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2018-02-11王芳芳孙思远
王芳芳 孙思远
摘要: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信赖利益保护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也十分显著,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所适用的实体规范以及制度规范。因此文章简要探讨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11-01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涵义
所谓信赖利益保护主要指的是当行政主体对其原有的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规定进行变动的时候,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行为的合理信赖予以相应的保护。不管行政主体是由于什么样的合理利益而发生变动,都需要对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相应的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权力的信任。如果政府许诺之后无法履行,从法律角度就需要予以公民该方面的信任保护。就我国来说,法学界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指的是政府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或者诺言负责,不得随意对其进行变更。也就是说,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确定力,一旦作出该行为,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能对其进行随意的撤销、废止以及更改。若事后发现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违法情形或者对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需要对该行为进行更改或者撤销的时候,应当给予无过错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一)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标准还较为模糊,无论是在《行政许可法》的角度上,还是在法律角度上,均未明确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相关标准。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出发点,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这样一来,“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权也就难以被行政机关进行适度把握,而司法适用过程的本质就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性进行控制。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就尤为关键。第一,法律列举方式。现阶段,法律列举法被大部分国家所热捧,也得到广泛的应用。诸如日本,就通过法律列举法详细的列举了17种“公益事业”的状况。于我国而言,也可以学习改方法,利用法律条文来详细列举那些十分显著的公共利益。第二,价值判断形式。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对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尤其是涉案主体的人数、范围、权利性质更是不容忽视。与此同时,若需要开展价值判断,量化处理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来说,若在一定的相对广泛的地域上,某项利益能够完全满足整个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利益,既存在公共性,也存在共需性,则该利益很显然就应该被判定为公共利益。第三,行政程序方式。公共利益不是固定的一项利益,当社会环境,时代背景等发生变化,公共利益自然也就发生一定的改变,既然法律条文无法囊括所有的公共利益,那么则可以利用行政程序,诸如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和判断。
(二)利益权衡司法规则的确定
第一,对信赖原则和公共利益进行量化处理,全面衡量信赖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性质和位阶,同时综合考量公共利益涉及的群体人数、全体利益性质等。如有需求,听证的办法也是十分可取的。之所以这样做,事为了更加清晰的确定信赖利益的构成要素。第二,信赖强度也不容小觑,也需要进行明确。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规定级别越高的行政机构具备相应更高的信赖度。信赖度和信赖利益是成正比关系的。第三,利用比例原则来确定衡量规则。此时需要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必要性、最小性和均衡性进行全面考量,若个案中公共利益高于信赖利益,则可以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进行更改或者撤销。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对行政补偿标准进行量化
第一,需明确行政补偿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需要对公平补偿标准进行确定。这即是由我国实际国情所决定的,也是用于弥补信赖利益损失的最佳策略。第二,行政补偿范围还需扩大。由于信赖利益带来的损失涉及到多个方面,而我国仅将补偿范围局限在财产损失角度,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还应该扩大补偿范围到人身权,这样才能全面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指出,确保社会的稳定。第三,完善行政补偿程序。为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可以借助公平、公开和科学的程序来对行政权力的恣意性机械能有效的限制。
总之,信赖利益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其司法适用备受关注。文章结合信赖利益的内涵,就进一步完善信赖利益司法适用的途径进行了简要阐述,期望能够进一步推动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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