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讯
2018-0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到现场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六、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七、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八、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十、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强化调运车辆监管 严防非洲猪瘟蔓延
就《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出台生猪运输车辆监管的措施,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在14个省份发生,已传入我国南方腹地生猪养殖大省。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内蒙古、河南的非洲猪瘟疫情均是跨省调运生猪引发的,而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个别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强化车辆的监管是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应对这些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疫情继续发展蔓延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已对活畜禽承运车辆备案作出了明确部署,我部《公告》就是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问:为什么提出生猪运输车辆条件?
答:生猪等活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个体间交叉感染、群体间以车辆为媒介感染等风险,其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也可能将动物疫病传入途经地。满足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猪运输车辆,能够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在运输途中传播扩散。因此,《公告》中明确规定了车辆应满足的条件,进一步规范运输车辆及调运行为,有利于推进解决“活猪到处运,病毒跟着跑”的问题。
问: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如何进行备案?
答:运输生猪车辆的备案申请主体是承运人,承运人首先应当确保生猪运输车辆符合《公告》列明的条件要求。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向承运人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要现场核实相关信息,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公告》列明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备案表。备案过程中要准确记录备案车辆的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按要求详细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问:为什么要对生猪运输活动提出要求?
答:《公告》对生猪运输活动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出于防范和追溯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要求承运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保存相关信息是防范和追溯非洲猪瘟继续经调运扩散蔓延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要求承运人对车辆清洗消毒,可以有效清除车辆携带的病原体,阻断病原体以车辆为媒介传播扩散,从而保护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另一方面,是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我国国土幅员辽阔,气候差异较大,容易造成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应激反应,甚至死亡,存在引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可能。因此,《公告》对生猪运输过程中的饲喂饮水、装载量和装载密度、温度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降低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的风险,也体现了《良好农业规范》(GB/T 20014.11-2005)对运输过程的具体要求。
问:《公告》发布后将如何加强监管?
答:一方面,《公告》中明确提出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要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另一方面,我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等行为,真正形成监督执法的强大合力,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严厉惩处和有效震慑。
(来源: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强调落实主体责任 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
11月6 日,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26省市44家生猪规模屠宰企业及中国兽医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等单位参加的专题座谈会。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严峻,生猪规模屠宰企业是我国猪肉产品的供应主体,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中坚力量,是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环节。针对当前屠宰企业在生猪产品供应链调整、重建、优化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在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地的实际情况,会议要求,生猪规模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严把生猪采购、屠宰检验、生猪产品出厂等关口;要遵循市场规律,顺应市场导向,化危机为机遇,确保市场供应;要加快推进屠宰企业转型升级,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