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民办高等教育比较研究
——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和哈佛大学为比较对象
2018-02-11尚利霞
尚利霞
(常德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教育界翻炒至今的“中美高等教育比较”已不是孰优孰劣的证明题了。我们的尴尬在于:我们深知问题之所在却止步于问题的提出,然对于问题本身,我们似乎略显得束手无策。在奉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中国,其公立学校在教育界可谓是独领风骚,而崇尚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美国,其私立学校在世界范围内却独占鳌头,这与经济制度有关吗?还是巧合?论文以私论私(中国为民办高校),就美国的私立高校与中国的民办高校在概念和背景上能否找到答案呢?
本文以美国的哈弗大学和我国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作为美中私立(民办)高校的一个缩影进行研究,意找出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路径。
一、两国语境下的非公办学校概念梳理
原湖南师范大学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长张楚廷在其著作《张楚廷教育文集》第十一卷学校管理学卷的序言中提到:中国语境下可能刻意回避“私”字,故在我国私立高校转称为民办高校。“民办”与“官办”相对,而与公办相对的应为私办。这样,看似私立学校,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名分。在我国通常使用“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学校”涵盖私立学校。1987年7月8日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而相对于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具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在社会上独立设置的补习、辅导、进修等教育组织),后者排除了学术团体。在概念中两者都未排除含有公有成分的国家企事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1993年8月17日国家教委发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这一权威定义与传统的私立高校有无区别呢?规定中的“各种社会组织”中并未排除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的公有经济组织),所以在外延上要大于传统上所认为的私立学校。
在2010年7月29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十四章第四十四条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中的专项改革试点下的第八点中提到“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在2013年1月29日《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中的改革办学体制下也有“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字样。这些都似有将我国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和分营利性的苗头。在自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营利”释为“谋求利润”,“盈利”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认为它等同于赢利,而赢利意为“企业的利润”,实际生活中“盈利”也兼指一般的利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小小英汉词典》中盈利释为profit(利润)而营利为seek profit(谋求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指“不能有盈利”。近年法规中出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的“谋求利润性民办学校”吗?这是急需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界定和明确的,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如何分类?分类后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如何管理?能否将美国营利性私立高校介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与营利的成功经验移植到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中来呢?笔者认为学校若能真正做到“治学”与“治校”分离,行政与学术各行其道,管理上的这种移植又未尝不可呢?总之,这是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倒春寒,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其临产阵痛时能否在华夏大地找到其幸存庇护之所呢?
我国权威概念界定中只字未提“私”字。张楚廷校长在其著作《张楚廷教育文集》第十一卷学校管理学卷中写道:“为什么中国的经济明明白白说有私营经济?为什么中国的大学不能明明白白说有私立大学?为什么中国的大学不像世界许多国家那样明明白白地叫做私立学校呢?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对于经济成分的称谓中能直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呢?为什么宪法能如此而到了教育领域就含糊不清了呢?”对于张校长的这五个为什么,思考:在不同的国度和经济背景下学校的称谓是否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呢?也就是说我国的民办高校是否要与美国的私立高校对应呢?事实上,我国并非没有“私立高校”这一学校称谓。1950年教育部公布经政务院四十三次政务会议就批准了名为《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①,可见“私”字在我国并非禁字。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而“多种所有制经济”就是包括民营经济。通俗点说既然“经济大头”在国家,人民大众有教育的需求,国家就得接受其委托,于是国家又委托各级政府,政府委托学校,公立学校得以形成!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但现阶段的国情决定我们必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此相应,出于大国办教育的财政困难,我国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从我国多次发布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和“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中也不难看出,其概念正与我们的民营经济相契合。经济制度上的民营经济深入人心,为什么到了教育领域就得“非公即私”呢?在中外教育比较中,我们自觉地把我国的“民办”和国外的“私办”等同,于是受观念先行的影响,我们疑惑“我们为什么不干脆叫私立高校”。与民营经济下含的私营经济一样,笔者认为在我国私立学校只能算作一般的教育培训机构,“民”与“私”本来就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何以划等号?
美国似乎没有对私立学校在概念上做任何界定。从经济制度上看,美国是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同时辅以国家宏观调控。既然资本私有,公民的教育需求也应该“自行解决”,私立高校的市场自然比中国民办高校景气。正因为美国是私有制经济辅以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经济支持的教育或学校也变得“公私分明”,这一点美国很多著名高校在其校名上已相当明了。从美国发展历史上看,美国第一所私立高校哈佛大学实际上比美国建国还要早140年,这也不难解释美国为什么对私立高校没有概念界定!
