月,倭夷寇山东,转掠温台明州,傍海之民遂寇福建沿海郡县,福州卫出軍補之,获倭船十三艘 ,擒三百余人。诏赏福州捕倭军士文绮金帛。”[3]281-282皇帝下诏旨分别赏军士锦帛和金银之物,肯定擒倭的佳绩。“洪武十六年,赏温州、台州二卫将士擒杀倭寇有功者,凡一千九百六十四人文绮纱布,衣物有差”[3]卷一P292,赏赐达到二千多人,按功绩奖赏有不同差别等级。洪武十七年,浙江定海千户所总旗王信等九人擒杀倭贼并获其器仗。事闻,朱元璋命擒杀贼者升职,获器仗者赏之。[3]293

明中期发生“嘉靖大倭寇”,大批倭寇重复侵犯城镇等地方,战争变得异常激烈。嘉靖三十二年,巡视都御史王忬上奏汤克宽等战功:“倭夷犯温州,参将汤克宽等率舟师破之,俘十一人,斩获二十八人级,余多死于水者”[3]337。明世宗下诏赏王忬白金三十两,彩缎二表里,克宽等各二十两,彩缎一表里,余行巡按御史覆实以赏。嘉靖四十年,总督浙直尚书胡宗宪奏:“浙江倭寇自嘉靖以来合谋连腙,屡犯宁台温等境,我师御之,战于海者六,战于陆者十有二,计前后擒斩一千四百二十六人,焚溺死者无算。今已荡平,其文武效劳,诸臣则参将戚继光督战功最,而佥事唐尧臣义乌知县赵大河等亦宜并録。”[3]439明世宗令加胡宗宪少保,总兵卢镗升俸二级,戚继光升指挥使,各赏银二十两,彩缎二表里。[3]439嘉靖四十二年,副总兵戚继光督浙兵至福建,与总兵刘显、俞大猷,夹攻原犯兴化倭贼于海平卫,大破平之,斩首二千二百余级……自是福州以南诸寇悉平。[3]442奖赏起到将士扬振军威、鼓舞士气、奋勇杀敌的作用。

知县欧阳学纪事云:(嘉靖四十二年十月)倭寇乔扮“天兵”,在福建惠安一带大肆杀掠,“不知几万家可怜焦土,幸存者十之一,皆为贼营署”[3]443。戚继光指挥明军击败之,并“遗贼共擒斩二千五百有奇,释被掳男妇四千余口,获精锐器械万余”[3]443-444。捷报朝廷,嘉靖帝命升戚继光都督佥事都指挥,后因叙诸臣功以继光居首,给饷纪功,后继光署都督同知仍荫一子锦衣卫正千户,各赏银三十两,纻丝二表里。[3]446对于戚继光作战勇敢,身先士卒,作战有谋略所进行的封赏,体现奖赏在御倭战争中为现实服务的特征,对激发士气,保持军队战斗力产生实效。

(二)对御倭立功献身者的抚恤

体恤家属也是奖赏中的一种策略。将士在作战中身受重伤或者以身殉职者,皇帝下诏抚恤其家人,既是对将领牺牲的褒扬及其后事的安排,也是对生者的激励。

洪武五年,倭寇剽掠福州福宁县一带,前后杀掠居民三百五十余人,焚烧庐舍千余家,劫取官粮二百五十石,明州卫指挥佥事张億率兵讨倭,中流矢卒。朱元璋遣使致祭,其文曰:“……丈夫生能奉职,死能尽忠,名垂竹帛,复何憾焉?”[3]284诏恤其家。洪武三十一年前后,“倭寇肆虐山东宁海州一带,百户何福战死。事平后,朱元璋诏赐纱帛,恤福家”[3]297。嘉靖三十三年(1554),莒州孙镗“寓居松江”,本无御倭职责,但在寇入侵时,“自具弓刃,帅壮士百余人击贼……”最终深陷重围,战死。事闻,嘉靖帝下旨赠光禄寺署丞。后御史陈瑞疏言镗“以羁旅之身,本无官守,义愤所激,捐赀纠党以赴国难……死事甚伟,功高报微,忠魂未慰,乞加叙荫,以励方来”[3]452。后又得荫其一子为国子监生。嘉靖四十一年,倭寇在福建福清一带登岸,欧阳深在抗击中身死战场。[3]445嘉靖四十二年,李邦珍上奏,都指挥欧阳深死状。嘉靖帝令赐棺殓,银五十两,荫一子为世袭指挥佥事,仍立祠祀之。[3]445

