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的主体责任研究
2018-02-15胡雅慧
◎ 胡雅慧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尚未成熟的水果和粮食不能在市场中交易,不在狩猎时令内的肉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我们的祖先早在周代就出台了如此细致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之后历朝历代都有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文,并且无一不是重典峻法,食品安全红线不可逾越。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食品的生产规模和交易范围都达到了空前的地步,但随之而来的是食品安全形势更加严峻。爆发于2008年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极大关注,该事件之后,人们发现“从农田到餐桌”,几乎各环节都出现了安全隐患。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概括为:政府监管责任缺位、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缺失、社会监督力量没能发挥有效作用。尽管企业、政府、公众在不断努力,中国食品安全局势在近年来也是稳中向好,但是仍旧存在问题,离公众期待的食品安全结果尚有较大距离。本文将从经济学与伦理学视角,对食品安全参与主体(食品市场的三大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企业是食品的供给方和完全信息的拥有者,而公众则仅仅是产品的需求方,这种角色分工决定了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人行为与社会道德进行研究,在探讨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1 食品安全的宏观环境
1.1.1 法规建设滞后使食品安全难以保障
各市场主体要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发育程度的影响和制约。近4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无到有,从星星之火到燎原之势,在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时代,人们的精神世界却没能跟上经济的增长速度,无论是企业主心中对食品安全法纪的敬畏,还是普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自主监督意识,都未全面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价值观[1]。
1.1.2 社会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大部分民众依然缺乏主动维权意识,即便是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也会因为嫌麻烦或者不抱希望而不去维权。由此,社会上形成了十分宽松以致企业社会责任失范的风气。
1.2 食品安全的微观环境
1.2.1 政府管理失当
各级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缺乏恒定的政策和持续性激励机制。此外,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等多个政府单位,各单位在出现问题时很容易互相推卸责任,九龙治水,使得监管主体分散,监管职责不明。
1.2.2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
在宏观环境分析中已经提到,我国消费者受制于传统观念及自身价值观,维权意识严重不足。
1.2.3 企业经营理念落后,道德意识淡薄
与西方食品安全风险因子集中分布在微生物超标等具有自然特征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同,我国有70%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由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人为因素所致,这清晰地说明当前食品企业主的道德水平亟待提高。此外,大部分食品企业都是家族企业,股权过于集中,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决策时容易忽视长远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
2 食品安全领域的主体责任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明确各方责任主体。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作为监管主体担负监管责任,社会公众作为监督力量负有监督责任。
2.1 完善立法,健全道德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建立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道德责任体系,重塑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单纯的市场机制很难使生产物美价廉产品的厂商得到正外部性补偿,也不能有效地让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商为其带来的负外部性付出代价,出现明显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这种优质产品被不断排挤,只剩下次品的“柠檬市场”中,处于食品安全链条中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政府一方面应该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依法规范企业行为,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准绳,增强重典治乱的决心和监管责任感,确保食品安全;另一方面,还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社会道德责任建设,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公平公正[2]。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逆向选择的根本原因,在食品市场,食品企业掌管了有关食品的所有信息,而消费者只能通过那一纸说明书简单了解所购食品。为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就需要双方加大沟通力度,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及时信息的权利,改善消费者的不利处境。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打造食品安全信息整合和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间、政府与消费者间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集合整理和交流反馈,使消费者掌握更多关于食品安全的及时信息,了解相关安全标准。
2.2 鼓励更多公众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监督作为政府监督的补充,在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方社会力量应正确利用媒体工具,合理利用社会舆论对食品企业进行生产及销售监管,敦促食品企业担起社会责任。
2.3 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维权成本更多地由消费者转移到厂商,来激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进而约束厂商的侵害意图与行为。此外,还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等惩处措施来加大厂商的侵权成本,约束其侵害行为。依照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有连带责任适用十倍赔偿。但介于作为基数的食品价值金额低,十倍往往不足以补偿消费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对商家而言,当违法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其遵守法律的成本时,厂商通常会选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应考虑加大民事赔偿力度,一方面让无良商家被迫放弃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让消费者的身心损失获得精神损害赔偿[3]。
2.4 强化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的主动性
经营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生产者为中心的卖方市场一去不复返,现代企业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过去那种单纯依靠内生增长来寻求企业壮大的单一策略在淘沙大浪中被淘汰,企业发展更多依靠企业的外生环境。“顾客就是上帝”这一生产销售观念日益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必须重视的法则,直面并且正确呼应外部的环境和公众的意见表达,使经营战略目标取向多元化是企业在竞争激烈、适者生存的食品市场中存活的重要武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增强社会道德责任意识从长远来说对自己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这除了这能够改善企业所处的舆论环境,提升自身形象,为正常经营发展提供和谐的生长环境,还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
[1]肖瑞赟.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2.
[2]刘平平.食品安全的社会道德责任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5.
[3]陈 勇.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食品企业道德价值的重构[J].前沿,2010(10):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