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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新闻客观性原则
——基于新闻学若干概念的辨析

2018-02-20

学术交流 2018年5期
关键词:倾向性客观性原则

曹 然

(中国传媒大学 传播研究院,北京 100024)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时强调,“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引导广大新闻舆论工作者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这一思想准确表达出新闻舆论工作的功能和属性,而且这些功能和属性全部统一于新闻客观性原则之中,与之并行不悖。在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传统中,“新闻的客观性”须从写作的“客观报道”和职业的“客观性规范”两个层面理解。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和理论体系下,“新闻客观性原则”有着特殊的理论范畴。为了深化对这一复杂问题的认识,需要从客观性原则与党性原则、倾向性原则、指导性原则的关系中,以及从客观性与真实性、中立性、公正性的关系中加以辨析,进一步比对新闻客观性原则在西方新闻专业主义语境下的不同表现和局限性。厘清新闻客观性原则的内涵,是当前新闻从业人员必要的理论素养,也是做好新时期新闻工作的前提,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客观性原则与党性原则:新闻规律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统一

目前国内新闻学界形成的共同认识是,新闻工作不仅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还应当坚持党性原则。同时把握好这两个原则,实现客观性原则与党性原则的统一,有助于加深对新闻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开展新闻工作。

客观性原则,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既存在于“认知”层面,又存在于“规范”“实践”中,甚至存在于“公众话语”中。在操作中,必须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及其发生的内在逻辑来描述事实,而非“根据希望描述事实”。同时,要坚持包括真实、中立、公正在内的一系列衡量标准,以符合客观性的原则要求,并在准确、公正地描述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新闻客观性原则是西方新闻界的“不死之神”,也是受到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积极认可的重要价值规范和操作手段。坚持新闻客观性原则,是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乃至整个新闻事业安身立命的基础,这一原则对内保障着整个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地运转,对外则是履行其服务社会的职能,为公众进行理性判断提供充足信息,进而推动社会的民主与进步。

党性原则,来源于列宁在《党的组织与党的出版物》中所说的“党的出版物应当成为无产阶级总的事业的一部分”[1],其内涵主要包括: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即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认识世界,尊重客观规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客观世界、处理问题;政治上忠实地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上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的领导。坚持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区别于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主要特征,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作为我国新闻事业的指导思想,它是与我国现行的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紧密相连的。基于对新闻传媒本质的认识和历史经验的总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任何新闻舆论都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没有什么抽象的绝对自由。我们要认清西方所谓新闻自由的本质,自觉抵制西方新闻观等错误观点的影响。”[2]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党性原则的重要性,他说:“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坚持党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必须姓党。党的新闻舆论媒体的所有工作,都要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做到爱党、护党、为党;都要增强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都要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及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和面临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3]

在新闻工作实践中,必须要认真辨析新闻客观性原则和党性原则的关系,既要注意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又要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方面,如果将“说真话、讲真事,追求真实”的新闻规律与党性原则在思想层面上的要求即“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认识世界,尊重客观规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客观世界、处理问题”对照起来,不难发现新闻客观性原则与党性原则内在的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认识论——客观地认识事物、反映事物,这也正符合新闻客观性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尊重事实,如实地反映事实的同时,新闻媒体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例如,报道内容、切入角度、侧重点等,都依据特定的原则、标准,受到来自内在和外界的影响(如政治逻辑、市场逻辑、专业逻辑、技术逻辑等),因此,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的新闻媒体,必然要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必然要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的领导。因此,既要追求事实按照事物本来面目去认识和说明,又要保持“科学的态度”[4],从总体上真正地认识、把握事实,准确地把握事实本质及其发展趋势。

“客观新闻”所追求的极端形式即“有闻必录”,但这是不可能存在的,所有媒体的报道在选择新闻、报道新闻时都掺杂着主观因素,只是在掩饰主观性倾向方面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西方新闻媒体现在一般忌讳谈论“党性”,但西方历史上的“政党报纸”时期正是新闻“党性”属性存在的例证,即使是现在,尽管“党性”被小心地掩藏起来,但“非党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党性”,两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研究者们不能否认,媒体总是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意识形态”属性的影响,而“意识形态”属性和以上所讲的“党性”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客观性原则与倾向性原则:“无形意见”“用事实说话”具有科学性