明朝对戴罪立功者也加以赏赐。嘉靖四十二年,倭寇攻陷兴化府城,参政翁时器在城陷时缒城夜出,被明朝逮捕,因尚未识贼所往,此罪一;在倭寇乔装攻城,未识破许之,此罪二 ,后効死疆场。嘉靖四十二年,巡抚福建都御史李邦珍上疏,认为翁时器效死于戴罪之时,不当以昔日之过而尽掩其功。[3]446皇帝听从其建议,对欧阳深加以奖赏。

(三)制定赏格鼓励擒杀倭寇

赏格是为达到特殊目的或针对特殊对象发出的军事奖赏办法,发布者有时是军事将领,有时甚至是皇帝。洪武五年,指挥毛骧败倭寇于温州下湖山,追至石塘大洋,获倭船十三艘,生擒一百三十余人及倭弓等器,送京师。明太祖令中书省官员定赏格:“凡总旗军士、弓兵生擒贼一人,赏银十二两,斩首一级,银十两,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拦班师之日,验功赏之。”[3]283洪武二十九年,明太祖正式颁发文件,具体规定赏赐标准。“凡各卫指挥获倭船一艘及贼者,佥事升同知,同知升指挥使,仍赏白金五十两,钞五十锭,千户擒获者,升指挥佥事,百户擒获者,升千户,其赏俱与指挥同在,船军士能生擒及杀获倭贼一人者,赏白金五十两,将校军士与倭贼升地交战能生擒或杀获一人者,赏白金二十两,钞二十锭。”[3]296此类赏格在战时起到鼓舞作战将领与军士的作用。

宣德四年,朱瞻基命行在礼部议赏,礼部请依洪武中捕倭例实行,凡陆地杀获有功者,不升(官职),官军各赏银二十两,钞二十锭;水上杀获有功并获贼船者,升一级官,赏银五十两,钞五十锭,军旗赏银五十两。[3]311

嘉靖时期倭患加剧,明世宗再次制定赏格。嘉靖三十二年,巡视浙福都御史王忬奏海防赏格四事:“一、擒斩真倭从贼一人,赏银十五两,次从贼首,二十五两,渠魁五十两,若汉人被掳者照依流贼事理,不许混做倭贼。二、擒斩漳寇海寇为从者,赏银三两,次据贼首五两,船主渠魁二十两,酋首为众所服者五十两,其夺获贼艘大者五两,中者二两,小者一两,俘获男妇每五名赏银一两,若诛戮所获冒功及邀杀来降者治如律。三、善用火器击杀舵工贼首,今其引遁及击破寇舟于未接之先者,大舟赏银二十两,次者十两,小者五两,若有献奇取捷批亢擣虚者,虽无斩获,并以功论。四、临阵被创者,给银一两,被杀者,给银五两,复其家有先登陷阵而死者给银二十两,若哨守官督战没于阵者,临时酌请恤典,兵部覆如其言,报可。”[3]337此赏格具体规定的赏罚手段分明,对嘉靖年间的抗倭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以惩罚之法追究官员战场失职

奖励与惩罚是治军的两种实用性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军法中制定奖赏条例之时,也制定惩罚的军令。

明太祖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就于《大诰武臣》中训斥在防倭中失职的军将。“漳州卫千户李原、谢兴、永福等不肯用心防备,被倭贼上岸,劫掠杀死军人五名,却做病死报官。千户李琛、百户陈恩名、汪福领军防倭,他将军人拨去砍柴,以致贼人上岸杀掠,又行先走。事发,都发去云南充军。福州左卫指挥陈谦,右卫指挥张寿等领军防倭,他都著去煎盐晒鱼,把军人多淹死了。兴化卫千户郭福将壮大卫军卖放,却把幼小军丁收入队伍,及至出海防倭,有这一伙在海上御倭,他们全然不以为事,又私役做买卖,海上百姓连年被倭贼搅得荒了。”[4]朱元璋指出,若是有志气的人,正要立功,这些人却把名声弄坏,所以要立军纪,惩治这些违法之人。洪武十七年,朱元璋谕都督府臣曰:“濒海兵卫,本以防御倭夷,今台州倭夷登岸,杀其巡检,守御官兵何事?命逮其指挥陈亮、赵全至京师罪之。”[3]293对战场上失职官员绝不姑息。洪武二十三年(1390),左军都督府奏,浙江都指挥使司官员言:“倭夷由穿山浦登岸,杀虏军士男女七十余人,掠其财物,守御百户单政不即勦捕,致贼遁去”[3]294。朱元璋下诏诛之。

