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案例筒见企业信用建设路径
———以Q市法院2015年—2018年上半年审执案件为样本
2018-02-11魏新璋
文/魏新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保障。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内在要求,需要建立有效的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需要引导和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行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我国企业信用总体发育程度不高,企业自身信用意识薄弱,已成为经济持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一方面,通过审判、执行,运用法院职能化解矛盾、规制社会行为、堵塞治理漏洞、促进协同治理、推进法治进程。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对社会价值的引领作用,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矫治、修复和拯救企业信用。本文通对浙江省Q市两级法院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审判、执行案件的样本分析,对企业信用问题进行司法视角解读,对企业信用建设的路径进行司法实务性分析和探讨。
涉企案件情况及企业信用问题筒见
(一)涉企案件总体情况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Q市法院受理一、二审涉企民商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0233件、12194件、13597件 和 7479件。 同 比 上 升 40.70%、19.1%、11.9%、10.8%,其中,判决、调解、撤诉案件占比分别为61.1%和30.2%、8.7%。涉企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比例分别为 38.56%、41.24%、43.22%、44.4%。同期,进入执行程序的涉企案件分别为4106件、6024件、5938件和3015件,分别占涉企案件总数的 40.1%、49.4%、43.6%、40.3%,其中,判决、调解案件分别占比为71.3%和28.7%。两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共计19475人,涉案标的额共计223亿元,其中,企业法人1537个,占失信被执行人总数的7.9%,涉案标的额79.4亿元,占涉案标的总额的35.6%。涉企案件总体实际执行到位率为27.3%。受企业总量激增、民间借贷监管、信贷收紧、经济大环境等因素影响,涉企案件增幅明显,但诉讼阶段通过调解有效弥合矛盾的比例不高,同时,有近三成调解案件因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占比不高,但案件标的总额占比较大。
(二)小微企业成为涉企纠纷主体
受Q市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影响,全市法院涉企审执案件中,小微企业占比达90.7%。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成本控制、融资渠道、市场约束等方面面临更多困境和制约,产生纠纷的几率更大。同时,民商事纠纷对小微企业信用的影响也更甚,小微企业对因纠纷所致的信用危机的抗压能力不足,因企业互保等原因导致一个借贷关系出现数个被执行人企业的执行案件占比27.6%,“一损俱损”的不良影响凸显。
(三)企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
2018年上半年,Q市法院涉企案件自动履行率为34.1%,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为48.03%;超18个月和解未履行完毕涉企执行案件876件,占比为30.9%;涉企不诚信诉讼案件14件,法院依法对9起案件当事人口头训诫、罚款4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起。信用是市场主体的立足之本,也是进行交易活动的“通行证”。但部分案件中反映的企业虚假宣传、合同欺诈、一物多卖、以次充好、恶意拖欠工资、转移资产逃废债、随意破产挑战正常交易规则等问题,不一而足。部分经营者在纠纷发生后去向不明,或恶意利用司法程序延缓、拖延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这些不诚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了严重损害。
(四)重点领域企业失信问题突出
1.商业合同信用问题。买卖、承揽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占涉企案件的50%左右,建筑地产类、租赁合同类、知识产权类纠纷等占比在10%左右。商业合同信用的缺失,破坏了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正常经营活动。而由于企业不能实际履约,造成的大量虚假交易或逾期应收账款,影响了企业的后续经营,制约了社会生产要素的高效利用。
2.商业结算信用问题。与合同纠纷居高不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涉金融票证纠纷案件占比不足5%。因合同信用缺失间接导致的商业结算信用匮乏,企业缺乏互信,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的交易方式普遍,信用结算方式遇冷,商业票据只在少数行业的大型企业间使用,快捷、高效、安全的信用结算方式未得到有效合理的运用,加之监管部门的管理疏漏,为结算不规范行为提供滋生空间,增加了社会经济资源流通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3.金融信贷信用问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分别为1526件、3001件、2940件和1618件,占Q市涉企执行案件48.3%。由于企业信贷信用不足,使得银行提升贷款门槛,加剧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同时部分企业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迫使银行惜贷,银企之间形成信贷信用困境。而企业为获得贷款而互相担保,又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整个担保链的崩塌。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Q市两级法院审结的150件破产案件中,61件系关联企业案件,占比达40.6%。债务人风险向利益关联方传导和扩散,一家企业因逾期未还款涉诉引起的恐慌性诉讼是企业破产的重要诱因。
