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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2018-02-14陈缅东

建材与装饰 2018年52期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

陈缅东

(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 530000)

1 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繁杂的以工程造价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在为法官解决纠纷做出公正判决提供依据的同时,还解决了很多技术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规范,是使纠纷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判决的重要前提。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司法程序,,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发展还不成熟,存在很多不足,这些问题会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还会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因此,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入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一系列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和立法构想,从而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

2 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鉴定周期漫长、无法定时间约束,鉴定启动随意性大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周期长。经查,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就使得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时间过长,拖延审理周期,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有些法官具有畏难情绪,对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例如价款认定问题,含糊而过。同时过于相信鉴定意见,对自身要求不严格,不对相关合同进行严格审查,而是以争议问题专业性太强、价款无法认定为理由,要求案件当事人自觉申请使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不仅如此,由于自身专业性不强,对于一些已经约定好无争议的事项,也启动鉴定程序。这样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仅会影响案件审理质量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2 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专业资质无法衡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社会上很多有关工程造价的咨询单位都不属于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因此其工作人员不一定具有司法鉴定人员所需的专业资质。法律规定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必须考取相应资质证书并注册造价工程师。而在实际案件中,有些法院的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资质,这些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准无法衡量,导致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证。因此司法鉴定程序应从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2.3 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影响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鉴定程序中应是当事人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的质证后,最后将材料转交给鉴定机构。然而,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先进行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移交情形,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后鉴定,也可以先鉴定后质证。这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出现质疑,从而提出补充鉴定或重复鉴定的诉求。

2.4 过分相信司法鉴定,导致审判环节丢失

工程造价鉴定人从本质上而言,是“技术人员”而非“审判人员”,因此对于审判过程中鉴定材料的可信度应由法官把握。但实际案件中不少法官因为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不能对工程合同的性质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无法完全审查。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司法鉴定材料交给鉴定机构,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径行做出判决。甚至有的法官认为已经鉴定的材料便是有效合法的,便只根据鉴定材料进行判决。由于过度依赖司法鉴定出现的“以鉴代审”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法官对案件证据的独立思考和裁判权,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2.5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少,影响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所以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很重要的环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和庭审法官的提问,对鉴定结果进行专业性的回答,这不仅能够帮助审判官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能减少当事人的疑惑。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较少,他们不重视出庭质证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导致鉴定结果多受质疑,影响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也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度。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解决对策

3.1 规定鉴定时间,主动加强学习相关造价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在现行法律、法规上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明确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限,对于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类案件,如若当庭法官对工程造价方面知识不了解,对鉴定结果了解不全面,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以及鉴定人员解释的理解就会有一定难度,从而难以做出准确的裁断。作为承办法官要主动加强学习,不仅要熟悉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学习一些造价基本知识。

3.2 严格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

将工程造价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内,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满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制度,使二者有效对接,建立严格的认定标准为鉴定资质做出保障。要完善鉴定人员录入制度,司法鉴定过程中严格选用符合资质的鉴定人员,从而确保司法鉴定程序的法律效益。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要注意监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工作,并制定一套统一的管理制度。

3.3 完善鉴定材料质证与移交程序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的质证后,最后将材料转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收到经初次质证的证据后,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列举应补充证据的清单反馈给法院,由法院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对情况复杂的案件,还应组织鉴定机构和各方当事人开补充证据协调会,对质证的材料需逐项列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避免“以鉴代审”的现象发生,确保审判的司法性,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工程造价纠纷才能客观、公正地解决,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对法律和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4 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出庭接受质证是使鉴定意见更加规范有效,使案件审判更具说服力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人在开庭之前要准备好所有庭审资料,以确保思维清晰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防止出现不恰当的言论。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够降低由于法官对造价专业知识不了解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概率,使得鉴定结果更具司法性,从而确保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3.5 充分发挥司法专家对法官的辅助作用

《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结果做出更严格全面的审查,这为我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专家辅助人既能对鉴定结果做出强有力的补充,还能防止鉴定人过度影响审判,帮助法官做出更加科学客观的判断。

4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审判人员和专业鉴定人员的相互沟通和配合,同时也需要进行法律约束和保障,因为司法鉴定不仅是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推进鉴定进程,缩短与之相关案件的审理期限,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的一个主要程序,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案件的公平公正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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