明中叶,卫所制度由世袭制向募兵制转化,逃军现象时有发生,军队赏罚中的罚罪比例明显上升。正统七年(1442),英宗命斩李贵、沈容、刘济三人。“李贵先知有贼不急报,沈容因娶妾潜回原卫,刘济私采木植、擅离地方。”[3]31这些将领的行为导致边防成虚,倭寇侵犯时,沿海居民生灵涂炭,遭致惩罚。

城寨失陷,将领推诿,皆受处罚。嘉靖四十二年,福建巡抚谭纶条陈海防善后事宜,内有:“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攻围不能固守,卫所掌印、捕盗官俱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其府州县捕盗、掌印官送部降级别用,自今宜申明职守,著为定例。”[3]448疏上,明世宗命兵部同三法司详拟失陷城池罪例,法司覆上六条军法。第一条,“失陷城池,府州县掌印、捕盗官降一级别用”,守、巡、兵备官根据情况治罪。第二条,“自居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一城者”,遇到倭贼围攻城池,不守城池避开逃离者,或城门不设防备而贼乘虚而入,贼杀死三十人以上者,不问是否自居一城或府州县同一城者,一律视作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斩首。第三条,“同住府州县掌印与捕盗官不固守而辄弃去”,若在城御敌,但是防守不当以致城失陷者,发边远地方充军。第四条,“两个县与卫所同城者”,如果贼从某县攻入的话,该县的官员一律充军发边。其余府州县下属官员,各有守土之责,若果贼攻入守地,守地者充军。第五条,各城没有都司卫所掌印者守城,而倭寇攻陷,捕盗官问斩。两县共同附属府城,看贼从那个县攻入,究治掌印、捕盗官,论斩。府州县佐贰官有信地,被贼攻入所守之地或者各州县未设城池而被贼攻入者,官员一律充军。第六条,州县有兵备官驻守该城,托故外出或躲避逃匿或守备不设,导致失陷者,官员充军。守巡官“遥制失陷者,参奏为民”[3]448。明世宗命删去前例而以今所议者著为令。以上可见明世宗为防患于未然,根据当时御倭战争情况而修订失守城寨之惩罚办法。

明朝对虚报请功者也予以治罪。隆庆三年,刑科给事中魏体明条上两广用兵事宜,其中说道:“军中虚张捷报,隐匿失事,争取首级,妄杀平民,皆宜亟禁。一专责成,谓广中军法不振,荡平无期,宜责督抚,申明纪律,今后有怯敌惯事,都指挥以下斩首,阵前总、副等官取死罪案奏请,而督抚等官不能策励荡平者,纪功御史论之,御史故纵者,科道论之”[3]462。所论得明世宗采用。嘉靖中,明世宗还曾下令,自今遇敌逗留者,都指挥以下即斩,总兵官以下,先取死罪状奏请。[2]542这种临时颁布的紧急措施,在御倭战争中也起到了严肃军纪的作用。

二、权力滥用对军法实践的破坏

以上奖惩之法在军法实践中时常混进干扰因素。尤其是“嘉靖大倭患”时期,*[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列传第93 卷205 载:“倭寇躏苏、松之地,起嘉靖三十二年,讫三十九年,其间为巡抚者十人,无一不得罪去者。”2011年7月版,第18册第5409页。嘉靖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八年御倭战争期间,严嵩父子弄权谋私,利用党羽赵文华等,对御倭将领进行陷害,出现诸多“不该罚得罚”“该奖得罚”“该奖不奖”的案例,突出表现是阁权对御倭战场的干扰。

(一)严嵩与赵文华排陷张经

张经,字廷彝,侯官人,正德十二年进士,嘉靖三十二年起南京户部尚书,就改兵部。嘉靖三十三年,朝议以倭寇猖獗,设总督大臣。嘉靖三十三年十月,用兵科言,改经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专办讨贼。