4.产品质量信用问题。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334件、338件、351件和182件。与商业合同纠纷不同,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虽不高,但因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尤其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电器设备等领域,个别企业的信用问题可能会直接引发行业信用危机,进而对社会信用和市场安全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5.互联网领域企业信用问题。以P2P平台案件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纠纷、涉保险理财、网络购物纠纷等类型案件均有上升趋势。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领域纠纷,可能会诱发资产端的信用风险,平台机构等在风控上的不谨慎,对借款人资质、信用的审核不规范,将资金引向高风险项目,导致其易为流动性风险击垮,进而影响部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导致大量实质性违约产生,诱发更大范围的信用危机。
(五)企业失信加速市场优胜劣汰
2016年1月20日,最高法院联合44家单位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共计55项联合惩戒措施。2016年,中办、国办出台文件再予明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高消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亦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失信企业的双重惩戒,使得企业失信行为对社会资源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的阻滞效应呈倍数放大,因个案牵扯所导致的投融资、股权激励、发行债券等限制,引发了连锁市场反应,加速市场优胜劣汰。2015年以来,Q市法院共计促成36家企业实现重整,推动108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Q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司法保障。
企业信用困境成因的司法视角剖析
(一)企业“五大发展理念”尚未深度落实
部分企业对“五大发展理念”意义认识不够,对其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深度影响准备不足。随着经济产业结构升级进程,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倾向于创新、绿色新型领域。而传统领域和转型升级滞后的企业,受限于自身的投资规模,以及可供抵押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较少,缺乏合格的抵押担保等,逐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银行抵押贷款要求。因融资难导致的经营难题,使企业纠纷频发、信用降低。民间借贷、社会集资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企业经营及资金运转、抗风险能力极其脆弱。如Q市法院受理230件破产案件,工业企业189家,占比82.1%,多为化工、机械、纺织、建材、造纸等传统制造业。企业破产三大主要原因是:“资金链”、“担保链”断裂,企业过度扩张、盲目投资非主营业务和深陷民间借贷泥潭。
(二)企业信用意识、规范意识欠缺
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部分企业强调短期利益,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信用和规范意识淡薄。如部分案件中书面合同简单、条款设置模糊,仅凭交易习惯进行口头约定,或是滥用表见代理、将标的物交与合同无关人员;证据保存意识淡薄,收集证据能力差,如对到期债务缺乏及时催收意识,或未认识到催收记录的证据意义;偏重把握商业机会和市场投机,忽视审查对方资信情况;多数中小企业无相应制度和专业人员防控法律风险,在事发之后被动应对,致不能及时挽回企业信用的不良影响。
(三)企业信用维护组织架构缺失
作为企业重要无形资产的企业信用,普遍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架构。许多公司股东缺乏公司资产独立意识,存在以公司财产偿还股东个人债务、股东以公司应收账款作为股权受让支付款等股东侵犯公司资产问题;部分企业控股股东一人独大,小股东地位、权利遭到漠视,不仅被排除在日常经营管理之外,还存在查阅公司账簿遭拒、不被通知参加公司决议等现象;公司监督机构职能乏力,多数公司的监事消极不作为,形同虚设;企业投资者只关心持股比例,不关心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内容空洞,难以有效发挥企业自治功能;部分公司账册简单或没有账册,虽为有限公司,实则如同个体工商户。组织结构的缺失,致使企业信用出现无人管理、无法管理、无力管理的局面。
(四)企业信用管理混乱
产权、企业资产、财务、印鉴等与企业信用息息相关的管理制度混乱。出资者与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不清,出资者之间权利、义务不明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过程控制薄弱,报销手续不完备,不通过银行进行往来结算,超限额、超范围支出资金现象普遍,成本核算困难,账目不规范。财务人员多由投资者亲属担任,财务、出纳一人兼职,专业知识、法律意识、信用意识缺乏。企业债务由经营者个人及家庭成员提供连带保证,导致个人被追究责任。企业印章保管不严,给他人盗用提供可乘之机,甚至存在印章遗失后不按程序补办而私下刻制现象。岗位调动频繁但无书面任命,任命后也鲜有明确岗位具体职责、权利义务。人事管理随意性大,离职人员对企业资产、工作证件、重要文档、个人借款、客户资料、涉密信息等交接不规范,埋下信用隐患。
(五)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企业信用的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一系列征信制度不够完善,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对对方信用的发现、甄别和防范异常困难。企业信用评价缺乏统一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未向社会开放,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体系参数、范围仍待完善。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未有效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尚无切实落地机制。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在市场上得不到科学准确的披露和传递,倾向于选择隐瞒不利于自己信用评价,影响了信用机制净化市场环境、降低发展成本、化解发展风险的功能运行。
