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学视角下化妆品广告语与“质量准则”的冲突
2018-02-13何欣
何 欣
(锦州市锦州中学,辽宁 锦州 121000)
一、化妆品广告语
早期的广告目的及作用都很单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广告商逐渐倾向于利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制作、向受众宣传相关产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促使广告词越来越复杂多样。化妆品是女性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化妆品具备相当广泛的受众群体,而化妆品的选择不仅能体现女人对形象的注重,还可以向他人间接传递自身的独特品味,用化妆品作为给女性送礼的首选产品,交际时能提升心理的满足感。因此,很多经营化妆品的商家不仅注重化妆品种类、包装等外观上的完美,还注意到了广告词在市场竞争中的隐形作用。为了刺激更多消费者进行消费、收获更大的消费群体,化妆品广告语往往根据女性的爱美之心,而夸大其本身的使用效果和功能。这种利用各种社会心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都与“质量准则”产生冲突。杨轶(2017)也研究了化妆品广告与合作原则的冲突问题,但是并未提出违反“质量原则”的启示,这也是本文所提及的。何谓成功的广告语言?广告语在进行构思与创作时,应该要遵守语用学所提到的“合作原则”中的“质量准则”;设计出来的广告语一方面要清楚地体现商品或服务的个性、特性,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广告主题进行明确表达。[1]
二、合作原则
格莱斯在哈弗大学的第二次演讲中提出了“合作原则”和“会话含义”理论,并着重论述了“合作原则”的具体内容,并对如何制约“会话含义”的产生过程进行了分析。格莱斯认为,人和人在进行言语交流这一活动当中,通常情况下会根据“合作性原则”为交谈的另一方提供其需要的讯息,从而使双方的言语交流活动得以延续,直到完成谈话双方的交际目的以及交际愿望。“格莱斯借用康德的‘质、量、关系、方式’四个范畴”,合作原则有四个组成要素即质的准则、量的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满足广告语传递信息的需要、达到其他会话目的或表达其他含意,人们总是违背“合作原则”。
三、化妆品广告语与“质量原则”冲突
1.化妆品广告与“质的准则”冲突。格赖斯所提出的“质的准则”是指语言信息的品质,它包括两个次准则:一是不要说自知虚假的假话,二是不要说未经考证、证据不足的悬话。人们在进行话语交际时,说话者常常会有意无意地违反“质的原则”,但是却不会违背交际意图,也不影响听话者对话语的理解,换句话说就是言过其实。理想状态的说话意图和听话意图是一致的,但是现实中往往是冲突的。在化妆品广告沟通中,这种冲突常常处于隐藏状态,即听话者(消费者)并不认为说话者(化妆品广告商)违背“质的准则”,但是却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并不违背交际意图,产生了隐形的冲突。[2]在化妆品广告中数字夸大和功效夸大是最常见的消费欺骗,这也是近些年来消费者协会主要关注的问题,从语用学角度来看,这违反了“质的准则”。如:
例1: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彩。(兰蔻洗面奶广告)
例2:八成女性肌肤上的橘皮纹得以淡化、近九成女性感觉肌肤变得紧致。(潘婷沐浴露广告)
例3:91%的试用者认为窈窕纤姿美体乳具有惊人的瘦身感受。(潘婷美体乳广告)
例4:95%参加玉兰油体验活动的女性使用后都愿意推荐给朋友。(玉兰油多效修护防晒霜广告)
例5:一天小、两天少,一周见成效。(语料来自科豆祛痘广告)
例6:15分钟美白重现,7天使用亮白1年。(法国兰心广告)
上述七个例子都是数字夸大的化妆品广告。这里需要明确数字夸大的界定,并不是所有化妆品广告中涉及数据和数字的部分都违反“质的准则”。1995年2月实行的《广告法》第三章广告准则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从《广告法》的要求可见,并非禁止使用数据信息,但需要真实、准确的数据,即符合“质的准则”不要说悬话和假话。例句1中洗面奶能达到“15倍”、“7天”毫无科学依据,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奇迹”两字本身是自知虚假的话语。例句2中“八成”和“九成”的数据比例是要经过严格的市场调查计算分析的,但是潘婷沐浴露并未进行市场调查,毫无根据地将夸张数据加入广告,企图通过好评功效来吸引听话者(消费者)。例句3、4与2相同,用数据“91%”和“95%”这种几乎达满分的好评率吸引听话者(消费者)。例句5中祛痘广告将青春痘治愈时间夸张缩小,例句6使用“15天美白重现”这一不切合实际的话语。化妆品广告的听话者(消费者)一般是女性,女性群体在与化妆品广告进行“会话交际”时,企图通过最短的时间和最直接的交流方式达到交际目的,当通过展现直观数据时,尤其是夸大数据,说话者的“卖”与听话者的“买”愿望能迅速达成合作,虽促进了两者的交际合作,但是却违背了“质的准则”。再如:
例7:有效节制橘皮组织发生,辅助燃烧现有脂肪,促进身材皮肤本身的能量散发。(语料来自雅诗兰黛紧肤液广告)
例8:要达到最佳效果,可在需要收紧及结实的部位作重点按摩,例如大腿、臀部、腹部及胸部,可帮助肌肤有效收紧饱满。(语料来自欧舒丹杏仁紧致身体乳广告)