在御倭战场上,赵文华催促张经出兵战倭,张经等待时机不出兵。嘉靖三十四年三月,倭二万余据柘林川沙窪,其党方踵至。张经日选将练兵,以江、浙、山东兵屡败,欲俟狼土兵至用之。田州瓦氏兵先至,欲速战,张经认为不可,东南诸兵继至,经以瓦氏兵隶总兵官俞大猷,以东蘭、那地、南丹兵隶遊击邹继芳,以归顺及思恩、东莞兵隶参将汤克宽,分屯金山卫、闵港、乍浦,掎贼三面,以待永顺、保靖兵之集。会侍郎赵文华以祭海至,与浙江巡按胡宗宪,屡趋经进兵,经曰:“贼狡且众,待永、保兵至夹攻,庶万全”。文华再三言,经守(战)不听。于是,赵文华开始诬陷张经,文华密疏经糜饷殃民,畏贼失机,欲俟倭饱飏,剿余寇报功,宜亟治,以纾(解)东南大祸。帝问严嵩,嵩对如文华指,且谓苏、松人怨经,帝怒,即下诏逮经,嘉靖三十四年五月也。[5]5407

方文华拜疏,永、保兵已至,其日即有石塘湾之捷。至五月朔,倭突嘉兴,经遣参将卢镗督保靖兵援,以大猷督永顺兵由泖湖趋平望,以克宽引舟师由中路击之,合战于王江泾,斩首一千九百余级,焚溺死者甚众。自军兴来称战功第一。给事中李用敬、阎望云等言:“王师大捷,倭夺气,不宜易帅。”帝大怒曰:“经诞不忠,闻文华劾,方一战,用敬等党奸。”杖于廷,人五十,斥为民。已而帝疑之,以问嵩,嵩言:“徐阶、李本江、浙人,皆言经养寇不战,文华、宗宪合谋进剿,经冒以为功。”因极言二人忠,帝深入其言,经既至,备言进兵始末,且言:“任总督半载,前后俘斩五千,乞赐原宥”。帝终不纳,论死系狱。其年十月,与巡抚李天宠俱斩,天下冤之。[5]5408赵文华屡进谗言,欲制张经之罪,经过严嵩挑拨,明世宗不知张经有王江泾之捷,不听张经本人的申诉,将张经斩首。此例是赵文华、严嵩煽动世宗,利用军法,陷害张经,目的有二:其一,为胡宗宪夺权。其二,赵文华千方百计想保住自己的地位。因为张经不认为赵文华有才能,不听他乱指挥。如果赵地位不保的话,就不能贪污纳贿,为所欲为。事实上,赵文华目的达到,使张经得到“该奖得罚”的不公正冤案。

(二)赵文华陷害曹邦辅

曹邦辅,字子忠,定陶人。嘉靖三十四年,拜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苏州浒墅关倭寇,连年倭寇其来必纠连大众,多者数千,少者数百,其登岓劫掠近则百里,远则不过千里,未有以五六十之余贼,深入内地转战数千里,直瞯都门,无所顾忌,若此贼者且所过屠戮极其惨烈,使不即殄灭,得以逃归,后果有言:“彼已习知内地虚实,将来招引丑类为祸殆,未可量所据”[3]379。

倭聚柘林,其党自绍兴窜,转掠杭、严、徽、宁、太平,遂犯南京,破潥水,抵宜兴。为官军所迫,奔浒墅。副总兵俞大猷、副使任環数邀击之,而柘林余贼已进据陶宅。邦辅督副使王崇古围之,佥事董邦政、把总娄宇协剿,贼走太湖,追及之,尽歼其众。副将何卿师溃,邦辅援之,以火器破贼舟,前后俘斩六百余人。[5]5416佥事董邦政闻命疾趋,躬履行阵,“横犯鲸鲵之众不旬日而芟刈之,真可谓奇功也!”[3]379曹邦辅指挥大胜。此战总督浙直侍郎杨宜亦报捷,请亟加褒录,还说邦政虽有斩首功,然实违节制当罪。[3]379-380但督察侍郎赵文华言:“柘林余贼巢陶宅,臣与浙江巡抚胡宗宪督兵四千来松江会剿,而应天巡抚曹邦辅、佥事董邦政不协力进兵,顾乃避难趋易,侥幸功捷,乞加惩究。”[3]380趋易盖指苏州浒墅关之寇,所谓避难盖指陶宅之寇。窃计二寇多寡难殊,比量声势不易分难易论,若使合二为一,以流劫者之剽悍,济屯聚者之蕃众,未免益復滋蔓难图,“今乃苏州之寇剿灭,无遗陶宅之寇自然势孤气沮,驱除为易,今令董邦政戴罪立功,务将陶宅之寇亟行殄绝,事平之后总较功罪,然后赏罚可得施也!”[3]380陶宅之战,《明史》载:“文华与胡宗宪会邦辅攻陶宅贼,诸营皆溃,贼退,邦辅进攻之,復败,坐夺俸”[5]5416-5417。邦辅为人清廉,去世后,家无余资,帝“诏遣右评事刘叔龙为营填墓”[5]5417。