二、中美国家对非公立学校发展历程的影响
仅以经济制度作为论据似乎略显单薄,因为两国对非公办学校的待遇对其发展的影响的确是值得一提的。
我国对民办学校的态度和看法是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的。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对民办学校的政策经历了从维持、改造到接办、取消的发展过程。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规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纲领从宏观上为我国的私立学校指明了方向。在国家的鼓励下,1982年3月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所民办高校“中华社会大学”在北京成立③,这标志着我国民办高校在经过30年断层后重新登上教育舞台。1982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30余所,到2008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学历和非学历高校在内)己经发展到1184所,从1982年到2008年的27年间增长了39.5倍,年均增加40余所。其中1993年到1995年三年间增长速度最快,共增加了709所,年均增加236所。就民办普通高校而言,从1991年的6所增加到2008年的318所,总量增长了53倍,年均增长17余所。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扩招以来的这段时期,是民办普通高校是增长最快的时期,民办普通高校从25所增至318所,10年间增长了12倍多。
美国的高等教育是以私立学校为起点的,始于1636年创建的哈佛学院,约翰.哈佛是学院的创建人之一,他在临终前将他的一半遗产约780英镑和320卷图书捐赠给了学院④。这一义举感动了许多热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给“襁褓”中的“婴儿”“授乳”。这个捐赠兴学的先例形成一种传统贯穿哈佛校史。到19世纪初的时候,美国的公立学校才开始发展,但是早在美国制定联邦宪法时做出了“未授予联邦,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限,分别保留给各州和人民”的规定,联邦宪法对教育只字未提,就为人民的办学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建国之初,许多美国人包括政治家坚持认为政府应介入并改造高等院校,使其由私立转为公立,但是联邦宪法的裁决是必须维护私立学院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包括1922年俄勒冈州颁布一项法律,要求8—16岁儿童进入公立学校,作为取缔私立和教区学校的第一步,但是1925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俄勒冈州的这项法律违反联邦宪法。195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为“暴发户”,同时也受苏联人造卫星上天的刺激,联邦政府向私立大学提供联邦补助金和贷款。
由此可见,美中两国对于非公立即私(民)立学校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的私立高校在建国之初的灭顶之灾中得到联邦宪法的庇护,而中国的民办高校则从新中国成立始就一直由国家掌握生杀大权,这当然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思想的落后是影响国家发展的巨大因素。而美国独立后,无需担心思想的落后,它并没有受到封建思想的洗礼,美国第一所私立高校哈佛大学实际上比美国建国还要早140年,教育的发达对美国的发展贡献了不小的力量!
三、哈佛大学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比较
现欲从哈佛大学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在中美民(私)办高校中的地位和筹资两个方面对两校进行平展式比较,较之众多的中美教育比较,此番比较也许只是浮光掠影。
1、两校在中美民(私)办高校中的地位
中国的民办高校从新中国成立起就一直由国家掌握其生杀大权,到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才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始终都处于“官尊民卑”的地位,中国的民办高校是国家喊哑了嗓子才有点起色的领域,是国家力不从心后下放的教育权利,加之教育部法规文件中对民办高校的多处模糊表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的条文。何谓突出贡献?怎么样才算突出?予以何种奖励?精神还是物资?如果要选择同为本科院校的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你会选择谁?
美国在联邦政府初建期就以宪法形式保证了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美国的公私立高校齐头并进,哈佛也一直处于龙头地位!
2、筹资
无可厚非张楚廷校长是一位不可多得的治校人才。但涉外似乎也没有成为中国的哈佛、成为领头军,一方面发展历史短暂,但更重要的笔者认为还是经费!2011年厦门大学副校长邬大光教授对39所民办高校的调研发现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为4所⑤。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社会力量办公室的问卷调查也显示,现在民办高校最主要的经费收入还是学费,占全部收入的近80%。我国民办高校办学经费收入中社会捐赠和财政资助微乎其微,校办产业收入也极其有限。张楚廷校长说:“作为校长,教学的组织与实施,教学目标的拟定我负责,董事长不管。物业我不管,但我需要物资!教学设备等,董事长必须配合投资。我只要钱。负债、盈利是老板的事,我这边与他关系极大,我这边质量搞得不好就完了,他这一点是放心了的,我负责质量,他负责投资,我们之间没有什么矛盾,他欠钱、贷款都要支持我的教学工作。实际上,作为校长,有关财务的事我只管两件,一是工资,二是行政经费开支”。也就是说涉外的资金来源具有极大的依赖性。而美国埃利奥特担任美国校长期间基金从两千三百万美元增加到了2.25亿美元,普西出任哈佛校长时进行了美国高等教育史上规模最大的募捐活动,为哈佛大学筹集资金达8.25亿美元。资金是我国公私立高校发展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一方面教育是公益性活动非营利性企业,另一方面教育需求扩大导致的教育规模扩大需要的资金增多,这一对矛盾已越来越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绊脚石!而我国的民办高校处境更是万急,我国民办高校是一个自负盈亏的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无政府资金来源,其办学经费几乎全部依靠自已通过高等教育市场主要是生源市场和融通部分私人资本筹集,主要来源于学费和私人投资⑥。也就是说,民办高校是以顾客支持型而非公众支持型的非盈利组织。哈佛每年都有很多的校友捐赠,问题是为什么这么多人愿意把钱捐给哈佛呢?是对母校的归属感、对母校的反哺、母校对学生的关怀和培养、政策的支持?还是受美国联邦遗产税法的影响。因为联邦遗产税法规定,捐赠给教育机构的遗产可以不受限制地免除遗产税,如果将财产遗赠给子女,子女则要交纳高额遗产税,这大大刺激了私人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对于私人捐赠给学校的所得也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我国民办高校发展时间的短暂和历程的曲折以及政策的尚待完善都是我国民办高校发展滞后的原因,但涉外作为我国民办高校的一个缩影其发展也是可圈可点的。
注 释:
①吴忠魁.私立学校比较研究—与国家关系角度的分析[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40.
②董孟怀.百年教育回眸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138.
③刘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学特色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106.
④姜文闵.哈佛大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23-24.
⑤姜超凡.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育质量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