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离奇”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救赎”
2018-02-11黄日栋
本刊记者/黄日栋
近日,《人民法治》杂志社接到扬州康平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染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益华的投诉举报称,2011年5月,因康平染织公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苏州银行原信贷员戴飞利用公司银行贷款到期的机会,以帮助资金调头的名义,在其“手下”卞亚池的配合下,采用循环转账的手法,骗取陈益华出具了一张借到戴振荣400万元的借条,并转交戴振荣,最后由戴振荣向法院起诉陈益华归还欠款。然而,自始至终,他并未实际收到400万元“借款”,该“借款”仅从其账户过账,紧接着所有“借款”又经卞亚池的账户回到了出借人的账户。
该案经扬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确定是一起精心设计的“骗局”,主要犯罪嫌疑人戴飞、卞亚池分别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帮助伪造证据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借条的持有人戴振荣因证据不足没有受到处理。
2012年3月,戴振荣将陈益华告上法庭,要求陈益华归还这笔“欠款”。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形成在先,帮助伪造证据在后。2014年4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益华归还戴振荣“欠款”连本带息共计700多万元。
循环转账设“骗局”
据陈益华介绍,2011年5月,康平染织公司银行贷款800万元即将到期,苏州银行原信贷员戴飞找到陈益华,声称可以帮助陈益华借钱做资金调头,待还清银行贷款后,再由陈益华向银行重新贷款以归还借款。
2011年5月9日至10日,陈益华账户陆续收到50万元、190万元的借款;5月11日,戴飞以“江苏银行上面下来人检查,担心江苏银行渡江桥支行捂不住,可能会查封康平公司及陈益华账号”为由要求陈益华将所借得的240万元全部转到卞亚池卡上,随后,陈益华将全部借款汇给卞亚池。汇款后不久,陈益华账户再次收到10万元、230万元的入账;5月11日下午,陈益华再次将240万元全部汇给卞亚池。因担心个人账户被银行冻结,陈益华将自己卡上的20万元也一起汇给卞亚池。紧接着,陈益华又收到110万元、120万元的入账。正当陈益华在银行准备将230万元转给卞亚池时,戴飞给陈益华打来电话:“对方会计把账弄错了,准备借给两个人的钱,把钱全部汇给你,其中有200万是借给叶书俊的,省的麻烦,你直接把钱转给他。”陈益华按照戴飞的要求将200万元汇给叶书俊,剩余的30万元转给卞亚池。至此,三天内经过多次转账,陈益华账户形成400万元“借款”记录。
转账结束后,戴飞告诉陈益华,借给他钱的人是戴振荣,陈益华要写一张借条。5月11日,在戴飞的安排下,陈益华向卞亚池写了一张借戴振荣400万元的借条。因借款已全部按照戴飞的要求汇到卞亚池卡上,陈益华并未真正拥有这400万元的借款,为了消除陈益华的顾虑,戴飞又让卞亚池打了一张420万元的借条给陈益华(其中20万为陈益华从本人卡上汇给卞亚池),戴飞承诺等借到全部的800万元借款后再将钱交给陈益华做资金调头。
2011年5月15日,陈益华找到戴飞询问借款的进展,戴飞称无法借齐800万元,陈益华先前所借400万元也全部退给戴振荣了。陈益华要求归还借条,戴飞则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2011年7月,陈益华自筹800万元还了江苏银行贷款。
陈益华告诉记者,直到2012年3月9日,戴振荣以借条将他诉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400万元借款,他才意识到自己陷入精心设计的骗局。随后,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戴飞、卞亚池、戴振荣三人合伙诈骗。卞亚池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与戴飞、戴振荣合谋诈骗的事实。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警大队受理后,通过询问证人、查证各当事人银行转账情况,作出《关于陈益华控告戴振荣诈骗案侦查情况总结》。
《关于陈益华控告戴振荣诈骗案侦查情况总结》显示:5月9日,戴飞通过银行汇款50万元到陈益华卡上,然后又从叶书俊的卡上转190万元到陈益华卡上,次日,戴飞以陈益华的卡可能因欠款被银行查封为由,让陈益华将之前的240万元转到卞亚池卡上,当日,戴飞又让卞亚池将其中的230万元转到韩芳(戴振荣公司员工)卡上,随即,又让韩芳将这230万元转到陈益华卡上,表面上来看韩芳的卡已借给陈益华230万元,实际上只是走了一下账。紧接着,叶书俊又转了10万元到陈益华卡上,这样陈益华的卡又回到原来的240万元,戴飞又让陈益华将这240万元转到卞亚池的卡上,并让卞亚池将其中的110万元转到陈益华的卡上,将其中的120万元转到韩芳的卡上,同时又让韩芳将这120万元再转到陈益华的卡上。在陈益华的卡上形成了一个新的230万元。然后又让陈益华将其中的200万元转给叶书俊,将其中的30万元转给卞亚池的卡上。经过两天的转账,原来从叶书俊的卡上出来的200万元又回到了他的卡上,而戴飞原转入的50万也全部回到卞亚池的卡上,整个流转过程中并没有新的资金进入,仅仅是这240万元在不断地相互转账。转账结束后,戴飞让卞亚池找到陈益华,称钱是戴振荣的,要陈益华打一张400万元的借条给卞亚池,由卞亚池转交给戴振荣。同时由卞亚池写一张420万元的借条给陈益华,因为当日,陈益华还将自己的20万元打入了卞亚池另一张卡上。
在整个转账过程中,戴振荣没动用一分钱,仅借用员工韩芳的卡,由卞亚池分两次将230万元、120万元转入,再由韩芳将两笔资金转至陈益华卡上,而这两笔资金均是先后从陈益华卡上转出。因此,戴振荣与陈益华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从400万元借条的形成过程看,该借款行为是不存在的。
从诈骗罪到帮助伪造证据罪
