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善与完善
2018-02-11陈刚谭政华
陈刚 谭政华
摘要:未成年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司法工作的重点。从合适保证人制度的视角出发,加强对未成年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羁押率,还能进一步提高对被保人基本权益的切实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合适保证人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74-02
作者简介:陈刚(1969-),男,苗族,湖南凤凰人,大专,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专业。
一、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
(一)执法理念的缺失
当前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执法理念存在偏差,缺少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保护的意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包括了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内容,通常来讲就是如果刑事诉讼和司法实践有取保候审的需求,公民则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言之参与取保候审的公民也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由于受到刑事诉讼理念的影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控制犯罪的重视要大于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上,因此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中,就会出现由于执法工作人员的理念偏差,忽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象。
(二)不尊重未成年人特点
当前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中,还存在没有充分的尊重未成年人特点的现象,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程度不高,思想品格也不够完美,因此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将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来对待。但是在国内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中,未成年人受到的待遇同成年人一样,就造成了很多因为特殊状况应该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无法实现取保候审,极大地影响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保证方式过于单调
当前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中,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方式太过匮乏,通常采用的都是书面保证的形式。但是这种书面保证的取保候审方式,仅仅适用于那些情节不严重的未成年人,而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还没有相应的取保候审方式。除此之外在对未成年人完成取保候审之后,还缺少相应的机构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教育和辅导,因此对未成年人在被保后的行为不能做到及时的监督和引导。
二、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综上所述要想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就必须要转变传统的执法理念,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同时还应该增加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范围,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借鉴和引入合适保证人制度,加强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就成为了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将合适保证人制度上升至立法层面
要在合适保证人制度的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首先就需要明确该制度在立法上的地位,只有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实行做好法律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加强对合适保证人制度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上的立法,并对各项刑事诉讼活动中合适保证人的参与条件和资格进行明确,提高相关法律的针对性和系统性,为确保合适保证人制度的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二)明确合适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合适保证人制度的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合适保证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保证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参与,其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包含了以下内容。
1.合适保证人的权利
知情权。在合适保证人制度中,合适保证人的知情权指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家庭情况,个人状况以及社会经历等基本内容的了解,目的是在于加强合适保证人同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沟通,才能更好的保障其基本权益。
监督被保证人的权利。这项权利指的就是合适保证人享有在取保候审阶段的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管的权利,与此同时这也是相应的一种义务。
独立参与诉讼权。合适保证人的独立参与诉讼权,指的就是其在立法上享有独立的地位,不能将其单纯的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代表,或者是司法机关指定的任务,他们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撤保权。当合适保证人由于搬家或身体原因等因素,不能再承担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的时候,拥有可以提出不再担任合适保证人的权利。除此之外当被保证人出现强烈的抗拒行为,或者始终消极对待合适保证人的监管时,他们也可以提出撤销自己的担保资格。
2.合适保证人的义务
书面保证。在参与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合适担保人应该出具相应的保证书,并进行签名或盖章,作为其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便于在他们不好好履行相应义务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凭此进行追责。
监督被保证人。这项义务要求合适保证人要在承担保证期间,对被保未成年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教育,避免其再次出现违法行为,保证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法律规定。
保密义务。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保护,合适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该严格保密未成年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以及对参与司法活动时知晓的各种案情信息也要进行保密,严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传播。
(三)单位和企业以及社会团体担任合适保证人
要在合适保证人制度的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还需要发挥单位和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在合适保证人制度构建中的作用。在当前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中,合适保证人大都是由自然人承担的,无论是在经济条件还是监督能力方面,远远不如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所能发挥的作用。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能够为取保候审期间的未成年人提供较好的食宿,开展再教育活动的条件也很好,而且对于流动性大的被保人还能实现快速的寻找和有效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了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挽救和再教育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例如制定相应的政策,颁布具体的激励措施,促使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动参与到合适保证人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切实推动未成年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四)取保候审后监管制度的推进
要在合适保证人制度的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还应该加强对之后监管制度的推进,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权益。首先就需要结合未成年犯罪的基本特点,增加取保候审住所的人性化。由于很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都缺少固定的居住地,因此可以建立针对流动性较强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住所,既保证了对被保人的有效监督,又能提高取保候审制度的人性化,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其次还可以在取保候审后的监督管理中,借助先进的电子技术实施监督。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电子脚环的应用,它不仅能有效地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还能进一步加强对被保人的监管。最后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帮教考察制度,要从被保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合理的教育和帮助计划,并且将帮教计划同合适保证人的工作充分融合,真正提高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教育的有效性。
未成年人肩负着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伟大重任,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国家司法意识和文明水平的体现。加强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推进其在合适保证人视角下的不断改革,不仅能够促进“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落实,还能加快实现对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的司法进程,以及为将来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奠定基础,从而实现对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司法实践发展的全面推动。
[参考文献]
[1]曾霞.浅议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现状及完善[J].时代报告,2015.
[2]姚建龙.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合适保证人制度构建为视角[J].预防青少年犯罪,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