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例疑似他杀的自杀案件的法医学分析
2018-02-20张书韬
张书韬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哈尔滨150008)
自杀是指自己采用某种暴力手段伤害自己,以期终结(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1]。自杀事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自杀动机和自杀方式多种多样[2],自杀过程也复杂多样[3]。本文分析4例自杀死亡案例,从现场勘查、人体损伤、背景调查等方面归纳出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希望能够为法医同行处置类似案件提供帮助和参考。
1 案例资料
案例1:2003年5月,某区公安分局辅警李某(男,34岁)报案称,妻子秦某(女,34岁)用刀将自己刺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勘查发现,室内地面有大面积擦蹭血迹,床头上方墙壁有两趟甩落血迹,床沿地面有滴落血迹,门口地面有水果刀及刀鞘,水果刀有血迹。尸体检验发现,左右胸上部各有三处创口,均由上向外下排列,略呈横行,创角左钝右锐,创口无明显变形,创腔斜向下方,均经肋间入胸腔,未伤及骨质,损伤程度左轻右重,仅右下创刺入心脏;左颞顶部、左肩胛、左上唇皮肤擦挫伤,符合与钝性物体(如地面等)相互作用形成;右上臂数处皮下出血,符合手指作用所致,撕扯过程中可以形成。李某右手食指近节背侧有斜行浅表切划伤。调查发现,事发当日,秦某因怀疑李某有外遇,与李某吵架、撕扯,然后拿起水果刀在床边将自己扎伤,李某在床头把刀夺下,将秦某送至医院,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秦某系胸部锐器创致心脏破裂死亡。死者胸部六处创口符合单刃锐器作用所致,现场发现的水果刀可以形成。死者四肢未见抵抗伤或搏斗伤,损伤集中在胸部,近平行排列,创口规整无变形,创道方向一致,双手可以触及,结合现场血迹及案件调查情况,此案符合秦某自伤死亡。
案例2:2013年6月某局刑侦大队接到报警:该县一居民谷某(男,33岁)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勘查发现,中心现场为一居民楼室内客厅,客厅沙发、厨房拉门、客厅地面分布大量点状滴落血迹,其中靠近客厅沙发和厨房门槛地面处、靠近客厅东南部地面处分别形成两处血泊。客厅东北部地面有一把带有血迹黑把单刃尖刀。该居民楼楼梯、楼道墙面等部位分布多量点状滴落血迹。尸检见左乳头周围5处皮肤创口,近平行排列,创角内钝外锐,创腔无组织间桥,创缘整齐,创壁平整,深达左胸腔及腹腔,对应肌肉横断,左侧第五、六肋骨骨折,左肺、心脏多处贯通创,肝左叶创口,肢体没有明显抵抗损伤。调查证实,死者谷某因怀疑妻子张某与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用妻子的手机将于某约到其岳父家,在谷某岳父、岳母及妻子张某在场情况下,用尖刀将于某刺伤,于某离开现场后,谷某用尖刀连刺自己数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某经医院救治存活,谷某岳父、岳母及妻子张某无明显损伤。
谷某系左胸部锐器创致心脏、左肺、肝脏破裂死亡。死者左胸部五处创口形态特征符合单刃锐器多次作用所致,现场发现单刃尖刀可以形成。死者四肢未见抵抗伤或搏斗伤,所有损伤均集中在左胸部,近平行排列,创口规整无变形,双手可以触及,结合现场血迹及案件调查情况推断此案符合谷某自伤死亡。
案例3:2016年2月,某农垦社区一平房发生火灾,林某(男,80岁)被烧死,尸体送至该农垦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林某颈部有多处创口,于是报警。现场勘查发现,中心现场位于一居民平房厨房内,厨房房顶、四周墙壁被烟熏黑,厨房地面有燃烧后的蓝色衣物、白色塑料编织布、木板。厨房距南门和西墙地面处有血泊形成;厨房手电桶、水壶盖、炉钩、缸内大理石有滴落状血迹。距主房门和西墙厨房地面处,有一燃烧后的残存镰刀,刀刃朝东北方向,镰刀上有血迹。院外雪堆周围有燃烧后的竹扫帚条、树枝、衣物等。尸体检验发现,尸体前侧及下肢大部分皮肤烧焦碳化,肌肉外露,颈部有5处锐器创,创缘无变形,其中两处创口几乎重合,创道方向不完全一致,两处创最深达颈椎前筋膜,均未伤及大血管及骨质。睫毛征阳性,呼吸道热作用综合征阳性,心肺散在出血点。调查证实,事发当日16时许,林某与妻子袁某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20时许,袁某睡觉,21时许袁某被烟呛醒,发现厨房着火,未找到林某,于是去叫来其儿子共同寻找,发现林某头南足北仰卧状躺在厨房地上,人已被烧死,然后将林某送至殡仪馆。
林某系生前烧死。林某颈部5处创口集中在颈胸部,根据损伤特征分析现场发现的镰刀可以形成,5处创口规整无变形,损伤程度较轻,均为非致命伤,双手可以触及,四肢未见抵抗伤或搏斗伤,结合现场血迹及案件调查情况推断此案符合林某意识清醒、体位相对固定状态下,持镰刀自伤颈部后,引燃树枝等物品致烧死。
案例4:2016年5月某局刑侦大队接到报案:某学院一名在校大学生马某(女,22岁)在教学楼美术教室内死亡。现场勘查发现,美术教室地面上有一具女尸,呈仰卧位,左上肢呈90°外展,右上肢呈85°外展,双下肢自然下伸,左手虚握美工剪刀一把,剪刀上有血迹,头部及肩部地面有血泊形成。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十多处锐器创主要集中分布在颈部及上胸部,创角多为一钝一锐,部分创缘伴有夹角,创壁光滑伴有皮瓣,创腔无组织间桥,其中左锁骨上创口对应左颈静脉破裂。右手掌有浅表切划伤及表皮剥脱,双小腿前侧有轻微皮下脂肪层出血。调查证实,事发当日晚8时许,死者马某与男友陆某(男,21岁)到校外吃饭,吃饭时发生争吵,回到学校后继续争吵,马某持剪刀、木棍对陆某进行殴打,并将陆某打昏。陆某醒来后发现马某躺在教室地面,马某身上及地面有大量血迹,于是报警。陆某额部有两处头皮肿胀,双手背部有浅表切划伤。
