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基层德性司法的展现形式
2018-02-11王金霞
文/王金霞
编者按:德性是使法律良好运行的道德基础与保障,司法主体的德性与法律的有效实施有着紧密联系。提及司法主体的德性,我们可能更多在关注法官职业伦理的特质、道德属性,譬如法官要公正清廉等,这是职业价值理念对法官个体德性提出的要求,是法官队伍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德性依据除了来自职业“法则”外,更多来源于个体内心道德的诉求与“本性”,具体表现为法官个体的人格魅力。在基层司法语境下,相较于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的职业技术运用,法官通过张扬个人魅力,依托个人德性经验,以通俗的语言、灵活的方式,主动及时介入“民间细故”,对于纠纷的解决,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著名学者苏力教授曾指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老百姓生活的平安及和谐,在一定程度上系于一批如陈燕萍这样的公正、勤勉、务实、真能解决问题的基层法官。她/他们是中国司法的,也是中国法治的基石和神经末梢。”中国基层法官的形象塑造中,这种具有个体德性的法官形象或本文所说的德性司法形象,需要我们对其作出更为深入的解读。相较于制度德性、职业伦理,本文所指德性司法是在基层司法的语境下,法官充分展现并运用个体德性于司法实践的纠纷处理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写的《最美基层法官》一书中,除了发挥专业特长审理经典案件,引领社会风尚的职业法官,大多数“最美”基层法官都是德性更为突出,依凭较高的人格魅力以及感召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官形象。德性司法具有如下的具体展现形式。
司法过程的亲民性或人民性
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要获得一种“威严”,有时候并不一定要与当事人保持距离。走群众路线,与老百姓心连心,多体谅当事人难处,处理矛盾纠纷可能会事半功倍,结果会更具说服力。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有时需要笑脸迎人、端茶让座、文明待人,他们可以是知心大姐,乡亲的好闺女,农民的好儿子。司法过程的人民性即司法工作更注重考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实际困难,如平时安排开庭、调解等尽量避开麦收、秋收及播种等农忙时节,对于季节性强、牵涉面广的涉农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不误农时,尽可能以简便方式通过诉讼调解解决纠纷。基层司法需要成为一种易于接近和获得的资源,尽可能低廉化设置,甚至需要法官主动介入群众日常生活中的鸡毛蒜皮,而非坐等堂上“敲几下法槌”。
司法过程的亲民性还需要善用情感,以情动人,以情服人。以基层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
某户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供养三个子女一同上学,遂让二女儿辍学在家,结果二女儿得了精神疾病,大女儿和小儿子都考上了大学在省城工作,二女儿则只能嫁给本地人。结婚后,其婆婆为了让她生孩子,不给她吃药,就犯病了,二女儿跑回娘家,要求离婚。主办法官对当事人讲:“你们全家欠她太多了,明知道她有病,还把她当成包袱一样甩给婆家,你们怎么能这样对她呢?你们可是她的亲人啊!”突然这个精神病患者眼泪哗哗地流了下来,法官的心一下子就被她刺痛了,她太可怜了,法官的眼泪也流下来了。法官越说越激动,一边说,一边给她擦眼泪:“你们今后要把她当成孩子一样,好好补偿她、照顾她、爱护她,当父母没有能力时,你这个姐姐和弟弟要继续爱护她。”最后她的爸爸妈妈和姐姐全哭了,保证说一定听法官的。法官又让被告到法庭来,对他说:“现在你其他的不要想,只要你凭自己的良心考虑一下。如果你的媳妇不能生孩子,你和你的家人能不能像亲人一样去照顾她,爱护她,爱她一辈子。给你时间,你去和你的家人商量一下,一定要凭良心回答问题。”过了一会儿,被告回到法庭,说:“法官,什么也别说了,我凭良心说,同意离婚,让她回娘家治疗,其他的不提了,彩礼钱也不要退了。”
主办法官在这个案件中用亲情化解纠纷,结果之所以奏效,是因为法官在这个过程当中完全倾注了自己的情感。此时,法官不仅是居中裁判者,也是为人父母而感同身受,甚至直接展现了自己的倾向性。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跟当事人讲爱心、讲良心、讲伦理,而非仅仅讲法律,事后证明这些方式反而能实际触动当事人,从而真正有效地解决纠纷。
司法过程要有亲和力更要有耐心,基层司法过程中很多案件需要调解结案,调解需要技巧,更需要耐心。法官往往要在诉讼两造间反复做工作,有时会与当事人磨上整整一天,甚至更多时间。调解有时也是体力活,法官需连续作战,甚至连吃饭都顾不上。有时法官为送达法律文书,让当事人主动参加诉讼,需要走向田间地头送达。这些都是法官美德的展现,很难涵盖在一种职业的操守之中。
正如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所总结的:“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些都是司法过程的亲民性或人民性的展现。
履行职责的主动性与及时性
