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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代金融支持下乡村旅游业发展研究

2018-02-12于景明

乡村科技 2018年4期
关键词:旅游+借贷旅游业

于景明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1 相关概念阐述

1.1“旅游+”时代

“旅游+”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是指一种能够全面发挥旅游业拉动经济增长、融合产业升级、催化集成产业链等作用的全新生产力。“旅游+”为旅游相关行业的发展拓宽了旅游资源平台,整合催生出旅游带动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提升了旅游相关及周边领域的发展速度及企业价值。目前,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消费、投资、出口三大领域已被旅游业全面覆盖,我国已经快速跨入“旅游+”时代。

1.2 金融支持

对于金融支持的定义,国内外学者虽然有一定的研究,但至今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学习得出,金融支持是指产业发展可以依靠的,由金融资源拥有者通过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等机制提供的金融力量。在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带动乡村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2 金融支持下乡村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民间借贷立法监督不到位

目前,民间借贷是我国乡村旅游业资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且我国乡村旅游业资金筹集成本普遍较高。在开发旅游项目的过程中,我国许多乡村旅游企业或个体农户由于自身经济能力不足,需要筹集众多外部开发资金。一些乡村旅游企业特别是个体农户的信誉及担保不足,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筹借到足够的资金,资金筹借极其困难,这时民间借贷便成为了他们的最终选择,从而形成了乡村旅游业民间借贷比例及成本较高的现状。然而,我国民间借贷仍然存在着操作行为不合规、资本管理不合理及易诱导高利贷风险等问题。而一旦管理者经营管理不善,较长的投资收益周期及较高的不确定风险使得乡村旅游业极易因难以负担高额的债务而破产倒闭。虽然全国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的金融改革政策,但仍然存在着民间借贷立法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细化程度不足、缺乏专门的条款、法律规定适应性不够等问题。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与权责认定、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划分等问题,《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部分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争议。因而,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体系,依靠立法监督引导民间借贷不断走向合法化、阳光化,是推动我国金融支持乡村旅游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2.2 部分贫困乡村资金支持不足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一部分农村在经济发展的浪潮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已经富裕起来,而一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拥有良好的旅游资源的偏远地区农村仍较为贫困。可见,现阶段我国乡村发展较为不均衡,贫富差距较大,贫困乡村因缺少资金支持而制约了旅游资源优势的发挥。逐利性是资本投资方选择投资对象的一个明显特点,资本投资方一般将投资放在投资回报率高、资本回报周期短、经济基础条件良好的乡村,而部分拥有良好自然资源及人文风光的贫困乡村却难以得到资金支持而未被开发。虽然我国正在大力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但目前我国乡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不广、资金供给不充足、融资环境薄弱,难以满足我国所有贫困乡村发展旅游业的资金需求。失衡的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体系严重限制了我国乡村旅游业的发展,良好的乡村自然资源因此被浪费。

2.3 乡村旅游企业自身能力不足

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在旅游业起步较快的乡村,经营模式由个体户经营逐步转变为企业经营模式,乡村旅游企业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而这些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及经营管理能力较为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发展缺乏长远眼光,为了追求短期高利润,开展旅游项目缺乏创新意识,盲目地开发与当地人文环境不相符的旅游项目,富有活力的乡村旅游产业链条尚未建立;二是乡村旅游企业商业信誉较低,难以获得充足的担保,资金融通渠道狭窄且数量有限;三是乡村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企业管理者专业水平不高且多为家族式管理模式,存在着决策不科学、风险监管不到位、员工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2.4 对乡村居民利益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各地政府为了鼓励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纷纷努力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开发商,引进更多的资金、人才及技术支持,开发商的利益便成为政府的重要关注点,而乡村居民的利益有时可能被忽视。比如,在旅游业土地开发过程中,农户对一些土地征用及住房拆迁存在争议时,大多数情况是农户的利益遭受损害较多,从而农户往往成为乡村旅游业发展中的利益牺牲者。如果当地居民的利益长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必然会损害社会发展的公平机制,引发一些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因而,加强对乡村居民利益的保护,维护乡村居民与开发商之间利益的平衡,是利用金融杠杆支撑我国乡村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3 金融支持下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对策

3.1 健全法律监管环境,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化

为了给乡村旅游业融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立法部门应尽快颁布专门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民间融资法》,建立一套包含基本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的争议与矛盾,划清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借贷之间的界限,用权威的法律准绳来规范民间借贷运行机制,引导民间借贷不断走向阳光化、合法化,从而为乡村旅游业发展开拓合法的融资渠道,盘活充足的民间资本[1]。

3.2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视贫困乡村发展

首先,各地政府应加强对各地自然环境的调研,加深对各地具有开发价值的自然资源的了解程度,积极发现贫困乡村的珍贵自然资源及人文风光。其次,针对资金融通困难的贫困乡村,各地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放宽乡村旅游业准入标准,给予绿色通道、优先贷款、降息贷款等融资政策优惠,为乡村旅游企业积极拓宽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最后,政府应大力加强乡村的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大金融机构在乡村开设营业网点,为乡村企业及居民融资理财提供便利。

3.3 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升乡村旅游企业实力

为了促进乡村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旅游企业必须注重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一是企业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企业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克服只注重眼前利益的陋习,努力加强项目开发的创新性,避免盲目跟风的行为;二是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学习,努力克服家族企业的管理弊端,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是乡村旅游企业应加强对专业人士的咨询,积极引进完善的内部控制、资金管理体系及风险监管机制[2]。

3.4 注重维护乡村居民的利益,完善乡村发展公平机制

一方面,各地政府应加强对当地居民利益的重视度,注重维护开发商及乡村居民利益的均衡,针对一些有争议的拆迁及征地问题,政府应增加对当地居民的资金补助,避免当地居民与开发商的矛盾恶化;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应加大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的宣传,引导当地居民以土地入股、资金入股等形式参与到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中来,积极构建乡村发展的公平和谐机制[3]。

参考文献

[1]彭顺生.中国乡村旅游现状与发展对策[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94-98.

[2]姜海涛.政策工具视域下乡村旅游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14(9):54-55.

[3]余晓,郭旭.“旅游+”背景下金融支持温州乡村旅游发展研究[J].文化旅游,2017(5):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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