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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下,仲裁裁决陷入信任危机

2017-11-24杨宇勃发自陕西西安

清风 2017年11期
关键词:终局仲裁员仲裁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发自陕西西安)

“一裁终局”下,仲裁裁决陷入信任危机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发自陕西西安)

“仲裁从性质上而言,它是一种准司法机构,既是民间机构,又兼具司法的功能,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的运行基石就是信誉,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裁终局’,而法院则需要‘两审终审’,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它可以实现便民、公正、诚信。”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安仲裁委仲裁员耿民告诉本刊记者。

仲裁是对于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国外,称之为商事仲裁院,国内称为仲裁委员会。”耿民说,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不健全,加上各种复杂因素的掣肘,使得仲裁领域不乏乱象,而且有的问题则属于“硬伤”。

自律性组织迟迟没有成立

耿民告诉本刊记者,1995年9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仲裁虽属于民间机构,但其在设立时,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地方的仲裁委主任由当时的政府主管领导兼任。“全国不少地方都是如此,这种做法在刚开始时是有必要的。”

“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独立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通过设立中国仲裁协会实现行业自律,通过协会的章程,将仲裁行业管起来。但仲裁法实施二十二年了,中国仲裁协会至今未设立。”耿民说。

本刊记者发现,仲裁法规定要设立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且规定,该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由此不难发现,法律从设置之初就已经赋予中国仲裁协会监督全国各仲裁委员会的权力。

“从实际情况看,不仅中国仲裁协会未设立,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地级市都成立了仲裁委,但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自律组织仲裁协会,以至于从制度设置上来讲,各地仲裁委无法凭借行业协会实现自律。”耿民告诉本刊记者,“这样的背景下,仲裁委员会又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以至于仲裁委成了‘独立王国’。”

耿民告诉本刊记者,他曾代理过一起行政诉讼案,先是举报虚假煤矿登记,后根据委托方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但该案开庭裁决后,委托方突然拒绝在他代写的“行政上诉状”上签字,却委托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以不同的诉请再打了两个行政诉讼案,结果均被法院以“超起诉期限”驳回。一年后,另委托的律所又以委托方“全权”仲裁代理人,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称耿民延误了行政起诉期限,由此向仲裁委申请解除与耿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申请返还代理费等20.5万元,赔偿因延误“起诉期限”导致的损失10万元。

仲裁审理期间,耿民举证称因自己受托代理的案子已经审结,故已不再存在解除诉讼委托和“退费”的理由;同时,因针对工商“行政许可登记”起诉,并不是耿民的诉讼主张,委托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耿民“延误起诉期限”的,故“过错”赔偿的申请依法也应予以驳回。但后来,西安仲裁委却以耿民“未尽到对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给予风险提示的义务”为由,确认解除与耿民的代理合同,并裁定“酌情支持退还10万元”代理费。

但巧在耿民也是西安仲裁委的仲裁员,于是,他查询了西安仲裁委的收费系统和相关卷宗,发现该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除存在着“待遇不平等,标准不统一”的“两样”收费问题,此外,仲裁裁决书把耿民代理的行政诉讼案和委托方后来又另行委托律师代理的两个行政诉讼案的案名相混同,做出了上述有利于申请方的裁决。

为此,耿民找西安仲裁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潘俊星,指出仲裁庭在仲裁中存在的问题。此后,西安仲裁委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承认申请人在立案时少交了3600元仲裁费,但对所欠费用拒绝追缴。

于是,耿民先后找过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法制办、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法院等,行政机关回复称:“多收费应当追责,少收费不便处理。因仲裁委是依法‘独立’办案,我们没有办法。”对仲裁裁决明显存在实体方面的错误,法院称“我们只管程序问题,无法纠正”。耿民说。

“跨越式发展”引发不少问题

为了进一步了解仲裁行业现状,本刊记者在西安采访到了被称为“仲裁四老”之一的邓新会,邓新会曾在2016年12月由法制日报社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首届仲裁公信力论坛暨颁奖典礼”上,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资深仲裁员唐厚志、厦门仲裁委原主任张斌生、深圳仲裁委员会原主任冯百友一起荣获“终身成就奖”。

“我对仲裁现在的发展现状不是很满意,目前,仲裁的消极因素正在显现。”采访期间,如今担任西安市仲裁委咨询委员会主任的邓新会告诉本刊记者,刚开始仲裁委在全国推行过程中就存在“跨越式发展”问题,并没有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甚至提出了仲裁二十年发展计划,而且发展数量呈几何数增长,按照这种发展要求,就是全国所有案子也不够仲裁委裁决的。”

邓新会表示,仲裁制度在我们国家要推行的话,必须通过实践的不断检验。起初,国家在全国设置了七个试点城市,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经济发达地区设置了广州,经济特区设置了深圳,在狭长的边境地带则选择了呼和浩特,而内陆城市则选择了西安。

但当时这些城市的试点时间并不长,只是先于全国其他城市成立仲裁委,不久仲裁委就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在没有取得实践充分检验的情况下,便在全国成立了230家左右的仲裁委员会,比国外所有的仲裁机构总和还要多,这样一来,从开始,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就因为过快而产生了不少问题。”邓新会告诉本刊记者。

邓新会表示,发展过快、过急,以至于一些地方成立仲裁委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其中就包括硬件和软件,“基本的办公场地都没有,以前我在某省调研时发现,该市仲裁委要开庭时,领导才腾挪办公室用来裁案子;还有个市仲裁委只有两间房子,当开庭时才临时租用外面的场地。此外,仲裁员自身法律素养不高,而且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这样怎么能建立仲裁的威信?”