新闻的客观性和倾向性二者是否相容?换言之,如果承认新闻的客观性是否意味着否定其倾向性?肯定了新闻的倾向性是否就否定了其客观性?其实“客观性”和“倾向性”在理论上同样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笔者发现陆定一的“新闻本源”论、胡乔木的“无形意见”说以及所谓的“用事实说话”构成了现在重新阐释“倾向性”与“客观性”矛盾关系的理论资源。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新闻的“客观性”在于它所报道的新闻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本身,而新闻的“倾向性”则体现为不同报道者对新闻事实认识的不同角度与不同态度。新闻报道经过“人”这个中介因素的参与,它所报道的事实就不再仅仅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报道者头脑加工的结果,它反映了报道者个人的意志,包括他的情绪、观点、立场等。因而,理性的态度应该是通过报道者对事实认识的不断深化并不断地去接近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陆定一的《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给新闻的定义为“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5],这一定义的核心内涵即是马克思主义的新闻本源观。这一广为接受的、具有浓厚唯物主义色彩的概念,从理论源头上诠释了新闻“客观性”与“倾向性”的辩证统一性。首先,新闻是对事实的报道,事实是一种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实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在源头上说明了新闻本身何以具有“客观性”;其次,新闻作为对事实的报道,是经过新闻报道者这个中介来实现的,这其中就不可避免地掺杂了报道者自身的主观因素,因此,绝对的中立、公正是不可能的,绝对的客观也是不可能的。新闻的本源观一方面要求我们尊重新闻的客观规律,如实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因为新闻报道离不开报道者参与,报道者应该注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严格遵守新闻生产的流程要求,尽可能地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将一则事实“制作”成为一则符合客观性原则要求的新闻。我们可以把新闻看作既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结果,又可以看作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因此,新闻报道是“客观性”和“倾向性”的辩证统一。

胡乔木于1946年在延安发表的《人人要学会写新闻》一文是我国新闻学的经典文献之一,该文揭示了新闻的“客观性”与“倾向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最有力量的意见乃是一种无形的意见——从文字上看去,说话的人只是客观地朴素地叙述他所见所闻的事实(而每个叙述总是根据一定的观点的),这样,人们就觉得只是从他那里接受事实,而不是从他那里接受意见了(而每个有自尊心的人一般都是不愿相信意见,而宁愿相信事实的)。新闻就是这种无形的意见。越是好的新闻,就越善于在内容上贯彻自己的意见,也越善于在形式上隐藏自己的意见。”[6]在对发表“无形的意见”的推崇之下,与之相类似的说法逐渐演变成了“用事实说话”。但是,又有学者明确指出“用事实说话不是新闻写作规律”,“是一种典型的宣传行为”[7]。在强调“说话”时,实际上说的是“宣传”,它与“新闻”相互交叉渗透,但是,出发点、表现方式和归宿都各不相同。“用事实说话”只是“比较有效的宣传方法”而已,不能上升到新闻规律的程度。对此,笔者比较赞同恩格斯的说法,“完全立足于事实,只引用事实和直接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由这样的判断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8]。诚然,后一种“事实”不完全等于前一种“事实”,但新闻报道中的“话”确实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事实”的逻辑“说”出来的,这样既不否认人的主观性和倾向性,也不排斥事实本身的客观性。不能以“滑坡谬误”*滑坡谬误(Slippery Slope)是一种逻辑论证、批判性思考、政治修辞和判例法,是一种后果论的逻辑设备,其中的一方断言,一个相对较小的第一步骤将导致一系列相关事件,最终获致显著的(通常是负面的)效应。详见:Slippery Slope. Wikipedia[EB/OL].(2018-1-12)[2018-3-8].https://en.wikipedia.org/wiki/Slippery_slope.的方法直接否定“用事实说话”的科学性和规律性。