“不告不理”是司法的基本原则,职业司法过程由于成本高昂,只能对少数重要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修复,司法的被动性是现代司法的一个基础理念。然而,德性司法往往需要突破这种被动性,需要法官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现实当中,基层法院广泛存在“电话预约、上门立案、入户调解、跑腿办案”的办案模式,有时为了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还要做好预防工作。例如,基层派出法庭遇到当地发生的打架事件,法院就有可能需要马上到现场调解,以化解纠纷。另外,有时还需要根据农村各个季节发生不同纠纷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宣传措施。如农忙时节容易发生争水纠纷,需要法官提前告知村里做好这方面工作;农闲时节容易发生的宅基地、婚姻、债务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有时需要法官专门到村里讲授相关法律知识,等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这对基层的某些案件似乎并不是很适用。按照职业司法的规定,在审限内结案都是符合要求的,德性司法则需要做到某种及时性甚至是即时性。如针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许多法院设置了“讨薪快车道”,对某些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特事特办,等等。这些都是讲究司法及时性的典型表现。对于法官来说,能够就地、及时地解决纠纷,确是一项重要美德。这些讲求效率的司法方式依然是收拾基层民心的重要手段。
承担部分事务的法外性
基层法官承担的很多事务可能并不是其本职工作,而是具有一种“法外性”,即具体的德性行为往往会超越法律本身规定的法官职责范围。德性司法可能尤其在一些法外事务中展现,这些事务的承担使得法官更能够打动当事人,让当事人接受判决或是调解的结果。如在很多案件中,许多法官既是居中裁判者,也是心理咨询师,以解开当事人心里的疙瘩。因为许多当事人并不是不愿意履行,而是心里的“气”没有理顺。在有些案件中,为了调解的达成,需要利用法官的影响力为当事人谋求一些便利或利益。法官有时是为困难当事人谋求“低保”的待遇;有时是发动同事为困难当事人捐款;有时则需要给当事人解决具体的困难(如在某案件中,开发商下落不明,楼层漏水难以修缮,主办法官一方面稳住当事人情绪,做其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联系街道、社区,多方筹措资金,并到当事人家中实地勘测,最后拟定修缮方案,直接改善当事人的居住条件,解决楼层漏水问题);有时还需要给诚意改过的犯罪当事人作担保,担保其日后能够改过自新,让其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法外事项的承担并不是对法官们提出的普遍性要求,而是需要其积极主动去担当,这是德性司法的重要展现。
使用语言的日常性
诸多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直接引用法言法语可能不合时宜,需要法官使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的通俗语言去宣传法律、解释法理。
如在一起合同纠纷中,一位基层法官用下面的语言进行调解:
大伯,你也是60多岁的人了,在村里德高望重,当初你签了协议,十年了你都不履行,小辈们咋看你?……你比邻居年长,咱就让他三分,行不?而且这不是你能抗的事,到最后还是得按照法律秉公处理,你得按协议履行不说,对方要是让你支付违约金,那你也是该出的。你要是觉得我说的话不公平,大伯,我听听你咋说……
这是一种典型的日常语言,法官亲切称呼当事人为“大伯”而非“被告”,给予当事人充分尊重,语言内容上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语气平缓,多数采用商量的口吻,策略上有理有利有节,以法律理由作为坚强后盾。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技巧和策略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并为成功化解纠纷创造条件。使用日常语言还意味着需要借助这些语言背后的“生活形式”,用“常识、常理、常情”等日常思维内容来助力纠纷的解决。
个人人格的魅力性
德性司法最为典型的展现即法官个人人格的魅力。相较于以前的司法实践,司法内在权威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极个别法官人格的败坏。法官个人的人格魅力可能展现在如下典型方面:一是廉洁奉公,这是诸多具有德性的法官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公生明,廉生威”,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种廉洁的魅力性可能表现在某些具体情境之下,譬如,当事人有时是诚意感谢,并非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此时法官坚守的可能是一种个人的内心操守。二是无私奉献,舍小家,为大家。将自己的一切都献给单位,献给司法事业的法官着实令人尊敬。在公私冲突时选择为公忘私,不计较个人利益得失,这种人格的魅力性依然是给中国司法增色添彩的重要方面。三是在基层法律岗位上长期坚守,甚至是带病坚守。很多基层法院的待遇并不高,收入远比不上律师,金钱和待遇方面的职业激励可能并不够,许多法官坚守的动力很大部分来源于其内心对司法公正的向往,以及让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产生的内在愉悦感。很多基层法官在人民法庭坚守十年、二十年,这是很可贵的品质。以上种种法官个体的人格魅力展现形式,很难被简单归纳于职业伦理之中或者被职业道德的概念所涵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论语·里仁篇》指出,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可见,“好人恶人”的公平正义事业需要系之于“仁德”之人手中,法官的德性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德性司法依然是中国基层司法的重要脊梁,是基层司法现实有效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