马某系颈部锐器创致左颈静脉破裂失血死亡。死者损伤主要集中在颈胸部,根据损伤特点分析现场发现剪刀可以形成,创道方向基本一致,双手可以触及;死者四肢浅表切划伤、表皮剥脱及轻微皮下脂肪层出血,根据损伤特征不符合抵抗伤和搏斗伤;调取马某手机信息发现其死前微信朋友圈留言有自杀倾向;结合现场血迹及案件调查情况分析此案系马某自伤死亡。
2 讨论
2.1 疑似他杀的自杀案件的共同特征
本文通过4个案例的法医学分析认为,此类疑似他杀的自杀案件在现场勘查、人体损伤、调查访问等方面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2.1.1 现场勘查
1)4例案件均发生在死者熟悉的室内环境中,其中,3例为自己或亲人家中。
2)现场均为原始现场,无处理现场及变动情况,无打斗迹象,每个案例中心现场只位于一个空间内。
3)现场血迹均以滴落血迹和血泊为主,为血液低速运动状态下形成,他人难以形成。
4)致伤工具均为现场就地取材,并且现场勘验时均可以在尸体周围或在现场其他较明显位置发现。
2.1.2 人体损伤
1)死者损伤以单刃刺器作用为主。案例4为剪刀(具有单刃特征)。
2)损伤均分布在身体前侧,主要集中在颈、胸部,均为死者利手易作用部位。
3)损伤集中在一个部位或一个区域,创口整齐无变形,近平行排列,创腔深浅不一,重要血管及脏器损伤少,利手易触及部位损伤相对较重,上述损伤特征符合死者身体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持锐器多次作用形成,他人难以形成。
4)死者身体除锐器创外,存在一些磕碰、擦蹭损伤,根据损伤特征结合现场及案情分析,死者生前与现场物品相互作用或与他人相互撕扯时可以形成,不具备束缚损伤、加固损伤、抵抗损伤特征。
5)死者损伤特征与现场血迹、行为轨迹、证人询问笔录等反映情况一致。
6)死者关系人损伤情况值得法医同行重点关注。案例1、4中死者的爱人李某、陆某双手背侧有浅表划伤,分析为抢夺工具时形成。
2.1.3 调查访问
自杀在医学方面的定义为由于社会、家庭、自身因素导致心理失衡,采取极端的方式自行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4]。因此在自杀案件的调查中需要对死者的生活背景进行详细了解。4例自杀案件的死者生活背景有以下共同之处。
1)案发前自杀人员均处于情绪激动状态,行为失控。2)案件均发生在情感纠纷或家庭矛盾升级后。3)自杀人员均为在感情、生活方面付出较多的一方。
4)案发后家人或情侣均对自杀人员积极抢救,并及时报警。
2.2 疑似他杀的自杀案件的检验重点
本文4例疑似他杀的自杀案例,死者身上均有多处锐器创,亲属均难以接受死者自杀的事实,此类案件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起上访,严重者可演变为个人极端案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本文其中一个案件死者亲属长期上访。因此,处置此类案件得当与否,不仅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工作能力和良好形象,更关系到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笔者建议处置此类疑似他杀的自杀案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命案标准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切实增强处置此类案件的责任感及紧迫感。
2)此类案件均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经常活动的场所,指纹、DNA等价值较低,因此损伤分析成为此类案件的重点,不仅要细致检验尸体损伤,也要注重检验生者当事人的损伤,明确成伤机制,有时后者损伤比前者更重要。
3)全面、细致、规范地进行现场勘查,寻找可疑致伤工具,研究现场血迹形成机制及案发当事人的行为、活动轨迹,同时要注重对电子产品如手机、电脑等物品的提取和物证保全。
4)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死者的情感背景、家庭关系背景,以及生者当事人的供述。
5)须将死者损伤、生者损伤与现场勘查、物证检验、案情调查相结合,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细节,排除他杀疑点,合理解释死者发生自杀的行为轨迹和心理轨迹(自杀动机)。
6)此类案件的定性不是法医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必须要求法医、痕迹、侦查(或案件主办部门)等多警种合成作战、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做出最终意见。
[1] 赵子琴. 法医病理学[M]. 4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9: 35.
[2] 黄强. 366例自杀案件法医学分析[J].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5, 31(3): 87-88.
[3] 乔慧芬, 陈瑜. 大学生非自杀性自伤行为和应对方式[J]. 精神医学杂志, 2012, 25(6): 436-439.
[4] 王伟仙, 胡德英, 刘义兰. 22例住院患者自杀原因分析与对策[J]. 护理研究, 2014, 28(2): 708-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