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2018-02-11林韵嘉
林韵嘉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基调,突出强调“推进绿色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但现实中环境风险无处不在。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商业银行直接投资企业项目或产业,因环境破坏造成企业损失,从而间接加剧银行的经营风险。二,商业银行贷前审批未将环保因素纳入,贸然对环保标准不达标企业放贷,该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停产搁置,银行陷入亏损。
针对上述问题,国内学者都有相关研究。其中,在实施环境风险管理必要性方面,有学者指出当前实施绿色信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顺应保护环境的现实要求,通过这种经济手段控制高污染、高耗能等污染企业的迅速扩张加。在分析银行环境风险原因方面,金融腐败的存在、风险内控不完善以及风险管理人匮乏是主要因素。
商业银行若不能有效进行环境风险的管控,除了自身也必定会牵连到企业的发展,影响经济的运行。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制度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一、当前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现实瓶颈
1、相关文件级别较低,多为倡导性,实际操作性差
关于绿色信贷,尤其是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规定大都零散于各个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大多数为宣誓意义,无可操作性,通常以通知、指导意见、意见等形式出现。例如《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涉及环境风险管理条文较少且制定等级级别较低,缺乏法律强制性。而在现实中,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时有发生,根据法律位阶要求,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位于下阶层有关绿色信贷的条文很有可能因此被忽略,即便有规定也形同虚设,执行力较低。推行绿色信贷,离不开国家、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的分工和配合,对参与信贷活动的主体设定对应的权利以义务,完善法律责任规制。
2、未制定统一、规范的绿色信贷标准,各商行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参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践行绿色信贷上尚未有全国统一、明确、权威的绿色信贷标准,银行在开展具体绿色信贷业务难度较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明确绿色信贷方向和实施领域,针对不同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因势利导地进行授信指引,完善政策制定和流程设置,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但现实是各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策理解有所差异,加之各商行自身经营条件和风险管理能力有限,即使在获得较完整的企业环境评价信息,也只是相对性贷前调查,完成授信、贷款活动,这种浅显的操作并不利于环境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3、企业过度包装,加大银行审批企业贷款的难度,增加环境风险管理成本
商业银行作为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载体,更多关注于投资回报率,希望通过短期贷款来谋求更高的利润。但是在绿色信贷下的借款多为长期,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绿色信贷扶持的对象——环保、节能项目或产业,因技术创新的客观性要求需要长期的时间。第二,长期借款也有利于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升竞争力,从而也有利于商业银行。2007年我国提倡绿色信贷机制后,企业为获得低成本的长期贷款以及更多的信贷优惠(包括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等),存在过度披露环境信息的可能性,该行为加剧当前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商业银行审批企业贷款。有学者研究得出结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与长期借款比例成正比,环境信息披露越多,公司获取长期借款比例越高。但因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企业实际的环境保护贡献存在差异,企业过度包装环境信息披露,反而加大商业银行对其价值判断的难度,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管理的也面临挑战。
4、各级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交流合作不畅,环境风险信息缺失
环保部门在环境质量审查、环境生态保护等方面,较商业银行更具有专业性,绿色信贷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但当前还有待提高。一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因经济效益高、能为当地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通常为一个地区的经济支柱,不排除政府干预导致环保部门妥协,加剧信息不对称性。另外,对于环境也存在两大部门内部程序与的系统不完全兼容,造成技术上阻碍,信息碎片化、互动能力差。
二、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概念定义以及实施理论基础
1、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概念定义
关于环境风险的具体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商业银行直接投资企业项目或产业,因环境破坏造成企业损失,从而间接加剧银行的经营风险。二,商业银行贷前审批未将环保因素纳入,贸然对环保标准不达标企业放贷,该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停产搁置,银行陷入亏损。至于风险管理,既是一个对巨额损失进行调整的过程,也是对公司在这些风险面前所表现出来的脆弱性进行调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头寸组合、支持公司活动的资金数量。环境风险管理是指人们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控制环境风险以消除或减轻其不利影响的行为。
2、实施理论基础
技术资本主义发展让技术和资本更加有效地结合,从而创造出最大化的利润,不可忽略其也带来了经济风险和环境风险。一方面技术资本改变人类的消费模式,另一方面改变消耗能源方式的同时带来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加剧生态危机。商业银行作为该产物,追逐效率与利润,以最快实现增值目标,面临着同样的风险。海德格尔曾说过,与他人共存之存在,也为其恰恰之存在的那一存在,这一提出建立在存在论本质之上。风险存在论由此而生,指出人被动进入自然要承受风险,生存谋划同样也是具有风险。在风险存在论之下,“风险管理”不仅要从行动结果上、更要从行动过程中理解。感知并解释环境风险、揭示并说明事件因果联系,从而得出合乎理性的环境风险预期。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构建,离不开包括环境风险的预期和社会建构的风险意识结构塑造。
绿色信贷下,商业银行实施环境风险管理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即企业在关注自身经济利益时也要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增长的义务。这一义务对于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关系到当代人类乃至后代子子孙孙的生存福祉。[[]]商业银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承担着维持金融机制正常运行、保护公众资金安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经济责任,也要,崇尚社会公众关注关乎全体利益的道德规范,践行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福祉的社会责任。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初衷之一就是希望通过调整商业银行放贷的程序、改进信贷业务进行的标准,发挥商行作为现代经济枢纽和社会资金配置者的积极作用,降低因环境破坏给银行带来的金融损失,履行社会责任,保护人类的共同环境。
商业银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还需参考外部经济性理论。由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性理论,将经济主体对外部环境造成非市场化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在该理论下,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社会成本小于私人成本,受益者减少甚至无需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恰恰相反。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有着特殊性,它既是注重盈利的企业,同时还是其他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商业银行的一举一动,都将影响到有关企业的生存发展。商业银行的逐利经营活动也将造成负外部性经济的影响。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诞生从制度层面弥补商业银行的“经济负外部性”责任,让“经济负外部性”转化为“内部化”,减少风险侵害,降低社会成本。