在实际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对倾向性与客观性的处理要求“一碗水端平”。因此,既不能一味强调倾向性而刻意地策划或炒作某些本来是服务于特殊目的、却不具备重要新闻价值的内容(比如现在常见的“社论式广告”或“软文”),也不能片面或极端地追求“有闻必录”“平衡报道”而忽略或放弃特别需要突出的倾向性,尤其不能在需要积极引导舆论的议题上主动放弃了“战场”。如果不能平衡好“倾向性”“客观性”这一对矛盾关系,就无法发挥媒体的正面社会效果,无法真正发掘有价值的新闻,也将折损媒体的公信力。长期看来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不可不察。

此外,“倾向性”作为某种原则、规范而以书面形式独立存在的同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受到反对自然主义、客观主义的影响。所谓客观主义,即“纯客观”,它主张不分主次,不分本质和现象,把一大堆各不相关的现实例子加以罗列,类似于西方历史上的“有闻必录”。1948年11月8日,华北《人民日报》社论“克服宣传报道中的客观主义倾向”最早提到了客观主义及其危害。“有闻必录”要求采访者对有人讲过或见之于其他文字材料的事情不辨真伪一律录用,这种做法既不能保证报道的完全真实性,也有悖于客观性,因此该坚决反对。在反对客观主义的历史过程中,新闻的“倾向性”作为“纯客观”的对立面逐渐明朗起来,进而被确立下来。

三、客观性原则与指导性原则:超越传统自由主义的思想遗产

新闻的客观性原则与指导性原则是本文讨论的第三对理论范畴。新闻的指导性原则最早是指执政党利用新闻媒介广泛的群众性来宣传其纲领和主张并争取和团结群众以实现其政治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特性,而现在更多地指政党在重大公共事件上利用新闻媒介进行舆论引导的特性。在当前情况下,新闻媒体(尤其是党的机关报)的指导性要求越发突显。现在“指导性”的问题在于,过去某些具体实践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李良荣在一篇论文中指出,中国报纸存在讲求“指导性”的“严肃的高级报纸”和讲求“服务性”“趣味性”的“大众化通俗报纸”的两极分野[9],但他只是在“严肃的高级报纸”日渐式微的背景下强调“党报”所坚持的指导性,“指导性”似乎对“大众化通俗报纸”不起作用。笔者认为,新闻的指导性同样适用于“大众化通俗报纸”,推而广之,也适用于当前媒体融合的新环境,与“服务性”“趣味性”等并不矛盾。

相对应地,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家从实然层面上反思了坚持媒体多元主义传统的合法性依据,并指出,“真理经过公开的争论后会自然而然地压倒谬误,在今天似乎不具有说服力了”[10]300,这是因为“当前信息和做出判断所需要的主观因素的分配体制受到了扭曲以至于变得不平等了”[10]300,同时“人民在吸纳信息和形成观点时表现出了高度的选择性”[10]301,而且“最好的论断无法抗衡有更多曝光机会的、最接近权势阶层立场的主张”[10]301。因此,媒体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应仅局限于客观性原则指导下的“告知信息”,还应该包括“在对立群体的话语框架之间作出仲裁”[10]301,这就为媒体出于公共利益对公众舆论加以引导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正好契合了指导性原则的要求。

如前所述,在我国新闻的指导性在实践层面上要求新闻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也是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热点难点问题频繁出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任务更加繁重,这意味着对加强新闻指导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目前在媒体融合的大背景、大趋势下,肩负着舆论导向使命的党报面临着重重困难和挑战:首先,网络用户基数大。截至2017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11]。在如此庞大网络用户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舆论场”已经成为影响现实生活的重要因素;其次,面对海量信息,部分网络用户和新闻生产者丧失了对信息的鉴别力,在滚滚信息洪流中被吞噬、淹没,于是出现了“信息过载”“信息焦虑”等新现象,作为新闻生产者和舆论引导者的党报同样受到冲击,“一些地方党报弱化了评论员文章的地位,简单地从网上搬运新闻;而其理论版又停留在‘来料加工’的水平,现实针对性不强”[12];最后,网络舆论环境处于缺少管理的“野蛮生长”状态,是非主流价值取向滋生的土壤,而这种价值取向反过来进一步恶化了网络舆论环境,而运动式的治理措施又难以持续地发挥其效用。在传统的“把关人”缺失的条件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机制还没有被建立起来。

