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
2018-02-16王立颖
王立颖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大连 116036)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渐加快,城市人口增长很快,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各大中型城市普遍面临较高的交通压力。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小巧、价廉、快速等优点,以及对解决和改善买不起或不愿买小轿车的人出行有很大帮助等特点,已成为继传统自行车之后又一种主流、小型的交通工具。目前在很多城市中,电动自行车已基本普及,并已成为工人上下班、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代步工具。据有关资料显示,仅以2010年为例,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电动自行车拥有量已达28辆,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超过了1.2亿辆。2010年3月,包括山东、河南、湖北在内的10个省份被正式批准将电动自行车归入家电下乡品种,通过政府补贴鼓励消费购买。
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这一新兴的道路交通工具以其独特的优势,迅速成为居民的出行首选,对于满足广大市民交通需求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动自行车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以至于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从近几年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伤亡事故的数据分析看,电动车数量增长过快,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未能及时跟进,是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对城市交通管理造成巨大压力,并逐渐成为交通秩序改善的一个顽疾。
1. 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现状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灵巧、小型的交通工具,以其构造的简单性,便捷的操作性,成本的低廉性,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因此,购买、驾乘该类车辆的人,特别是老年人越来越多。电动自行车的诞生和发展在极大地满足了广大群众交通需求的同时,也因其数量的超快增长和管理失控,给城市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和负面影响。
(1)电动自行车的设计不规范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km,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的规定,电动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具有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能源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 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 W,充电一次行驶路程不大于25 km。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很多电动自行车超出上述标准,有的最高设计时速达到了40 km/h,更有甚者达到60 km/h以上,这就造成车辆质量增加,惯性增大,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大损害后果;骑行功能弱化或者取消了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起步加速性能,为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设计时速超标,安全性能跟不上,超速行驶车辆安全系数小、稳定性差、操作灵活性降低、制动距离增大,易引发事故;个别驾驶员还私自加装电瓶,大大降低了电动车的可操控性,也成为另一个重要隐患。
据有的地区统计,路面上大多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中,80%以上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别是车速超标现象严重,已成为最大的交通事故隐患。而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不力,也造成源头管理失控。
(2)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不遵守交通规则影响交通秩序
目前,很多城市每日高峰时,电动自行车大军浩浩荡荡地抢占了有限的路面,由于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较快,骑车人往往又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变换运行轨迹,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了较大干扰,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主要表现为:一是电动自行车更易在城市道路的交叉口与机动车发生抢行,对整个交叉口的交通秩序造成较大的影响。二是电动自行车一旦走入机动车慢车道行驶,则形成对公交车干扰。公交车只能缓慢行驶,会造成区间车速比电动自行车还低,降低了公交车的服务水平及竞争力,导致更多的人选择个体出行工具,因而形成恶性循环。 三是干扰自行车正常行驶。电动自行车骑行者易超车,导致行驶轨迹多变,从而对其他自行车产生干扰。相关研究资料表明,自行车在有隔离带的道路上行驶,平均时速约为17.8 km/h,但如果与电动自行车混合行驶,平均时速则会下降至13 km/h甚至更低。四是对行人有干扰。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在人行道上混行,因其噪声小,悄无声息地快速在人堆中穿梭,行人忙于闪躲,对群众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3)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逐年增加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大多未经正式驾驶技能训练和交通法规知识系统学习,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操作控制能力普遍都较低,无证驾驶、无牌行驶、不戴安全头盔、任意穿插车道、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等违法现象突出,因此极易发生刮擦碰撞,撞伤行人的事故也时有发生。据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统计,从2008年到2010年,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占全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六成以上,其中造成114人死亡。2010年宁波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上报事故1 284起(占当年总上报事故数的37.7%),死亡170人(占当年总死亡人数的23.3%),受伤1 377人(占当年总受伤人数的38.9%),仅2011年1月至4月,宁波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上报事故345起,死亡47人,受伤378人,其中死亡人数占4个月总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1.8%。 2010年,慈溪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上报道路交通事故1 284起,死亡170人,受伤1 377人,同比分别上升9.65%、6.92%和9.29%,其中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1人。杭州市因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也大幅增加,2010年电动车交通事故导致178人死亡,平均每月有近15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3.39%,同比增加了61人。
(4)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更加严重
因为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序列,所以目前电动自行车还不能办理注册、保险等相关业务,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上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使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电动自行车事故时无法可依。因此,这些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无能力赔偿,将容易诱发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因没有牌照,肇事者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肇事逃逸案件数量增加。
