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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并举:乡村全面振兴的时代选择

2018-02-12朱静坚

乡村科技 2018年27期
关键词:三治法治村民

朱静坚

(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1],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第一次将乡村振兴上升为国家战略,释放出了新时期重农、强农信号[1]。2017年末,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精准制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时间表,全党全国振兴乡村的决心更大了,目标更明确了,举措更有力了。

实现乡村全面振兴,重在提升乡村治理成效。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基层社会治理理念的一大创新,为今后乡村治理指明了方向。继续深化农村基层治理实践研究,推进农村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1 完善村民自治,激发乡村活力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全面推行村民自治,这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政治在农村基层治理领域的一大创新。现今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都离不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力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激发乡村活力。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领导地位。积极探索书记主任一人兼,村两委交叉任职的功能整合路径,鼓励村党支部中党性觉悟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的党员,尤其是支部书记参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使党组织成员顺民心、合民意,通过合法程序胜任村委会、村监会等组织负责人,促进农村工作精简、统一、高效。二是健全村民参与自治机制,保障村民切实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有效扩大村民参与村务治理的比例;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进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2]。三是培育其他社会群体组织,包括创建村民志愿服务小队,提升农村基层群众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成立同乡会、同村会,搭起在外企业家、名人名流支援家乡建设的平台,激发各个村民、各个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力,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有生力量。

2 坚持依法治理,维护乡村秩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基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社会纷繁复杂,矛盾纠纷、违法犯罪问题扰乱治安秩序,对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了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农业农村现代化,消抵了农民的幸福感。建设平安乡村,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就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理,维护乡村秩序。一要做好农村普法工作,培养村民法治观念。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手段和形式,法制宣传栏、法宣画廊、法律图书室等硬件设施要“一一俱全”,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本土法制宣传队伍,用村民喜闻乐见的语言形式和活动方式开展农村普法宣讲工作,使法治观念真正在乡村落地生根,入脑入心。二要完善农村法律便民服务体系,打通公共法律下乡服务“最后一公里”。继续抓好落实律师进村、警官驻村等法律便民措施,以此开展法律咨询、矛盾化解,避免事件恶化,做到矛盾纠纷不出村。三要开展打击农村违法犯罪“亮剑行动”,对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闹事的乡匪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绝不姑息纵容,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果;推进打击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保持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3 实施道德教化,复兴乡风文明

“凡建功立业者,以立品为始基。”品行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也是一个民族繁荣兴盛的基石,没有农村精神文明的繁荣兴盛,就没有新时代乡村的全面振兴,因此,应实施道德教化,着力提升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道德支撑。第一,凝心聚力,形成共同追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标语、墙绘、理论宣讲、文艺演出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使中国梦、乡村振兴梦深入人心,成为农村群众共同的价值追求,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第二,大力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于祠堂礼堂、先贤故居,引导家家户户“传家风、立家规、树新风”[4],以良好家风涵养文明乡风、淳朴民风。第三,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道德模范”“慈孝之星”“文明家庭”等系列评选活动,褒奖善行义举,树立农村先进典型,引导农村群众崇德向善,躬体力行,从而使道德从抽象的概念走向生动丰富的现实生活,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4 结语

没有一套完善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就没有乡村的全面振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要实现这一宏伟蓝图,推进乡村治理是关键。因此,应完善村民自治,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增强村民的主人翁意识,激发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释放村民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坚持依法治理,促使村民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及化解矛盾靠法的乡村法治环境[5],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实施道德教化,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农村精神文明繁荣兴盛。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各有侧重,并存不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时期,农村迎来了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扎扎实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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