(六)企业信用退出机制程序失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以外原因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在实践中,多数企业应当清算的没有清算,造成大量的“僵尸企业”出现,致使生产要素配置扭曲,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等社会资源被无效占用;扰乱市场秩序,抢占健康企业资源和机会;脱离资产监管,形成金融风险,埋下重大市场隐患。部分投资者虽对企业进行清算,但极不规范,清算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久拖不决,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清算人擅自处理清算财产或遗漏债权;清算人不当履行受托义务,甚至出具虚假清算报告进行注销。企业信用退出机制的失范,加剧了企业信用机制的整体混乱。
企业信用建设路径的司法担当
企业信用包括市场信用、银行登记信用和企业组织信用等方面,统摄机构设立信用、企业整体管理素质信用、企业商业及经营管理信用、财务及资金信用、技术信用和道德信用等六个指标体系。2018年8月,经国家发改委试评价,Q市营商环境列全国第四位。长期以来,Q市法院在助推改善营商环境及构建诚实守信的信用体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也为司法助力提升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了可分析、借鉴的实践素材。
(一)强化司法诚信的信用指引功能
通过公正司法,引导企业信用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规范交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经济环境。
1.妥善处置涉企业合同案件。依法处理各类买卖、借贷、担保等合同纠纷案件,鼓励诚信交易,严惩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鼓励、支持诚信守信行为。强化对案涉合同商品质量、标识、价格等内容的审查,严格审查企业履约能力,保障合同有效履行。审慎处理公司解散案件,对企业主舍企逃债案件,妥善处置债权人、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
2.以金融审判助推金融市场规范。慎重处理金融、企业之间借款案件,注重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工作对接,合力推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快立快审企业经营者外逃引发的系列金融借款案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保障金融债权。把握好民间借贷案件中企业之间借贷、利率保护、刑民交叉等方面的司法政策界限,依法处置因资金链、担保链断裂而引发的案件,及时斩断风险传播链条。大力推进银行不良资产的司法处置,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3.坚决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市场交易中的不诚信现象反映到司法层面,即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诚信缺失现象。Q市法院探索试行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的模式,从源头预防不诚信诉讼行为,将不诚信当事人列入“立案黑名单”,依法追究责任。并与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共同制定规范文件,将虚假诉讼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构建从训诫、罚款、拘留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多层次追责体系。
4.对接社会征信系统发挥积极效应。2016年,Q市中级法院与市政府出台《Q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市中级法院会同市发改委等9家单位联合签署《Q市关于对失信当事人在政务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5.着力维护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严惩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切断权钱交易的灰色链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惩危害企业信用犯罪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领域、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以及侵占企业财产类犯罪进行重点打击。营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
(二)着力提升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实效
强化全流程保全措施应用,切实保障案件审结后能够得到实际履行。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1.通过“三道过滤网”有效化解涉企矛盾。Q市法院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简案速裁“三道过滤网”。按照“纠纷解决分层递进”思路,采取诉前化解、立案调解、简案速裁、繁案精审“四步”解纷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审前环节,快速有效彻底解决纠纷。不断拓展“法院+社会”“专业+群众”“现代+传统”“线上+线下”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通过引入行业调解、商会调解、特邀调解等途径,有效提升涉企纠纷化解,切实提高自动履行率,保障社会信用。2017年,Q市法院诉前化解率19.53%,居浙江省第一;立案调解撤诉率53.30%、民事调解撤诉率61.62%,均居浙江省第二。
2.强化“立、审、执、破、访”衔接机制。以纠纷的化解和案件的履行为出发点和依归,形成立、审、执、破、访全流程闭环。将对财、物的查控功能向审判和立案延伸,建立诉前调解和执行不能风险告知、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制度,为结案后执行打牢基础。案件审理中对案情以及当事人财产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量,因案因人制定最佳审理方式。对有当庭履行可能的,尽量促成当事人当庭自动履行,力求案结事了;对不能自动履行有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充实和完善裁判文书的内容,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司法程序中压缩企业信用受损的可能空间,为市场诚信环境提供强大司法支撑,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完善联合惩戒体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保障胜诉当事人最大限度实现胜诉权益。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引导守信用至上的诚信理念。Q市法院广泛凝聚共识,实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重落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475人,限制高消费23175人,限制出境14075人,联合公安网上布控3954人,司法拘留2939人,罚款2371人。
