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研究
2018-02-19杨迎迎
摘要:众所周知,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它不可避免地会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故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它都可能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造成威胁。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权利话题迅速崛起,并成为流行的社会话语系统。以公民权利为基准来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与社会问题已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随之权利体系也变得更加丰富。因此,当我们以公民权利为基准来审视行政强制时,怎样规范行政强制权,保障公民权利就成为行政强制法学无法逾越之屏障。
关键词:行政强制;公民权利;保障
行政强制是通过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及自由等权益予以强制以便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措施。它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直接性等特点。
一、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特征
(一)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重在预防
行政强制的特殊性导致它一旦实施被侵犯的公民权利就很难恢复,所以,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重在预防。首先,《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从源头上预防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严格地规定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其次,《行政强制法》用程序正义约束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强制法》第三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章对人民法院受理或执行行政强制申请做了精细的程序规定,这些程序规范能够有效地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扩张,从而避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再次,《行政强制法》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得实施”、“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条款,预防行政机关随意扩大执法范围,以便保障公民权利。
(二)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强调及时
行政强制的特殊性导致它一旦实施就难以恢复原状,自然行政强制中被侵犯的公民权利也很难恢复。所以说在行政强制中,任何一方面的违法,都可能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因此,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特别强调要及时,提高公民权利保障的时效。《行政强制法》规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以及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这样做可减少强制执行次数、降低执行成本,尽量避免对公民造成损失,提高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时效。
二、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意义
对于行政强制这种会直接减损公民权利的行政权运作方式,其具体实施环节和过程,负载了公民权利保障能否有效实现的现实使命。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控权是行政法的内在精神和永恒主题,当行政权力受到制约,权力就会展示出其温情的一面,公民就有了更大的空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这个社会将会更加和谐。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就是把保障公民权利作为行政强制的法律底线,对行政强制权进行制约。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政府行政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激励公民自觉地服从行政管理,降低政府行政的成本,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实现行政强制的预期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强制中保障公民权利不仅有助于维护政府的声誉和形象,而且有利于化解政府纠纷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最终实现行政强制的预期目标。
三、我国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约翰·阿克顿的这一名言明确说明了权力越大就越容易被滥用。行政强制权不可避免地会被滥用,进而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还不能面面俱到。
第一,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备。我国虽出台《行政强制法》以杜绝执法的不文明、野蛮,但相关的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还不完备,行政强制法律体系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行政强制法作为专门规范行政强制权的法律,从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强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强制权,能有效地防止行政強制权的扩张,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实现行政强制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但是,《行政强制法》虽对公民权利作一些总括性的规定,然而,对实践中怎样保障公民权利缺乏具体规定。
第二,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监督体系不完善。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在行政强制中要做好公民权利保障离不开有效地监督,而在我国的行政强制实践中很难看到有效地监督。
第三,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救济程序上不健全。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侧重对公民实体权利的救济,对行政强制行为在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也不例外。在行政强制实践中公民受侵害的不仅有实体性的权利也有程序性的权利。因此,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包括实体性权利的保障和程序性权利的保障。通过分析强制拆迁案例,发现对于行政强制中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很少重视,也忽视了其救济。行政强制中忽视公民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救济的救济系统是不完善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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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迎迎(1993-),女,汉族,河南济源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班,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