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须用好退出机制
2018-02-11张智全
文/张智全
背景:针对当前不少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的乱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田春艳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建议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退出制度,并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同时,建造综合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鉴定过程、结果的可追溯性。(3月12日《北京晨报》)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论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重要证据,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着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性要求作为司法鉴定结论“制造商”的鉴定机构必须规范运行,才能真正释放出助力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然而,揆诸现实,因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管理,不少司法鉴定机构就同一事实作出了多个鉴定结论、甚至作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以及违反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鉴定活动、错鉴假鉴酿成冤假错案等情况屡见不鲜。司法鉴定机构的这些乱作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该行业本身的权威,而且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故此,坚决淘汰劣迹斑斑的司法鉴定机构,实乃公正司法的题中之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少司法鉴定机构之所以置服务司法公正的本质目标于不顾而任性“乱劈柴”,虽然直接的诱因是缘于利益的驱使,但关键的症结还在于只进不出的管理机制。由于淘汰机制的缺失,不少司法鉴定机构只要拿到了生存无虞的“通行证”,就会因为没有违法违规的后顾之忧,面对利益的诱惑而屡屡突破红线。如果不对其坚决实行“一次性死亡”的淘汰退出机制,即使对其给予再严厉的惩处,也完全有可能让那些只顾追逐利益的不法司法鉴定机构“好了伤疤忘了痛”。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建立司法鉴定机构退出淘汰机制也就成为遏制司法鉴定机构“乱劈柴”不可或缺的必然选择。
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将直接加大那些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而忽视规范化管理的鉴定机构的责任,如果屡教不改,还将面临被清除行业的风险。面对“自掘坟墓”式重罚利剑的高悬,相信多数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恪守服务司法公正的底线,而不再一门心思为逐利而以身试法。不言而喻,建立淘汰退出机制,不失为遏制少数司法鉴定机构任性“乱劈柴”的理性务实之举,必能从根本上倒逼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功能定位的理性回归。
此外,淘汰退出机制本身也有利于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危机感,倒逼其积极完善管理措施,切实有效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旦这种危机感重压下所倒逼的规范化管理形成良性循环,那么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的整体水平就完全可以跃上新台阶,从而有效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