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
2018-02-12马啸
马 啸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0)
1 当前我国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绿色农业科技成果供给结构不合理
绿色农业科技成果是基于特定市场需求及建设目标所产生的科学创新工具,是在尽可能减少物质、能源消耗前提下所产生的生产力变革。积极研究绿色农业科技成果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能源消耗,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从当前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趋势来看,很多绿色农业科技成果缺乏特定的实践意义,虽然有着较强的技术理论支撑,但是实施意义不强,缺乏市场驱动力,不能满足大规模推广实践的现实需求。同时,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还存在一定缺陷,不能从农业市场的实际需求出发,农业科技成果供给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很多绿色农业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程度较低,市场推广体系尚未健全,有些科技成果“不推自广”,有些科技成果处于推广尚未普及的状态,这些问题不仅限制了我国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也给农业经济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很多农业科研院所所取得的课题研究成果偏离实际,不能适用于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转化率较低,缺乏操作性。
1.2 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扶持力度不够
在目前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资金投入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政府的资金扶持力度不大,很多有实践意义的科技成果缺乏足够的科研资金。在农业科技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投入市场并快速转化为农业生产力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撑。目前,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比仅为0.7%,与发达国家3%或4%的投入比相差甚远,因此,导致我国绿色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较低,创新性科技成果数量有限。
1.3 缺乏科学完善的农业推广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业推广体系尚不健全,推广主体主要为政府部门,缺乏民间机构支撑,推广力度有限,实践意义不突出。究其本质,我国的绿色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完全是政府行为,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除了政府支撑的农业科研部门的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被广泛关注和推广外,民间机构或是农业科技企业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难以得到有效普及,缺乏相应的推广渠道,很难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2 当前我国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存在问题的控制策略
2.1 加强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建设
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关系到我国的农业生产问题,要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经济发展质量,就要加强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结构。从目前农业科技成果的发展态势来看,很多推广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较为匮乏,没有相对应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于成果的质量、所取得的效果缺乏评估。所以,要以加强绿色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管理为核心,优化管理架构,调整供给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选择具有实践意义的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转化[1]。
2.2 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对于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而言,科研资金是至关重要的,除了要以政府为主体加大资金投入之外,还要多方面扩展资金来源渠道,多渠道筹备资金。一方面,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绿色农业科技成果的资金支撑之外,政府部门还要吸引民间金融机构、企业进入农业科技领域中,为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扶持,多元化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科研部门要与企业开展合作,多渠道募集资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保障[2]。
2.3 建立科学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在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农业科技推广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将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的方式,是沟通农业生产与农业科技实践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在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视域下,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就要建立县、乡、村、户四级一体的农业推广体系,坚持以农民为中心,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来推广绿色农业科技成果。一方面要加强农业科技信息搜集,帮助农民掌握新技术;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生产方式调整,将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到农业生产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3]。同时,需要科研机构与农业生产企业、基层村委会开展合作,要结合农民的生产需要开展推广工作,要加强技术输出和科技、农业信息服务,要在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优化农村农业产业架构,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创造有利环境。
综上所述,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表现出周期性、市场性、复杂性等特点,是农业经济发展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有必要建立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大资金投入、扩展农业推广渠道,将绿色农业科技成果快速应用起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谭华,倪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现状及成效分析[J].农业科技管理,2010(4):24-26.
[2]徐哲,孙园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效果评析[J].农业科技管理,2010(1):33-35.
[3]吕令华.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探析[J].农业科技通讯,2009(4):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