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方言的“家”的用法
2018-02-12姚丽娟
姚丽娟
摘 要:“家”在绥阳方言中是一个比较活跃的构词语素,可以附于一些表示不同年龄、性别的指人名词之后,强调这类名词所属类别的性质;也附于一些时间名词之后,构成的新词与原名词意义相同,泛指某类时间,口语色彩较浓。表示“家庭中以××为代表的一辈人或其中的一些人”或者“中心语是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具体事物”时,绥阳方言用“屋[vu55]”来表示。
关键词:绥阳方言;“家”;词缀;“屋”
“家”的本义是“屋内”、“住所”。《说文解字》:家,居也。从宀,豭省声。后来引申表示住宅、房屋。在绥阳方言中,“家”的应用比较广泛,使用频率也很高。绥阳方言的“家”有和普通话相同的一些意义和用法:①作为名词,表示“家庭”、“家庭的住所”、“借指工作的处所”,作宾语定语等,如:放了学赶快回家;我是在那家门口捡的;我去学校办公室盖公章,刚好办公室主任不在家。②名词,掌握某种专门学识或从事某种专门活动的人、学术流派等,如:专家、画家、科学家、阴谋家、野心家、艺术家、儒家、道家。③人工饲养或培植的(跟“野”相对)、饲养后驯服,如:那肯定是家猫;上回捡的流浪狗已经养家了。④作为量词,用来计算家庭或企业,如:你们几家人才去丽江耍了来呀?西门又开了两家馆子。[1]
绥阳方言的“家”有和普通话不一样的一些意义和用法,它可以跟在指人名词之后,表示某一类属,也附于一些时间名词之后,构成的新词与原名词意义相同,泛指某类时间[2]。具体来说,绥阳方言的“家”,有以下几类用法。
(1)附于一些表示不同年龄、性别的指人名词之后,强调这类名词所属类别的性质。表示人的类别时,还有强调身份的意义,在说话者看来,这种人什么都不懂,他们说的话做的事不用放在心上。如:
男子家/女子家/姑娘家/婆孃家/男娃儿55家/女娃儿55家
这些加词缀“-家”的名词有如下特点:
一是一般不单说,只能在一定语言环境中出现。二是它也不再构成称呼语,一般作话题主语用。三是不能像其他指人名詞一样可以构成数量名短语,除“一个”外,其他数量短语都不能修饰它。四是在句中多作被评述的主语时,一般都含说话者的规劝、抱怨、轻视等这样的主观评价义。如:
①女娃儿家那种地方去不得!
②娃儿家不要插嘴!
③一个男子家这种话都说得出口!
④她始终是姑娘家,又碍口识羞的,干不好营业员这个工作嘞。
“家”也可以重叠为“家家”后构成“××家家”这样的格式, 只能在反问句中充当主语,但语气上比单用的“家”要重一些。例如:
①婆孃家家晓得个啷咯!
②娃娃家家居然干出了这种事情来。
“家”还可以重叠后加“嘞”成“××家家嘞”,一般后面有停顿,在句中充当话题主语,含有嘲讽、不满、不信任之类的语气。例如:
①女娃儿家家嘞,不要一天到晚都在外头疯起耍不回家。
②婆孃家家嘞,在这嘞没得你开腔嘞份!
③娃儿家家嘞,你舅妈说你两句还不得行哟?
(2)附于一些时间名词之后,构成的新词与原名词意义相同,泛指某类时间,口语色彩较浓。如:
白天家/早晨家/夜晚家/热天家/冷天家/春天家/
夏天家/秋天家/冬天家/赶场天家/一天家/往天家/
往年家/往回儿家
这些加“家”的时间名词在语用方面具有强调谓语动词发生时间的特定性及对比标记作用。语法功能方面主要在句法结构中作状语或主语,还可作定语、宾语。例如:
①这种菜夏天家搁不得,必须放冰箱才得行。
②炒白果是赶场天家才卖。
③我孃孃白天家是不落屋嘞,都在外头唱歌啊跳舞啊或者打麻将。
④小刘往回儿家尽是八点钟前就到单位了,今天不晓得啷咯回事还没来。
(3)用于数量短语或量词重叠式数后,或强调前面的数字,表示数量多,或表示动作行为以某种数量方式或者状态进行,或者强调数量的定量和量大。如“一口一口家吃”,“一口一口家吃”表示吃的方式,一口吃完,再吃一口;“五斤五斤家称”,表示称了五斤,再称五斤。“他喜欢吃粉,不喜欢吃面。吃粉儿的时候大碗大碗家的吃,吃面的时候,一根一根嘞挑。”
(4)在表示“家庭中以××为代表的一辈人或其中的一些人”或者“中心语是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具体事物”时,绥阳方言用“屋”来表示。“屋”在做词缀用时一般放在人称代词后,“屋”在绥阳方言里单字调读为[vu21],在做类词缀时作语音改变,读作阴平[vu55]。如:
我屋妈/小李屋老头儿/你屋婆娘/你屋娃儿55/
我屋电视/他屋桌子/你屋板凳/王辉屋按摩椅
“Ⅹ屋”在句法结构中一般做主语或宾语用。如:
①他屋妈今年七十几岁勒,身体还好得很,有时候还帮他们煮饭。
②快点回去喊你屋爸带身份证来取包裹。
③我喊王四哥打麻将遭他屋婆娘泼勒。
④我是说那根板凳看起面熟嘛,原来是我屋的哟!
⑤你屋电视这哈有信号没得?
⑥我屋电脑坏了,你过来帮我看哈嘛!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620.
[2]胡光斌.《遵义方言语法研究》,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10:4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