“目前,仲裁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仲裁行政化。”采访期间,邓新会表示,按道理仲裁与行政机关是没有关系,但目前仲裁委是在政府法制办下面设立的,“不少地方要么法制办的负责人就是仲裁委的负责人,要么政府的负责人是仲裁委的负责人,这本身就存在问题。一些地方仲裁委设立后招聘人员,没有案子办时又回到了行政序列中,拿国家的工资。”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规则研究中心主任董少谋告诉记者,仲裁机构与法院是并列的机构,它是一个民间机构,但是我国的仲裁机构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是政府领导兼任的,一般情况下是由副市长兼任仲裁委主任,而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中,就有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尽管说仲裁委是民间组织,其实它是一个官方性质的民间组织,仲裁委是有编制的。”

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仲裁的设立就是当时为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活动所作的法律准备。”邓新会坦言,此举就是排除公法,通过私法领域,动员社会因素把社会问题解决好,与国际社会接轨。

“而如今,我国仲裁缺乏一个扎实的发展基础,全国仲裁协会没成立、全国仲裁收费标准不统一,全国仲裁规则不统一。”邓新会告诉本刊记者,对于仲裁员的聘任也缺乏规范。现在仲裁员的聘用虽然是按照仲裁法规定执行,但并不规范。

本刊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有些律师在业界毫无建树、毫无影响,但确实执业够八年了,进入了仲裁员名单。还有的没有考上律师资格证,在法律服务中心混迹多年,也冠冕堂皇当上了仲裁员。更有些政府官员,以‘专家’身份进入仲裁员队伍,有些老法官退休了,也加入了仲裁员队伍。”陕西省法学会民诉法研究会公益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规则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高俊斌告诉本刊记者:“由于一些地方仲裁员队伍参差不齐,以致造成仲裁的案件质量并不高。”

高俊斌说,目前,法院系统相对较为正规,互相监督机制较为完善,法律文书的签发有庭长把关,还有院长、副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层层把关。即便一审错了还有二审,二审错了还有申诉,同时还有检察院的同行监督。另外,讨论案件时,法官也很理性。“但目前的仲裁委只要首席仲裁员认定后,案件便很难扭转。且对首席仲裁员缺少监督,加之‘一裁终局’,除非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基于程序问题,否则,即便是实体部分出现问题,仲裁结果也无法改变。”

“目前,国家对仲裁委的管理最高一级是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它主要负责全国仲裁行业的规划,相应地,各省则是省政府法制办监管仲裁委机构问题。”董少谋坦言,“至于行业自律问题,早在十五六年前不少人就要求成立仲裁协会,仲裁法规定由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然而至今中国仲裁协会并未成立,如今仲裁规则都是各地仲裁委自己制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指导规范。”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状况,作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规则研究中心主任的董少谋说:“我们现在就是希望能够研究出一套模范、标准的仲裁规则,让各地仲裁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在这个规范的指导下制定仲裁规则。”

“一裁终局”规则颇受争议

“我一直认为仲裁机构不能发展太快,它需要一个准入门槛,而现在的门槛太低。据我了解,有的地方的仲裁委水平差得太远。”采访期间,著名民诉法学家、陕西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董少谋告诉本刊记者,目前,全国各地只要是设立区的市几乎都设立仲裁委员会。“就陕西省而言,基本上每个地级市都设立了仲裁委,西安就更不用说了。”

“而各地仲裁委并没有像行政区划那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他们之间互不统属,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并不需要上诉。”董少谋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且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所以不存在上诉问题。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然而“一裁终局”也颇受诟病。高俊斌告诉本刊记者:裁决错案并不奇怪,只要是人都可能会出现,关键是如何在出现后进行纠正。“但由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所以导致仲裁裁决案件后实体方面一旦出现问题,就无法纠正,我个人认为,这成了仲裁行业信誉的重大伤害,虽然国际上都是实行‘一裁终局’,但是对于这一问题必须要有可行的司法救济。”

董少谋说,目前,我们国家对仲裁委的监督主要是仲裁协议的监督。因为仲裁委进行仲裁的前提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只有双方同意,仲裁委才能够受理,否则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所以法院有权对协议是否有效进行监督。同时,对于协议的仲裁范围也受法院的监督。此外,仲裁机构作出决议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仲裁法的规定,如果认为在作出仲裁决议过程中程序存在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决议,但是实体方面存在问题则不能撤销。

“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既然选择了仲裁,就必须承担这样的后果。国际上也是如此,法院只监督程序,不涉及实体。因为仲裁最早起源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基于信任找到了第三方,既然信任,那么就应该承担风险。”董少谋说,“但是国外的协会是一个纯民间组织,他们对于协会的信誉看得非常重,因此自律意识非常强,而国内某种程度上还是受人情、关系、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会给仲裁运行带来一些问题。”

耿民说,退一步讲,即便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当事人掌握了新证据,此前仲裁的案件有了新情况,也无法改变之前的裁决议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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