文华欲分苏松巡抚曹邦辅许墅关破贼功,不得,则以陶宅之败,重劾邦辅。陶宅之战,实文华、宗宪兵先溃也。兵科给事中夏栻得其情,劾文华欺诞。吏科给事中孙濬亦白邦辅冤状。世宗怀疑文华,文华因言:“贼易灭,督抚非人,致败。臣昔论邦辅,(夏)栻、(孙)濬遂媒孽臣,东南涂炭何时解?”[5]5417帝乃下旨逮繫邦辅,谪戍朔州。隆庆元年,起用邦辅理戎政,言:“修治边墙非上策,宜急练兵,兵练而后边事可议”[5]5417。万历元年,邦辅进忠言:“辛爱有窥覦志,宜慎防之”[5]5417。

文华既杀张经、李天宠,復先后论罢总督周铳、杨宜,至是又倾邦辅,气势益发不可收拾。“文武将吏争输货其门,颠倒功罪,牵制兵机,纪律大乖,将吏人人解体,征兵半天下,贼寇愈炽。”[5]7922

赵文华假造曹邦辅“趋易避难”罪名,原因是夺得战功的欲念不能实现,欲示其他文臣武将,他具有“胜败颠倒”的政治手腕。对曹邦辅的“该奖得惩”冤例,是他陷害忠良的表现 。从此,文武官员争相送礼,因为赵文华有“牵制兵机”奇效,东南沿海的倭寇更加泛滥成灾。

(三)赵文华与严嵩倾陷李默

李默,字时言,瓯宁人,正德十六年(1521)进士,选庶吉士。嘉靖初,改户部主事,进兵部员外郎,调吏部,历验封郎中。默掌铨仅七月,踰年,镗罢官,特旨复起用默。给事中梁梦龙劾默徇私,帝为责梦龙,会大计群吏,默戒门下谢宾客,同直大臣亦不得燕见,嵩甚恨。赵文华视师还,默气折之。

严嵩柄政,擅黜陟权。默每持己意,嵩銜之。会推辽东巡抚,列布政使张臬、谢存儒以上。帝问嵩,嵩言其不任。夺默职为民,以万镗代。总督杨宜罢,嵩、文华欲用胡宗宪,默推王诰,两人恨滋甚,后陷之。[5]5338

初,文华为帝言余倭无几,而巡按御史周如斗以败状闻,帝疑,数诘嵩。文华自计谋计划,乘机向帝告状。当时默试选人策问,说过:“汉武、唐宪以英明睿智兴起盛业,可惜后来任用奸人(匪人)而失败(误国)。”以此言告李默诽谤。又说:“剩余的倭寇不难灭,因为督抚不干人事,所以才惨遭失败。默忌恨臣上劾其同乡张经,思为报復。我论曹邦辅,即嗾给事中夏栻,孙濬媒陷害我。延至今半年,边疆事情日日恶化。昨推总督,又不用宗宪而用王诰。这样东南涂炭何时解?陛下宵旰忧何时释怀?”[5]5338世宗大怒,下礼部及法司议论。上奏默偏执自信,缺失大臣礼;所引用汉、唐故事,不是他应该说的。帝责怪礼部尚书王用宾等党护,各夺去俸禄三个月,下诏将默抓到狱中。刑部尚书何鳌遂引用子骂父的人,当依法律绞杀。帝说:“法律不书写臣骂君的事,不一定没有此事,今有此事,默骂汉武、唐宪,应该罪加一等而斩首”[5]5338-5339。这样,李默锢在狱中,竟瘐死,时嘉靖三十五年二月也。