1.打造联合惩戒大格局。(1)坚持党委领导。2016年,Q市中级法院向市四套班子提交专题报告,为合力解决执行难提供强大支持。Q市委专门召开24家成员单位全市综合治理执行工作会议,市委办、市府办及市委政法委出台意见,全力支持解决执行难。(2)凝聚各界合力。2016年,Q市中级法院会同10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公检法强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犯罪打击力度。2018年,Q市市委组织部将党员干部及其家属是否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失信行为,纳入大整风民主生活会“十个讲清楚”内容,并作为资料归入党员干部诚信档案,取得良好成效。
2.构建部门配合协作网。(1)构建全市一体“外联网”。Q市中级法院与公安、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一体多向”常态化联合执行模式,建立10项全市范围联合惩戒机制。(2)构建各具特色“局域网”,辖区法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构建合作机制,使被执行企业及其经营者在投融资,电力、水务等公共资源使用,限制高消费,倾斜政策支持等方面处处受限。(3)构建环环相扣“内部网”。Q市中级法院通过“立审执破访”相衔接的工作部署,依托“1+1+10+10”执行总体格局,打破执行“孤岛效应”,为惩戒失信提供强大内部合力。
3.畅通联合惩戒信息链。2018年5月,Q市中级法院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合作,率先在全省将全市18420个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国800余万个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部嵌入行政审批平台,实现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各领域、全方位信用惩戒,彻底打通联合惩戒机制的“最后一公里”,使联合惩戒重重落地。
4.营造贬斥失信大环境。Q市中级法院与本地电视台、报业集团、网络APP等媒体协作,通过二维码链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方式,实现全市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曝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员、基层网格员的协助执行作用,形成了“一人失信、人人喊打”的氛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四)健全市场主体挽救机制保障企业信用修复
通过“僵尸企业”处置,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促进资产变现,激活要素流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企业信用修复。
1.深化推进执破衔接机制。Q市法院深化执行与破产衔接,借助强制执行力量,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并会同政府多次召开以“僵尸企业”处置为主题的府院联席会,强化府院联动、强化审判执行协同,对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导入破产程序处理,提高执行案件处理实效,为企业信用修复和重生提供可能性空间。
2.探索完善诉讼转破产机制。2017年,Q市中级法院率先探索构建民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机制,并出台操作指引。民商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企业符合破产法定情形时,会商破产审理部门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民商事审判部门快速完成立案登记并移送,破产审理部门受理后,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视情引导当事人撤回起诉或依法中止审理,在各部门间建立协作交流机制。截至2018年,全市法院有6件民事诉讼程序转破产程序案件,共涉及诉讼、执行案件120余件,涉案标的额3.02余亿元。
3.探索破解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2017年,Q市中级法院与人民银行Q市支行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合作框架协议》,解决企业面临的税务登记证信用修复及重整企业重新参与招投标障碍,破解重整企业法院执行系统信用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修复难题。规定全市各人民银行根据管理人提交申请、法院出具函件,支持企业通过添加“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手段对破产重整情况进行说明;企业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新上报债务关系,征信系统内原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同时,立足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积极在破解重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基本户、推动解决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2015年以来,Q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共计230件,同比2008年至2013年六年间仅为26件。其中,138件案件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启动,占比60%,共化解执行积案2473件。从结案情况来看,Q市两级法院受理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共44件,占比为19.30%,36家企业“浴火重生”,占全部结案数的24%。通过重整程序共清理债务总额32.28亿元,化解银行不良资产14.91亿元,盘活工业土地903.72亩、工业厂房26.15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399人,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多方主体的共赢。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占比反映出债权、债务人对企业或行业的发展前景仍有信心,企业陷入困境是由于资金、管理等方面暂时出现了问题,也间接反映出通过司法途径对企业信用修复的积极空间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