陈益华称,戴飞、戴振荣、卞亚池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自己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而卞亚池什么都没有,通过这种手段骗取自己的借条后,通过戴振荣出面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判决自己还钱,当自己起诉卞亚池还款时,因卞亚池没有任何资产,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就无法实现诉求,以达到他们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处理意见上,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据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戴飞、戴振荣、卞亚池等人经过多次转账行为,骗取被害人陈益华一张400万元借条,然后再利用该借条诉讼至法院,属于诉讼诈骗行为。
2013年8月28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将起诉意见书移诉至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上原来的戴飞、戴振荣、卞亚池涉嫌诉讼诈骗变成了戴飞、卞亚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2014年2月14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戴飞、卞亚池帮助伪造证据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陈益华告诉记者,邗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戴振荣声称的借贷关系是假象,戴飞、卞亚池向广陵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陈益华与戴振荣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系伪证,是公正的;然而,在戴振荣、戴飞、卞亚池三人的借贷关系的问题上,却作了凭空认定。《刑事判决书》认定称:“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戴振荣陆续将人民币350万元交被告人戴飞进行民间放贷,被告人戴飞又陆续将上述人民币350万元转交被告人卞亚池进行民间放贷。”陈益华说,在案件审理卷宗中,除了戴飞、卞亚池向广陵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伪证”外,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以上说法。
陈益华介绍,戴飞、戴振荣在得知卞亚池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调查后,带领一帮社会人员威逼利诱卞亚池,并安排卞亚池等人到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投案自首,全面否定了在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所作的口供材料,以期借广陵公安分局对抗邗江公安分局。卞亚池的所有翻供材料,都是在戴飞、戴振荣的威逼利诱下作出的。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的口供笔录显示,为了使陈益华与戴振荣形成实际的借贷关系,戴振荣又指使戴飞出面让卞亚池打一张借戴振荣、戴飞350万元的“假借条”,用于证明卞亚池汇至戴振荣会计韩芳卡上的350万元是还之前借款而非《关于陈益华控告戴振荣诈骗案侦查情况总结》认定的循环转账,并给了卞亚池2万元。为了让卞亚池放心,广陵区人民法院一个代号叫“邱迪”的法官指导并见证了伪造借条的过程。
陈益华认为,戴振荣涉嫌诈骗,因为卞亚池的350万元是虚构的,目的是为坐实戴振荣的350万元是存在的。由于该350万元借款的有无直接涉及本案性质,陈益华就此事向邗江法院提起申诉,邗江法院于2015年5月3日受理,并将全部案件转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至今无任何答复。
邗江公安分局:案件确实存在问题
2015年5月15日,江苏城市频道以“一场‘特殊’的救助”报道了慈善企业家陈益华的这起“离奇”案件。扬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审大队指导员万洪忠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陈益华没拿到400万元借款,这是一场手法非常高明的骗局,戴振荣的50万元在四个人之间循环转账,形成陈益华借戴某400万元假象,所以400万元借条是帮助伪造的证据。
既然查明借条系伪造,借款全部回到了出借方卡上,为何自己还要承担所谓的400万元“借款”?陈益华感到很困惑。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证据认识上的差异造成的。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刘伟在接受江苏城市频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也许刑事法官看到了这个案件的全貌,可能民事法官不是很了解,而民事法官看到的就是这样一个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先刑事后民事。也就是说先由刑事进行全面的调查,然后再来判断事实的真实面貌。
随后,陈益华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扬州市公安局表示,如果有新证据出现,将重新启动调查,不让任何一个好人受到冤枉。直至今日,这起“离奇”借贷纠纷案未有任何单位予以回复。陈益华个人财产及公司财产仍被法院查封。
2017年8月,邗江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确实存在问题,侦办人员去南京参加培训,无法向记者说明情况,该案已由法院作出判决,可到法院了解情况。记者随后到邗江区人民法院采访,该法院以案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2017年9月,记者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宣传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已收到陈益华信访请求,材料已送达业务庭,因案件在信访复查中,不便接受采访。2017年11月,陈益华致电记者称,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超出信访最长期限,但至今未有任何回复。记者就该问题采访江苏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该负责人改口称该案不是信访复查,只是法院内部监督审查。事实真相如何?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