李默博雅有才辨,以气自豪,正直豪迈,不与严嵩合流,推举官员,与争可否,气甚壮。默得罪后,继之者吴鹏、欧阳必进,视嵩父子意,承顺惟谨,吏部权尽失。隆庆中,复默官,予祭葬。万历中,赐谥文愍。

在御倭用人之际,因李默的政见与严嵩、文华不合,文华极尽构陷将李默致死,目的是朝廷中打击异己势力。原因有二:其一,在选拔官员时,李默挡道,阻止严嵩、赵文华推心腹“人才”为己用。李默不与他们同流合污,反而与他们针锋相对,他们杀李默是让其他人看,不能存在异己之见,官员必须对严党言听计从。其二,在李默问题上,也是明世宗干涉三法司并树立皇权权威的表现。世宗嫌礼部和三法司定李默罪不称他意,干脆抛开法司,将李默转到镇抚司刑讯,最后以“子骂父律处绞刑”。此处也是明世宗滥用皇权,不允许法司人员有违抗行为,将三法司变成皇帝的驯服工具。后来李默被陷害后,严嵩集团选拔一些惟命是从的党羽,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李默事件是皇权与官僚集团互相勾结、互相倾轧的表现,也是当时封建专制制度腐败和社会大环境造成的。

(四)严世蕃对御倭将士滥用赏罚

宋仪望,字望之,吉安永丰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曾揭发胡宗宪、阮鄂奸贪状,以至于阮鄂被逮。二人皆严嵩私人,嵩由是不悦,及受命督三殿门工,嵩子世蕃私贾人金,属欧阳必进俾与工事,仪望执不可。工俊,叙劳,擢大理右侍丞,世蕃以为德,仪望请急归,无所谢,世蕃益怒,会灾异考察京官,欧阳必进迁吏部,遂坐以浮躁,贬仪望夷陵判官。嵩败,仪望被擢霸州兵备佥事。[5]5953严世蕃以受贿多少,制定将领的升与贬。

戚继光部下御倭有战功得不到奖赏。戚继光作战御倭时,没有贿赂严世蕃,致使有战功的将领得不到应有的奖赏,军法的赏罚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置。戚继光诉说带领将士拼死奋战杀敌经过,先以未赏之功言之,客寓之兵,既不足恃,而燃眉之急,又不容缓。嘉靖三十八年,倭寇数千突犯台州,沿海地方、上下五六百里间烽烟连亘,臣前后三战斩获首级八百余名颗,地方底宁,此皆臣与前任浙江海道副使今升两广总督谭纶所练浙兵,并无一客兵预之。[6]3738有藤岭之捷,其余小捷,凡贼不满数百,功不及数十者,臣不赘闻,“惟以臣不通权臣严世蕃之故”[6]3739。后倭犯水桶澳,臣复都前兵不崇朝而灭之,此时首功者王如龙等,阵亡者无。该总督军门题讫,严世蕃亦以前嫌,未蒙覆勘。[6]3739严世蕃不给奖赏“忌前嫌”。最后,戚继光建议:臣闻兵贵神速,不闻巧迟,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然必信赏而后罚可必,亦必足食而后禁可行,使抚臣得画地以协谋,而臣亦得因人以成事矣!严世蕃在御倭战争中为满足私欲“该赏不赏”。

严世蕃利用手中权力,在御倭战役中,捞取个人私利。他不凭将领御倭功绩进行奖赏与惩罚,而凭借一己好恶,以给他送礼多少来实施奖赏,招致御倭有功者忠者怨恨,送礼者奸者得赏,对御倭将领产生极坏的影响。以上事例是严世蕃纳权受贿,中饱私囊的表现。

三、御倭军法实践中的政治意涵

如前文所述,实践中的御倭军法,一方面表现出依制度而行的轨迹,另一方面又有较强的主观倾向,掺杂个人色彩。这些现象呈现了传统皇权政治的运作特征,也说明了制度与实践二者间的间隙问题,进一步揭示了御倭军法实践中的政治意涵。