2. 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地方立法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动车行业标准, 针对事故高发的危险现象,出台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有关电动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例如,对电动自行车最高行驶速度作出强制性规范,对电动自行车实行许可证制度、发放安装号牌、每两年进行安全检验,从生产源头上对电动车进行规范。 二是在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尚无系统规范的情况下,在电动自行车比较普及的地区,建议先制定地方立法,可参照机动车管理的办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发证,安装统一制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电动自行车发生交警肇事后逃逸。积极探索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经验,为国家出台电动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借鉴。
(2)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市场准入管理
在完善和加强地方立法的前提下,要依法强化监管,规范生产和流通市场秩序。一是严格市场准入门槛。电动自行车必须经省级有关部门评审并列入公告目录后方能生产、销售、上牌,对超标电动车不予核发非机动车牌证,保证车辆身份合法。二是打击不法行为。对无证照经营的或生产、销售非公告目录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厂家,质检、工商、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要依法给予取缔,要大力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私改电动车限速器的违法行为。三是取缔超标车辆。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部门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按机动车予以重新登记,或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实际,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3)强化法律法规教育 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知识贫乏、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公安、宣传等部门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守法观念,搞好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一是强化“源头”宣传。在电动自行车各销售场所建立宣传点,向购车者发放有关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让购车者购买电动车伊始,就接受到最有效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按路行驶、按速行驶、按灯行驶,倡导遵章守法、文明驾驶、平安出行;要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二是以“五进”宣传为载体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的宣传,适时开展有关电动车的专题教育。应采用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如播放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的录像,制作宣传橱窗、黑板报、宣传条幅等,以利于市民接受。在进学校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时,增加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以“小手拉大手”,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带动整个社会。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用血淋淋的事故案例警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通过曝光违法案例,实行典型教育。一方面,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另一方面,对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造成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警示市民,减少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开展宣传。改变以往的以人力为主纠正电动车违章,提升到在十字路口或主要干道竖立“电子诱导屏”,针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宣传。
(4)开展集中整治 教育与处罚并用
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是干扰交通秩序、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大管理和打击力度。要采取强化日常管理和开展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对电动车驾驶初次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违法者,要从严处理。也要针对重要时段、重要路段进行集中治理,主要是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乱穿马路、占用机动车道、超标车辆、违法载人、争道抢行等现象,通过开展整治教育活动,震慑、警示电动车驾驶人要守法行驶、文明出行。要注意方法和技巧,避免激化矛盾,防止因不当执法引发冲突和群体事件。要用足现有的法律依据,加大管理力度。对屡教不改者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对拒绝管理的驾驶人要及时曝光,以教育其他的驾驶人。 在日常严管态势下,适时地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活动,要常抓不懈,形成严管氛围。
(5)全社会齐抓共管 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
实施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基层交安委的职能作用,把对电动自行车的社会化管理列为日常工作的重点。目前电动自行车的发展速度仍然较快,并且分布广,治理工作难度大,要切实控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单靠交警部门去抓、去管,显然是力不从心,因此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级组织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的关心、支持,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各级组织参与、职能部门监管的整治氛围。
(6)优化交通需求结构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化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是未来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积极发展各类公共交通,对于优化交通需求结构、减少对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依赖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树立公共交通先行、公交设施优先的理念,大力发展公共汽车交通和轨道交通。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力度,根据城市发展进程,采取增设公交线路、增加公交车辆、建立换乘枢纽、设置公交车道、实行优惠票价等措施,使公共交通更加便捷、经济、舒适、环保,不断增强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吸引更多市民乘坐公交车,减少个体出行,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总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任重而道远。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生产到流通领域抓好源头管理,确保上市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标准,又要抓好宣传教育,使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更加珍爱生命,自觉遵章守法,安全出行。还要全社会齐抓共管,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措施,对电动车违法现象进行治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电动车违法行为,才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才能减少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给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1]赵红芬.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分析[D].西安:西安长安大学,2011.
[2]孙明贵.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相关问题及管理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2):15-18.
[3]户一夫,廖喜良,刘洪希.浅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道路交通管理,2009(12):60-61.
(稿件来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