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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空坠物不妨以“重典治乱”

2018-02-11沈峰

21世纪 2018年4期
关键词:坠物小薇抛物

文/沈峰

背景:近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此事并非个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多以悲剧收场。(3月22日《法制日报》)

高空抛(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对无因之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样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者的权利。同时,又可以通过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方式,强化每个人的公共法律责任。正如前不久 媒体报道一个案例:因为同一件案件,来自五六个省份的31个人站在了一起,他们彼此都不相识。一年多前,一块砖头从天而降,正好砸在2岁女童小薇的头上,顿时血流如注。但砖头是谁扔的,无法确定。2月5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旁边一栋居民楼3楼以上的18位租客分别补偿小薇3105.5元,合计5.5万余元。

但也要看到,虽然法律规定很明确,以及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全楼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警示多有宣传,但依然无法杜绝高空抛物乱象。原因在于,对于高空抛物的认识,人们经常停留在道德层面,这其实也是一种对公共安全责任的淡漠。生命安全意识不足、漠视公共责任、监管机制和手段不够,使高空抛物成为了一种社会公害。

不妨学学香港特区,借鉴“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的工作,并对高空建筑安装监控设备,加大治安巡查力度,用严密的制度体系为治理高空抛物现象提供保障。香港特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每一场意外都让人唏嘘不已。防止高空坠物,不仅是一个事关文明的议题,更该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每个人都应该从中得到教训。比如高楼住户要经常检查自家阳台和窗户,叮嘱未成年人别往下抛东西,随时消除一切可能埋下祸根的隐患。

总之,高空抛物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制度建设和文明教化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时,就有必要采取“重典治乱”的手段。良好的文明环境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人的行为习惯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好的习惯固然要靠教育灌输,但也要靠法律严格的管理与约束。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让肇事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只有这样,高空抛物乱象才会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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