三、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对策
1、从商业银行外部环境角度
(1)完善有关环境风险管理的具体法律,加强确定性、强制性立法
针对绿色信贷相关立法以指导、意见为主,偏向提倡性、指导性的现象,加快绿色信贷立法进程,完善绿色信贷法律体系。推进相关立法离不开研究绿色信贷的规律,立法可从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税收优惠等多方面角度思考设计和流程控制,有针对性、明确性、确定性、可执行性,对于促进金融行业业务创新,培育创新服务意识,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都具有积极作用。商业银行作为发放企业贷款的主体,有监督借款人使用资金用途的责任,保证资金利用有益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从而控制环境与社会风险。明确商行的社会责任,既需要法律上的规定,也需要具体领域落实。在《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环保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在具体领域中,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法律责任”章节,提及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违法业务活动等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将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承担纳入法律规定,完善约束机制,从主观角度降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难度。
(2)引入对贷款项目环境社会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完善绿色信贷执法和监管法律制度
减少环境风险管理阻碍。《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保护和改善环境中提到“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在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管理中亦可延用这一要求。明确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活动、推出金融产品时,将环保评估纳入评价标准,充分考量其是否符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要求。为避免商业银行放贷随意性,引入专业性更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制度,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企业环境报告项目,在商行发放长期贷款后,实施跟踪评价,一旦发现存在不符合绿色放贷要求的情况,可以停止继续放贷,降低环境金融风险。同时构建绿色信贷执法和监管法律制度,规范执法流程,既为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实际中执法提供明确标准和有力依据,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亦是为被执行人在遭到违法执行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律武器。完善监督制度,则是从另一角度来保证绿色信贷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风险控制亦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加强银监会对于银行业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的状况的监管,增强强制约束力,让商业银行从内部认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3)搭建商业银行与政府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平台,形成持续的双向良性互动
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向商业银行告知严重的环境污染违法事件、通报污染企业黑名单及环境违法违规信息、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重点把握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和真实性,以便于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中能够有针对性地避免放贷给“三高”企业,扩大环境风险。[[]]商业银行则应定期联系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二者交流合作,将具体业务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性问题与环保部门探讨协调,从而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同时运用互联网技术,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强化信息共享功能,解决系统不兼容问题。
2、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
(1)法律上重新定位“商业银行”身份
在环境风险管理中,我们不能把“商业银行”单纯看作仅是一个“经济人”。以满足自身最大效用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贡献社会力量的唯一动力,这容易诱导商业银行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脱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利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可见仅作为“经济人”的法律设定是远远不够的。对此,可以借鉴环境资源法上的做法。在环境资源法中,法律主体由“生态社会国家”、“生态城市”、“生态社区”以及“生态人”组成,“生态人”受制于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是人的社会性和生态性的统一体现。作为“生态人”的商业银行在环境风险管理中,能够认识到自身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环境保护的力量,同时自身也是外部环境变化作用力之物,互为主体与客体,这也是“生态人”与“经济人”、“社会人”最大不同之处。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理念,树立环境保护观念,提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能力。在“生态人”的设定之下,商业银行将意识到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伦理规则的重要性,可以借鉴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精髓,纳入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从而避免因放贷“双高”企业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贯彻践行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EPs)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对建立统一、确定的绿色信贷标准提供创新思路。关于赤道原则的定义虽然学界上仍存在分歧,但普遍达成的共识是:这是一套无需官方规定,仅由金融机构自发地对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评估、管理和发展的原则。[[]]行业自律的治理模式可以补充国家调控或者为国家调控提供有效的替代措施。这项全球金融机构在应对生态环境破坏局面的国际融资项目标准,将环境和社会变化对银行的风险影响纳入考量。绿色信贷则具有更浓重的行政手段色彩,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的联动,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从资金源头上严格限制“双高”项目建设和企业的市场进入。即便赤道原则与绿色信贷存在着区别,但二者仍有互通之处。因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程度不同,各个商业银行对于绿色信贷中环境风险评价自由度较大,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模糊的标准将让本就被动的商业银行倾向于经济效益。绿色信贷下环境风险分类评价标准的规范化,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执行能力。建立一套具有规范性的环境风险评价指标可借鉴“赤道原则”的做法。在赤道原则下,制定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的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将赤道原则与我国实际情况紧密联系,推动建立统一的环境风险分类评价体系,制定不同产业环境信贷标准,有效避免随意性商业银行在审查企业的贷款申请时,也能有针对性地完成授信放贷,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