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我市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工作
2018-02-11陈敏
摘要: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职责就是对监管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维护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本文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阐述如何做好我市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
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21-02
作者简介:陈敏,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檢察院,检察官。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实行法律监督以来,严于律己,严格执法,确保了看守所20年无逃跑、无自杀、无冲监暴狱、无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连续6年被公安部评定为“一级看守所”,充分有效地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
一、严格执法,维护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一是规范在押人员进出所制度。驻所检察室要求看守所对进出所人员以及提讯、提审、律师会见完毕后提押回所的人员的身体及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如2015年12月,一个重大团伙案件开庭,驻所检察官在巡视检察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汪某开庭回所后神色不对,便将其提出监室,重新进行检查,在其内衣的口袋中发现了一封同案犯袁某让汪某对案件进行翻供的串供信,驻所检察官的认真负责避免了一起重大团伙案件的串供翻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规范看守所提讯、提审和律师会见制度。驻所检察室发现违规提讯、提审立即制止,必要时立即停止提讯、提审,同时禁止看守所违规安排会见,严禁辩护律师私带在押人员的亲属、朋友等会见,防止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与外界联系,走漏案件信息,出现跑风漏气。2015年12月,在押人员胡某的辩护律师刘某在会见胡某时,将案件当事人带到律师会见室与其见了面,胡某当时大哭起来,用头撞审讯座椅,情绪一时失控,驻所检察室干警发现情况后立即赶到会见室,让看守所干警停止刘某对胡某的会见,并向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律师刘某违规会见的事实进行严肃处理。
除了从以上方面防止跑风漏气,我们还要求狱医在对在押人员问诊就医时必须有干警陪同,不允许在监号外随意走动,不允许与在押人员随意交流;内劳人员不允许靠近监号门,只能在规定的范围活动,防止传递信息。
二、严宽相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构建权利保护平台。我们制定了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规定》,探索建立一个“发现、评估、审查、监督”的审查机制,为更好的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2016年3月30日,驻所检察官在对监室的巡视检察中发现,在押人员郝某某在号室中闹情绪,不服从看守所干警管教,拒绝进食,便主动与其进行谈话教育,发现郝某某是一家外地公司的私企法人,因与鄂州一家私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经过多次谈话,驻所检察官发现此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在证据上存在一些问题,便一边做郝某的思想稳定工作,劝其进食,一边与办案单位联系,并对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审查,向办案单位提出了对郝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单位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郝某被变更了强制措施后,为了感谢在羁押期间驻所检察官教育和关心,以及检察官的敬业精神,给驻所检察官送来表扬信和锦旗。2016年11月27日的《检察日报》头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二是落实谈话制度。为了更好的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打通在押人员及其亲属诉求渠道,我们制作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职责”和“检察官约见卡”,发到每一位在押人员手中,并在监室和监区外安置了“检察信箱”,方便在押人员及其亲属投放约见卡。2015年2月,在押人员柯某反映他入所时办案单位扣押了他的车子、手机、现金、信用卡等物品,没有给扣押清单,我们收到情况后多次与办案单位联系,将柯某的扣押清单手续补齐并交给他,柯某很是感动,主动认罪,向办案单位坦白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3月,在押人员胡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他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其刑期计算错误,经核查,发现他的拘留羁押期限没有被计算刑期,驻所检察室向原判法院送达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使胡某的刑期得到更正,并顺利到监狱服刑。
三是秉持规范、科学、文明监督执法原则,全面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法院交付执行专项检察、看守所械具使用专项检察、清理纠正久押不决的案件专项检察等活动,落实各项制度。驻所检察室严格执行统一的换押制度,建立久押不决案件的备案制度,会同看守所加强落实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和催办督办等措施,提升纠防超期羁押水平,在全市实现“零超期”。为了有效的防止各办案环节出现相互借用诉讼期限,出现“假超期“的问题,驻所检察室要求看守所对没有正确使用换押证,没有及时进行换押的办案单位一律不允许进行提审,严格落实换押制度,取得明显效果。
三、严防死守,杜绝事故
一是清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几年来,驻所检察室多次联合武警、看守所在所内开展“打击牢头狱霸、维护监管安全”教育活动,活动中对多名恃强凌弱、对抗管教、称王称霸的在押人员进行了公开处罚教育,要求他们在活动中对自己的违规行为现身说法,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作深刻检讨,对全体在押人员起到很好的震慑、教育效果。另外,检察室还联合武警对看守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监行动,对所有的监室进行大清理,将监区内的违禁品全部清理出来,并针对违禁品注入监区内的违规现象向看守所送达书面纠正违法通知,要求看守所进行整改。
二是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的协作机制。2011年在驻所检察室的建议下,看守所在鄂州市中心医院开辟了危重病号就诊绿色通道,对需要手术的病人,一律由医院副主任以上的专家进行,保证了在押人员突发重大疾病的紧急救治,2016年又经我们的建议在市中心医院设置了监管病房,病房与医院其他病房隔离,病房的门窗安装了安全网,墙壁用软包装,病床全部加固固定,保证了在押人员安全救治。2014年11月2日晚22时,在押人员程某某突然昏倒在监室,所医务室医生一时难以确诊,所里通过危重病号就诊绿色通道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人已昏迷,医院专家会诊后,当即安排手术治疗,将程某某抢救过来,避免了一起突发事故。
三是认真履职,防止事故发生。由于驻所检察干警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性,避免了一次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如犯罪嫌疑人余某,54岁,2013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5日,余某反映自己身体不适,后经所内狱医检查发现余某病情严重,驻所干警要求送余某去市中心医院检查,8月7日拿到医院检查症断结论:余某患肝囊肿、肝腹水并伴有严重的肝硬化。得知这一结论后,驻所干警建议看守所立即向办案单位提出对余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8月9日上午,驻所干警巡视监室时发现余某病情加重,便立即向办案单位催办,要求尽早变更余某的强制措施,并督促当天下午办案单位将余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至看守所。看守所立即将余某办理出所。后获悉,余某出所后第7天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件的成功处置,避免了一起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死亡事件。
四、严明制度,精准管理
对于看守所的管理,驻所检察室的监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一门高深的学问。除了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管理条例执行外,我们还针对鄂州的实际,补充和完善了具有特点的管理方法。
一是新建在押人员图书室,添置储藏书箱近千册。二是常年邀请司法局派多名律师,开展“法律进监所”活动,对在押人员实施答疑解惑,教育转化。三是缓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压力,减轻精神负担。每天早、中、晚三个时间段,在监区播放轻音乐,每逢重大节假日,就举办文艺联欢或其它娱乐活动。四是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在押人员现身说法。内容主要是遵纪守法,做人做事,学法、知法、守法。五是实行管教分离,定期召开联席会、狱情分析会,制定了在押人员风险等级评估管理体制。六是颁发流动红旗,鼓励表扬文明号室,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适当的加餐奖励,尤其是对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写出语言评语,送给其办案单位附卷,为其从轻处罚提供依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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