新闻工作有其自身规律,尊重客观事实是,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和发生逻辑反映事实、呈现事实,而非“根据希望描述事实”。同时,还要坚持与客观性相关的真实、中立、公正等一系列标准,并且在准确、公正地描述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的新闻人应当强化政治责任感,坚持指导性,在媒介融合的新形势下推动舆论导向工作有序开展,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要做到客观性和指导性双向坚持。

四、客观性与真实性、公正性、中立性: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

与上文中讨论的作为一种指导原则的外在的“客观性原则”不同,“客观性”是指新闻活动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内在的意识形态属性——“客观性”是“客观性原则”建立的基础,“客观性原则”是“客观性”实现的保障。客观性与新闻活动的真实性、公正性、中立性属于同一个层次的范畴。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视域下,真实性、公正性、中立性三者的意义具有相关性。但是,在理解三者关系时,很容易将它们和客观性相互混淆,而在使用时也难以分清主次先后,或者简单地相互代替,无限扩大客观性(或真实性)的内涵而使它本身面目模糊、指代不明。因此,不妨从两个层面来理解这三个概念:一是“事实”层面,二是“价值”层面。前者是“新闻”成立的前提,后者则是“新闻”发挥其效用、服务于社会的方式。

真实性的本质在于新闻报道与相应的新闻事实的符合性[13]145,是事实层面的范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真实性又体现为“存在论意义的真实”[13]145和“认识论意义的真实”[13]146。真实性是新闻赖以存在的依据,是实现新闻传播目标的基础,是新闻的“力量所在”[14]。从内涵上进行比对,无论是哪一层意义上的“真实”,都构成了客观性实现的基础条件。

公正性与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职业道义”相关,属于价值层面的范畴。根据童兵对公正性的理解*童兵认为,“传播工作者负有社会责任和职业道义,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地从媒介获得资讯、发表意见、进行申辩和反对他人观点的权利和机会,传播工作者不享有传播自己个人意见与片面事实,并以个人意见和片面事实压制他人意见与其他事实公开传播的特权与自由。”参见:童兵,展江,郭青春.新闻传播学原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110-111.,它保障了公民接近媒介实现自身目的的权利和机会,限制了“个人意见”“片面事实”的传播及其压制性的作用。新闻的公正性必须在真实性、客观性的前提之下来实现。

中立性是指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倾向和态度,也是价值层面上的范畴。对于传播主体来说,它不可能排除倾向性的影响,不过在具体的新闻报道中避免掺杂“倾向”和“立场”,把价值判断从事实陈述中抽离出去,也是值得媒体坚持的原则。这样,中立性又与客观性连接起来。

总的来看,真实性、公正性、中立性,它们三者在“事实”和“价值”层面上都与客观性密不可分,而客观性在这三组关系中都占据了核心地位。真实性、客观性都是新闻传播在“事实”层面上的根本要求,确保“新闻”成其为“新闻”,而真实性又构成客观性实现的基础,公正性和中立性是新闻传播“价值”层面上的追求,使“新闻”得以服务于社会整体目标。为了实现公正性,新闻报道活动必须在客观性的要求下开展。中立性的根本追求与客观性比较一致,实现方式也不外乎是“事实与意见分开”。

五、客观性原则与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作为一种不同传统下的对照

以上和新闻客观性相关的四组范畴是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传统下展开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传统。按照迈克尔·舒德森等西方学者的观点,新闻客观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范畴,甚至与新闻专业主义互为“标识”,相互指代。从历史上看,新闻客观性原则大概经历了如下的发展历程:19世纪30年代,产生的《便士报》接过了工人报刊争取“普遍性”的口号,坚持不偏不倚、事实与意见分开的原则,以区别于党派报纸,从而初具职业理念;在19世纪后期,一种相信事实就是真相的朴素的经验主义普遍流行,其构成了“客观性”的意识形态基础;到20世纪20年代,形成了“客观性”并在此基础上相继出现了“客观新闻”“调查新闻”“解释新闻”“新新闻”“公民新闻”“数据新闻”等新的报道形式,丰富了新闻客观性原则的内涵。