首先,传统皇权政治下,皇帝意志起决定性作用,御倭军法实践亦然,明中期后,伴随政治生态恶化与边疆战事频发,军伍除饱受战事疲乏外,亦受制于皇权政治的专断。尤其是在权力“异化”时期,“嘉靖大倭患”混乱状况趋于严重,进一步推动了此态势。需要说明的是,明世宗以外藩入继皇帝位,为巩固皇权,维护统治,要保住来之不易的皇权,维护其统治。偏偏在他执政时期来场“嘉靖大倭乱”,一切妨碍权力之举,他都要斩尽杀绝,听信身边奸臣党羽之言,严嵩等正是利用世宗的弱点,颠倒黑白,达到目的。明世宗到死还对严嵩产生无限的眷恋。群臣将朱厚熜推向皇帝宝座,想不以皇帝的“是非”标准为“是非”,能否办得到?明朝嘉靖御倭战争中,军法权力的“异化”所发生御倭失利及受挫,正是无法打破传统的官僚体制(权臣弄权)而引起的,朝廷皇帝与官僚集团之间权力分割之间的此消彼长之争,明世宗集团取得皇权的上峰地位,而明世宗的政治权力无所不用其极。*刘泽华、汪茂和、王兰仲在《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称:“古代政治权力支配着社会的一切方面,支配一切社会成员的得失荣辱甚至生死。”本文指,从物到人,从躯体到灵魂,都程度不同地听凭政治权力的驱使。参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实质明世宗对御倭失利负有主要责任。严嵩等团伙是助纣为孽的替罪羊,不过是在这场权力之争中,分到一杯羹而已。

嘉靖时期,“严窃权罔利,颇护己短,嵩以故得因事激帝怒,戕害人以成其私”[5]7916。当皇帝随意性,心血来潮时,就会没有按照法律标准,出现滥赏滥罚现象。严嵩父子善于察言观色,“欲有所救解,嵩必顺帝意痛诋之,而婉曲解释以中帝所不忍。即欲排陷者,必先称其媺,而以微言中之,或触帝所耻与讳,以是移帝喜怒,往往不失”[5]7917。严嵩不逆龙鳞而已。对于这种情况,议论纷起,莫衷一是,有的说权臣过错,有的说皇帝过错,但是,有学者写出皇帝是完美的,英明是皇帝的,过错是因为身边“奸臣”与“小人”所致。那么,明世宗就从来没有过错?他的过错不该让严嵩等集团来“买单”。有人说明世宗是在崇信道教迷糊情况下,批准处置杨继盛死刑的。*怀效锋《十六世纪中国的政治风云》记载:“嘉靖三十四年,严嵩在世宗必然要批准处决的一宗案件中,附上了弹劾他的兵部员外郎杨继盛的名字,从而处死杨继盛。嘉靖三十六年,严嵩又以相同手法,处死了弹劾他的锦衣卫沈炼,其余被处的官员更不可胜计了。”参见香港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00页。[清]张廷玉等撰《明史》载:“继盛附张经疏尾杀之。”2011年版第7916页。但是,为何有官员上疏要为杨平反时,不为世宗所允许呢?杨继盛被严嵩陷害众人皆知。究其原因,是明世宗爱慕虚荣,即使做错事,也不想承认事实,因为他是“真命天子”以法律权威自居,不许道出他的过错,他要维护皇帝尊严。此处为偶然性破坏制度性产生的不平衡之实质。在明朝御倭战争中,明世宗绕开法律常规性轨道,利用军法进行滥用权力干预御倭,致使御倭失利。此处想说明的是,明世宗的干预等于偶然性因素,在明代御倭的整个链条中,尽管这种偶然性延缓御倭进程,但这种偶然性并不能阻止御倭必然性胜利的前进之路。

