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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探究

2018-02-13徐凤云李雪松

畜牧与饲料科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肉品屠宰场无害化

徐凤云,嵇 斌,李雪松

(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 合肥 230601)

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是国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自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划转农业部以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生猪屠宰执法监管工作。笔者结合近年工作实践,试对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做简要探讨,以期与同仁交流学习。

1 安徽省生猪屠宰监管现状

201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51号),明确提出将省商务厅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省农业委员会。按照文件精神和省农委工作部署,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了 《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定点屠宰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皖动卫检函〔2013〕77号)和《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屠宰相关情况调查的函》(皖动卫检函〔2013〕91号)文件,对定点屠宰相关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经16个地市所站统计上报,2013年职能划转时共有生猪屠宰场(点)502家,证照齐全的有305家(其中具备规模的企业107家,小型场点198家);需整改的屠宰场(点)197家(其中具备规模以上的企业19家,小型场178家)。通过整改,截至2017年底,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279家(其中符合3A级以上标准的有75家)。

2 生猪屠宰监管措施

2.1 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 《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牧〔2012〕351号)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行“风险控制、指标细化、动态管理、分类监管”政策。建立明确的监督管理效果评价标准,将监管对象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风险等级分为A、B、C 3个等级。全面实施分类管理的监管机制,全省502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纳入,监管率达100%。重点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履行检疫申报、档案建立、防疫制度落实、凭证凭标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瘦肉精检测、接受监督检查等法定义务,不同风险等级确定不同频次监督检查次数。通过分类管理工作的推进,促进了监管对象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量化了监管责任,提高了动物产品安全水平。

2.2 落实“互联网+动物卫生监督”监管模式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智慧动监”的通知》(皖农牧函 〔2017〕1125号),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在全省14个县(市、区)开展“互联网+动物卫生监督”模式的“智慧动监”试点工作。与北京宝讯溯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作,运用手机终端,“官方执法兽医”在手机上实现移动追溯管理、动物检疫、流通监管、监督检查、执法办案、无害化处理监管、证章标志管理及追溯、办公自动化、远程诊断等操作,升级执法设备,增强办案能力。给县级所配备执法记录仪5部、检疫箱4个;配备“智慧动监”移动终端1200部;全省投建屠宰场视频监控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不足、设备落后、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切实加强屠宰检疫、监督执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2.3 健全信息化管理

①及时登陆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充、更新、完善经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保证实际情况与已报送企业审核状况一致;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智慧动监”监管模式,全面提高工作效率;③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行动的通知》(皖农牧函〔2016〕15 号)要求,全省设立电子出证点1 038个,培训出证人员15批次、1 100人次。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B证已全部实行电子出证。④建设安徽省生猪屠宰场视频监控系统。⑤完善“安徽省畜牧兽医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项目规划逐步推进产地检疫报检、产地养殖监管、屠宰检疫监管、证照管理等子系统的运行,推进信息化与专业化融合,提高监管水平。

2.4 强化责任落实

强化政府属地管理、业务部门监管和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县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分别与所辖屠宰企业签订产品质量承诺书,并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1]、“瘦肉精”自检等制度。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的通知》(皖农牧办〔2017〕12 号),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 “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2017年全省共完成部级监测猪尿样品9 449份,省内日常监测猪尿样34 428份,未发现“瘦肉精”阳性样品。

2.5 规范屠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

自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以来,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立审查、生猪定点屠宰代码核准及证章标志牌制作、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明申领、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等4项内容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受理,制定相关流程图和信息明细表。经地市级站点上报统计,2017年,审核发证生猪定点屠宰场1家。实现了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借、转让、冒用或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等违法行为。清理关闭小型屠宰场点3个,捣毁私屠滥宰窝点33个,移交司法案件1例。

2.6 完善无害化处理机制

推进养殖场和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全省建设以县为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理工厂15个、以场为单位投设高温生物发酵降解设备55套。在实际工作中,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与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签订产品质量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由官方兽医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017年行业统计资料显示,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病害猪9 293头,发放屠宰行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817.8万元。同时各地着力完善无害化处理流程与记录,要求无害化处理前由官方兽医对无害化处理产品进行数量确认,并全程拍照、录像,详细记录处理过程。

2.7 规范执法检查程序

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场(厂)监督检查规范”标准,探索建立“双随机”和“一单两库”检查模式,即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编印《安徽省畜禽屠宰监管法律法规文件资料汇编》《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及监督管理对象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摘编》《兽医法规政策汇编》等法规政策文件下发。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屠宰场设置不合理

屠宰场设置过多,定点屠宰场门槛太低,造成部分生猪屠宰场布局不合理、屠宰车间工艺流程划分不明确、卫生及检验不达标等,影响猪肉产品质量[2]。由于缺少科学的设置规划,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缺少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目标、规范、标准。投资者缺少政府方面的权威指导信息,从而加大了屠宰场投资建设及审批的随意性。加之屠宰场审批的相关部门之间缺少相互联动机制,在屠宰场建设前后缺少严格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屠宰场和屠宰点同时设置的现象,给监管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建议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法规,规范审批程序,建立落实屠宰场审批、建设、运行、退出监管制度及相关部门联合机制[3],规范屠宰场准入门槛、生产控制、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并严格把关。

3.2 无害化处理设施待完善

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够完善,建场时间较早的生猪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后,个别生猪定点屠宰场目前仍仅限于使用简易焚烧炉进行无害化处理。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设施设备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个别屠宰场病死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难以落实到位[4]。

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的比例,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经费;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进一步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立自行处理与 “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保障措施,确保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落到实处[5]。

3.3 屠宰场(厂)主体责任未落实

生猪定点屠宰场 (厂)建立入场检查登记制度,落实入场查证验物的主体责任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都有明文规定,《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验收检验”对入场(厂)查证验物也有明确规定。屠宰场建立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把好入场关是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企业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应的处罚依据[6]。即屠宰场(厂)违反《条例》第十条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二者都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不利于屠宰场(厂)主体责任的建立和入场查验制度的长期有效执行。

建议及时修订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屠宰企业是动物疫病防控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处罚依据,业务部门只承担监管职责,督促屠宰企业把好入场关,落实主体责任。

3.4 肉品品质检验不到位

部分屠宰场没有专职肉品品质检验员,尚未形成完备的肉品品质检验机制,流通肉品质量难以保证。建议一: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强化肉品安全意识[7];建议二: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总体目标规划,“通过5年的发展,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队伍基本成形,兽医社会化服务业态趋于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鼓励取得相应资质的兽医机构和服务组织,向畜禽养殖场、小型屠宰场点等提供动物疫病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等专业兽医服务。”服务主体是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基础[8],生猪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做,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陈顺华,王江梅.加强法制建设,落实生猪屠宰厂(场)主体责任的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17,34(7):40-41.

[2]李本华.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福建畜牧兽医,2016,38(4):39.

[3]刘倩,牟婵,万思敬.山东省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现状[J].中国动物检疫,2018,35(1):46-49.

[4]苏春逵.基层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难点及对策[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6(5):27-28.

[5]钱树信,朱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思考[J].畜牧兽医杂志,2015,34(6):108-110.

[6]张维军,裴莉贞.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联系与区别[J].当代畜牧,2016(12):47-48.

[7]路彩霞,李军成.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畜禽肉品质量安全[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1,32(6):34-36.

[8]翁崇鹏,李卫华.关于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探索[J].中国动物检疫,201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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