一般来说,可以将新闻客观性原则拆解为一种职业追求(职业意识形态)和一种实际的操作规范。首先,新闻客观性原则本质上是一个职业团体对自己职业规范、职业理想的明确申明和维护。出于这一原因,媒体编辑、记者们更加频繁地重复新闻实践中的这些规则。作为新闻专业主义重要标识的新闻客观性,当它被作为一种专业伦理加以看待、研究时,它就区别于在新闻业还没有成其为一门专业时,小型印刷商翻印国外新闻时所坚持的那种“中立”、与初期《便士报》“速记式的公正”等意识形态。换言之,客观性是“专业社区”所应共同遵守的规章,它自然也就是“专业社区”存在的合法性依据。通过追求新闻的客观性,新闻业得以对外取信于人,服务于整个社会,对内获得职业认可和支持,实现独立于其他社会势力的自我治理,不断推动它自身的专业化。其次,新闻客观性原则作为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范时,它主要包括:使用引号标出特定概念;对观点追根溯源;以恰当的顺序和格式构建信息;表达出双方或所有主要方在政治问题上的观点;遵循通行的有关体面和良好品位的标准等。类似的说法还有很多,但意思是一致的。

但是,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中所强调的新闻客观性原则有多方面的局限性。

首先,有学者认为西方的新闻客观性受到国家利益、主流意识形态、商业利益及记者作为中产阶层的自身社会利益和文化认同等因素的影响[15]。一旦超越了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框架,超出了作为“客观的尺度”的中产阶级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对本国以外发生的新闻进行报道时,客观性的原则要求就不再那么严格了。例如,一些西方媒体对我国的一些的“问题”报道存在不客观的现象,既不尊重事实细节,也不注意平衡报道,其体现出十分明显的倾向性。这是因为新闻客观性原则的产生有它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基础,它为一定体制下的新闻机构所秉持,被“特定的民族国家中有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16]所解读。

其次,新闻客观性支配下的媒介成为政府、市场等外在势力互相角逐的场域。政府和社会权势阶层垄断了主要的新闻来源,在媒体遵循客观性原则并开展它们的新闻实践的同时,媒体自身也就间接地成为权势阶层的附庸,无法为公众提供进行理性判断所必要的充足信息。同时,排除“意见”,强调“客观”,也是为了将“新闻”这一产品在市场上更好地“卖出去”。对新闻媒体来说除了受到资本、财团的控制,它自身也作为市场的主体,必须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考虑。在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下,媒体的“公共性”不断萎缩,越来越脱离最初的理论设想。

最后,新闻客观性所立足的新闻操作模式——新闻专业主义,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足。在政府、市场、媒介、公众四者的关系中,新闻业越是伸张“新闻专业主义”,越是坚持自身的独立性,它越使“媒介自身的权力而不是公众的民主权力成为其中心”,它距离自己所宣称的“公众利益的代言人”的身份定位就越远。面对大型的传媒集团、媒介机构时,公众是被相对剥夺的,他们根本无从参与到新闻生产流程中,无法为自身设定媒介议程,决定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何时报道、怎样报道等。本应具备主体地位的公众,事实上更多地被视作为市场上的消费者而已。

六、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首先对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和理论体系下的新闻客观性原则与党性原则、倾向性原则、指导性原则的关系做了较为完整和系统地梳理;其次从抽象层面上厘清了客观性与真实性、中立性、公正性三个容易混淆概念的内在关联;最后以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传统与新闻客观性原则作对照讨论,指出了新闻客观性原则在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传统中的局限性。随着当前媒介融合进程的加快,线上、线下两个舆论场趋向分化,所以,做好新闻工作的关键就在于继续深化对新闻客观性原则等一系列职业伦理、操守的理解,从而进一步维护、强化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传播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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