还有一部分化妆品广告,说话者(化妆品广告商)明知自己说的话是假话,还试图将化妆品的功效泛化,使化妆产品产生美容产品的功效,在《广告法》总则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章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例句7中雅诗兰黛将紧肤乳的功效定位在“燃烧脂肪”,例句8欧舒丹身体乳在官网的产品说明中说明,该产品并没有直接宣称有“纤体”功效,但其说明中提到,“可令肌肤回复紧致平滑”,并称“要达到最佳效果,可在需要收紧及结实的部位作重点按摩,例如大腿、臀部、腹部及胸部,可帮助肌肤有效收紧饱满。”这两种说法是一种暗示,使听话者(消费者)接受这种暗示,联想到该产品有纤体效果。通过暗示的方式,听话者(消费者)能够从化妆品广告中获得自我需要的一部分信息,这部分信息不会公开透露,因为说话者明确知晓自己说的是假话,严重违反了“质的准则”,但这种假话却不影响两者交际目的的达成。
2.化妆品广告与“量的准则”冲突。格赖斯提出的“量的准则”主要是指交际时信息传递的数量,包括两个次准则,一是所说的内容包含所需要的信息内容,不少于必要的信息量,不让人感到信息不足;二是所说内容不包括冗余信息,不多于必要的信息量,不让人感觉信息繁杂,这也就要求交际双方要说话适量。[3]在交际过程中,说话者(化妆品广告商)渴望与听话者(消费者)达到交际目的(消费),因此会添加冗余信息,期待这些过量的信息能够引起一部分听话者的共鸣,但是却违反了“量的准则”。如:
例9:薰衣草精油:“改善失眠、抗抑郁、缓解肌肉酸痛、镇静、减压、杀菌”,依兰精油:“保养胸部;松弛神经、缓解压力、抗沮丧;改善忧郁、预防衰老。(语料来自阿芙精油广告)
例10:一滴为了美,两滴为了情人,三滴足以招致一次风流事!(语料来自费劳里克香水广告)
例11:拥有健康,当然亮泽潘婷洗发水。(语料来自潘婷洗发水广告)
例12:95%参加玉兰油体验活动的女性使用后都愿意推荐给朋友。(语料来自玉兰油多效修护防晒霜广告)
在第9个广告语当中,出现两个明显问题:一是阿芙精油对产品中有关鲜花来源问题提供不了检验检疫证、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手续;二是阿芙精油宣传语中“改善”、“镇静”、“抗抑郁”、“杀菌”等字眼违反《广告法》中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规定条目。这不仅是信息虚假,更是信息过量的表现,作为化妆品广告语,只需标明该款化妆品能产生的功效,对于超出化妆品功效和介绍的部分都属于讯息过量。上述第十个广告语,这个香水广告的广告词只提一句“一滴为了美”就已经将会话的用意表达清楚,从后两句中人们可推导这一香水不仅可以使女性更加美丽,而且可以增加女性对异性的吸引力。上述第十一个广告语,洗发水的功效与健康毫无关系,但是提及健康,现代人的养生意识逐渐增强,提到养生功效会使听话者(消费者)更热衷商品,从过量的信息中提取到适合自己的信息,从而达到交际效果,属于违背“量的准则”。上述第十二个广告语中“推荐给朋友”是说话者(化妆品广告商)自身附带的多余信息,是否推荐给朋友与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毫无联系,附带此句是想表明商品影响力,达到间接宣传商品的目的。
四、“质量原则”对化妆品广告规范的启示
广告是化妆品营销的有力武器,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无论通过杂志、手机还是电脑都可以迅速浏览化妆品广告信息。为了引起听话者(消费者)的兴趣和消费欲望,很多说话者(化妆品广告商)提供的化妆品广告会违背“合作原则”中的“质量准则”。索振羽认为“只凭‘合作原则’不能完美地解释交际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现象。”“合作原则”和“得体原则”是分工不同的协作关系,“合作原则”适用于把事情说明白和有话直说的语境中,“得体原则”适用于拐弯抹角的语境中,不能把话说透彻明晰。化妆品广告符合第一种情况,需把其功效和产品介绍交代清楚,在带有修辞手法的基础上,符合“质量准则”是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其谈及的“得体准则”并不适用。[4]
符合“质的准则”要求严格把关,杜绝虚假信息。在内容方面,说话者(化妆品广告商)应尽量提供真实明确的信息,减少模棱两可的宣传话语,降低受众推导出违背事实信息的可能性。对于数字和数据的来源要保证准确,对市场占有率和使用效果的统计数据要真实可靠,不说悬话。对于比较性的语言,应提供充分事实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符合“量的准则”要求既保证必要的信息量,又避免过量信息。对于一些可取消的话语或与广告宣传无关的话语进行删除。在保证“质量准则”的基础上,说话者(化妆品广告商)可采用恰当方式增加艺术性与趣味性,增加化妆品广告阅读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化妆品广告的听话者(消费者)是以女性为主导的群体,对于信息的趣味性和艺术性都十分关注,但同时也要保证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会误导或诱导消费者做出选择。
[1]夏中华.语用学的发展与现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94.
[2]索振羽.语用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8.
[3]杜嫣艳.保健品广告语篇中“合作原则”的违反[J].华中人文论丛,2012,(06):33.
[4]杨轶.合作原则的违反在化妆品广告中的运用[J].艺术科技,2017,(06):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