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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现代企业治理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2018-02-11

21世纪 2018年10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营商诚信

编者按:2018年9月16日,第四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7-2018)》发布会在北方工业大学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各行业150多位企业治理方面的理论研究学者、实务管理专家、国家机关官员、实业界精英齐聚一堂,围绕企业治理这一主题,对现代企业制度、信用制度建设、市场监管与营商环境改善、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等具体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本文摘编了部分精彩观点。

关于信用体系的强化,需要关注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1.在立法上一定要真正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在行政法、刑法上也要赋予其重要地位,对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要予以严厉惩戒。2.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能让任何人从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得好处和利益,要让违法失信者付出成本和代价。3.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严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等。4.营造良好的诚信文化。中国诚信文化源远流长,当前仍然要加强正面的诚信宣传,引导社会成员守法诚信。5.加强信用监管,形成有效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信用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企业信用建设的问题上,要加强信用法治化建设,如信用惩戒的标准怎么精确划分,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主体如何确定等重大法律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级)甘藏春

企业信用建设应当重在建立诚信承诺、诚信经营、诚信履约、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规范体系。一是以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支撑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二是以积极推进信用惠民便企来增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可获得感。三是要推动信用法治建设,夯实企业信用治理的制度基础。

——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陈洪宛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司治理,但是形式化在中国非常突出。公司治理形式化的表现有很多,这里提三个方面,第一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决策与监督的形式化;二是董事会结构形式化;三是企业家选聘形式化。“去形式化”不是不要形式,而是防止形式“化”,要做到“形”“实”兼备,“实”重于“形”。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明华

平台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平台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且合约不完备情形下,如何通过良好的机制设计,在监管者、平台主体、第三方、用户等诸多利益相关方之间寻求平衡点,实现激励相融。此外,平台的开放与封闭(比如安卓与IOS模式的差异)、开源与闭源(实际上是开放与封闭的特殊情形)、标准与兼容、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等都与平台治理相关联,很多前沿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索。

——腾讯竞争政策办公室首席经济学顾问、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吴绪亮

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新体系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把放权于市场、社会、企业做实做细;界定政府市场监管的职责,政府可以将部分监管职责让渡给非政府机构;解决好整合部门之间的监管理念不一致的问题。

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新体系的着力点有五个,即秩序、行为、安全、质量、信用。推进监管制度创新,尽快实施举报人奖励制度、巨额赔偿制度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中心副主任叶宝文

建立信用制度,就是要改变经济主体的激励。通过“联合奖惩”,一是把信用不良的个体从经济中剔除出去或限制其带来社会成本的机会,二是促进更多的个体守信,自觉履行自身的合约义务,让经济运行的成本尽可能低,从而经济运行自然有效,真正解决孔夫子提到的天下之无道也久矣的问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章政

数字技术呈指数级速度发展,带来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改造了交易市场,整个全球数字化统一数字市场逐渐形成;改变了制造业,供给和消费可以精确匹配,满足个性化的需求;改造了金融,移动支付大幅降低了实体经济交易成本;改造了商业基础设施,一些大型平台成为商业基础设施。

——阿里研究院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杨建辉

税收营商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主体的投资与决策、经济增长及产业结构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合理适度的税收环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构建一套中国本土化的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系统评价各区域的税收营商环境现状、发现不足和差距,找到改善和优化地区税收营商环境的最佳方法和有效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斐民

构建合规城堡包括几个部分的内容,第一是企业家的愿景,企业家想不想做一个基业长青的公司,还是只是赚块钱。企业家有了愿景,要通过流程实现具体的业务目标。 在实践之中,区分好流程和坏流程是很重要的。好的流程让有能力的人做更多的事情,坏的流程阻止企业修正一个本可以避免的错误。

——Sokon智能汽车全球总法律顾问裴颖

公司在重整程序的治理中具有“过渡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的重整程序最长的应该是九个月,当然实践当中是存在超出该期限的情形的,这就是它的“过渡性”。过渡性的特点就会使公司沿着两个方向往前发展:如果公司重整不成功,就会出现一个清算的程序;如果公司重整成功,就意味着公司重返常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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