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与适用探究
2018-02-11李京磊
摘要: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叫做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年犯罪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上,也应该有别于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不实施死刑、相称、双向保护四个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原则,适度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该在具体案例中加以施行。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95-01
作者简介:李京磊(1996-),男,汉族,浙江宁波人,浙江警察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即是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因为危害社会或是触犯刑律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与成年人犯罪不同,其不同之处如下: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据相关规则。这是法律判定的基本原则在实际案例中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未成年人刑事判决。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从宽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量刑应当遵循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从这条原则的基本意义上来看,就是说当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与成年人相同时,对照着成年人的判决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否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意味着法院能否在该条款的指导下对未成年人进行量刑。
1.法律具有其无上的尊严,犯罪就是犯罪,该条款中所说的“应当”,指的是在量刑中不允许有任何自由权。所谓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执行。也就是说,虽然对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罪犯,应当遵循从宽处罚的原则,但是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程度,则由司法机关依循有关法律,再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判决。
2.该条款规定的从轻处罚也有相关的规定,只有判处比成年人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时,才能依据此条款进行判决,而减轻处罚则只有判处低于法定刑案件时才适用。
3.具体量刑时,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客观性的因素,比如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轻重等。当然,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累犯等方面也应该纳入考虑范围。為了判决的公正性,必须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把握未成年人量刑的轻重,规劝未成年人悔过自新。
(二)不执行死刑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当犯罪人是未满18周岁的人或是怀孕的人时,犯罪量刑时遵循“不适用死刑”原则,即是说“不执行死刑”。未成年人不执行死刑,当犯罪人已满18周岁以后,依然遵循原判。
二、针对未成年人量刑的条款
刑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规定,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应当作为未成年人量刑的依据,此量刑走向是由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的。接下来,本文将会依据刑法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进行分析。
(一)惯犯
惯犯,也可以说是累犯,是指因犯罪受到刑罚,在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之后,却又在法定期限内犯罪的人。在我国刑法规定中,累犯也适用于未成年人,当未成年人成为累犯之时,不仅不再受减轻处罚的原则,还会加重处罚的力度。这样的规定,不仅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原则,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意志。累犯制度为的是约束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而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累犯,还是由于其心智不成熟造成的。因此,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应该加大教育力度,而不是加大惩罚力度。所以,将未成年人排除出累犯的身份中,而加大教育感化力度是可行的。
(二)缓刑
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缓刑执行的主体,而这类人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且悔罪表现良好的人。针对这一类人,在确定其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判处缓刑。在判处缓刑后,还会有一定的观察期限,如果在期限内,并无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不再对犯罪人实行原罪惩罚。对未成年人施行缓刑,不仅可以体现从轻判决的原则,还可以促进未成年人的积极改造。
(三)减刑
由于犯罪人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良好,对于这一类执行管制、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减刑。此条款仍旧适用于未成年罪犯,并且由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年龄特征,在减刑时还应该酌情多减。当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有悔过心理或是积极劳动改造等行为时,就可以对其施行减刑政策了。且其减刑对照成年人的要求,应该加以放松。
(四)假释
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对于那些认真遵守监规,诚心教育改造,改造结果明显,对社会不再有危害性的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可以依法施行假释。对未成年人罪犯施行假释,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未成年人在劳动改造期间,可以依照法律准其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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