军法实践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国家层面,明廷御倭打胜仗,维护国家主权独立,边疆领土完整,东南沿海居民生命和财产得以保证,明廷皇帝与日本幕府的藩属关系得以张扬。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第二,从日本掌权者层面,倭寇入侵明朝边境的失败,使他们感到震惊,从此不敢“小觑”明王朝,对明代军伍作战勇敢产生畏惧,他们不得不收敛,很长时间不敢入寇。第三,从御倭将士层面,在御倭战场上,产生杀敌立功的实效,将领们得到应有的奖赏,说明军法与实践具有同一性。这种实践为法律条文增添新的内容与经验,是实践检验的理论。明初政治清明时期,朱元璋制定军法,卫所机构设置严密,军法对御倭将领“奖惩适度”,发挥官兵御倭杀贼实效,并不断完善奖惩制度。明代军法正是靠“惩罚适度”与“匡正补救”,才起到御倭杀贼的效果。不排除军法的严密精细性,处处起到对将领的规范作用,对将领作战中的初犯、复犯、三犯者等都有条文具体规定。正如台湾学者所说:“研究法律史的最大收获,就是深刻体会到,再公正的法官也会偶尔误判,再精炼的律师也会打输官司,再高明的学者也难免出现疏漏。”[7]明政府对军法的赏罚具有覆勘补正的弹性空间。当奖赏事件过后,官员复覈发现赏过漏赏、赏过错赏等上奏后,朝廷可以追加封赏予以改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即使有些冤假错案在当时得不到解决,过段时间,往往给予纠正与平反昭雪。第四,从军法实施层面,明朝廷对国内外的军法实践具有不同策略。明朝廷对国内蒙古、土司、流民等,在法律制度上与御倭案例军法处置不同。如蒙古鞑靼南下抢掠后,明朝廷派官员与其谈判,寻求解决矛盾办法,可采取应变策略。如互市与抚绥等就可处理,化解矛盾。军法对倭寇案件处理不同,倭寇突如其来,毁灭性、杀伤力防不胜防,外敌入侵具有突发性、特殊性,不可以妥协化解,因为倭寇是强盗,掠夺财物为目的,贪婪无厌为本性。所以,对倭寇案件处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不可妥协性特征。朝廷的御倭军法,在倭寇入侵时,常常战前颁布紧急措施。往往临时不制定与添加御倭奖惩条例,抵御倭寇入侵,可能会产生沿海居民生灵涂炭的损失,不但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涉及国家安全防御体系。这样,军法实施的重要地位上升到国家安危存亡的高度,所以军法在御倭战争中的被动调整地位突显,它与普通法律维护国内治安迥然不同,是主动调整与被动调整的区别所在。

军法实践的消极作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不可否认,军法实践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一方面,明代嘉靖年间,军法的奖惩机制渗入皇权意志的滥施与权臣的“弄权营私”,致使军法实践与奖惩制度出现悖离,皇权的滥用,“赏罚不公”致使许多冤假错案发生。这种实践充实法律条文,补充其中的缺失与漏洞。推究根源,是当时政治生态混乱和制度运行与当时现状反差造成的。另一方面,军法实践中偶然性因素——滥赏滥罚状况的干扰与破坏,对产生严重后果不断的纠正,军法才能步入正常轨道,这些奖惩制度才不会变成呆板的公式和干瘪枯燥的静止的军法教条。但事物的是非曲直是有标准的,不断汲取经验教训修正军法漏失,使军法得到纠正走上正轨。第二、从民间层面,倭寇入侵,培养大量奸细,熟悉内地情况,往往引倭入寇,加之流民的加入,造成内地居民与倭寇的混乱。明廷如何处理沿海流民入倭问题,如何将“趋民为盗”转为“化民我用”的问题是关键,这里蕴含明廷官员如何采取对待沿海居民入倭问题,不能将军法实践在御倭战争本身去寻找,明廷对国内流民政策处理好,也是打好御倭胜仗的关键。

综上,明代军法的“赏罚”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与朝廷政治、经济、法律的制定密切相关。制度政策反映出时代特色。从军法实践中,考察明廷诸皇帝与日幕府高层之间外交态势,是宗藩从属关系抑或对峙紧张关系,这态势协调时,倭寇入侵次数减少;关系紧张时,倭寇入侵频繁,尽管表面是朝贡贸易逆差所致,实质上反映出明廷军法从疆域上的主权嬗变成“治外法权”的过程,彰显出主权的行为。当人为因素造成冤狱时,根源是由于法网的漏洞和制度运作与当时现实脱节产生的。只有法律滥用权力干预机制退出历史舞台,完善御倭奖惩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法律才能步入“德治”与“法治”结合的轨道。总之,明代军法从各方面规范将领得失行为,法律运行机制从不完善-调适-完善的过程中,不仅加强军队控制力,对稳固政权统治,抵御日本倭寇侵略者,尤其对御倭将领起到约束的法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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