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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签合同存假货 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2018-03-13徐广忠

21世纪 2018年2期
关键词:货款张家口市张家口

本刊记者/徐广忠

一起简单的生意合作,因一方收到货款后违约,并且仓储货物造假,这样涉嫌套取合同款项的行为,让合作方陷入财物两空的尴尬境地。

签订合同收到款项后违约

2010年12月23日,中钢张家口公司与宣化钢铁(下称“宣钢”)签订五份铁精粉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中钢张家口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向宣钢供应数量不等的五种铁精粉。

同日,中钢张家口公司与张家口真发公司(下称“真发公司”)签订五份铁精粉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由真发公司按照中钢和宣钢签订合同的要求向宣钢供应铁精粉,并使用真发公司仓库仓储铁精粉向宣钢供货,中钢张家口公司每天以进入真发公司仓库的有效磅单、按采购价的80%向真发公司付款。

2011年7月1日,中钢张家口公司与真发公司再次签订内容同上的五份铁精粉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履行期间改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22日。

2011年7月,真发公司停止向宣钢供货。合同履行期间,中钢张家口公司累计向真发公司预付货款余额42834578.13元,形成了39893.31湿吨库存(中钢为货权所有人)存放在真发公司仓库。

2012年6月6日,中钢张家口公司与真发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就2010年和2011年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约定,明确了中钢张家口公司向真发公司支付的货款余额为42834578.13元,真发仓库近4万吨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中钢张家口公司。

为此,2012年12月,中钢张家口公司以合同违约将真发公司起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9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真发公司继续履行将仓库铁精粉送货至宣钢指定地点的义务或由中钢张家口公司送货,真发公司承担运费和装卸费,同时判决真发公司承担相应的利息等违约损失。

2013年9月16日,张家口中院的一审判决生效并履行期限届满,真发公司未上诉,也不履行判决。

2013年9月17日,中钢张家口公司前往真发公司仓库对铁精粉进行检验,发现真发公司仓库中铁精粉堆仅顶部表层为厚度不一的铁精粉,铁精粉下面隔着一层帆布,帆布下面为沙土。

2013年11月,中钢张家口公司委托张家口市公证处对真发公司仓库的铁精粉及其他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样品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真发公司仓库中的铁精粉堆顶部表层的铁精粉属于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劣质铁精粉,铁精粉堆帆布下面为混砂。

中钢张家口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取证发现铁精粉堆帆布下面为混砂。

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在发现真发公司仓库的货物实际是沙土堆上覆盖铁精粉的情况之后,中钢张家口公司以合同诈骗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张家口市经侦支队报案,2013年11月27日,张家口市经侦支队口头回复不受理该案的举报,需中院移交才能立案。

2013年12月3日,张家口市中院告知中钢张家口公司该案判决已生效,不存在移交案件的状况,若发现诈骗犯罪可自行报案。

2013年12月4日,中钢张家口公司再次前往张家口市经侦支队要求立案,2013年12月9日,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电话回复,必须由法院移交经侦支队。

法院和公安局双方踢皮球,让中钢公司陷入尴尬。无奈下,中钢集团公司多次通过张家口市政府协调该案。2014年4月14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向张家口市政府书面报告该案情况,称该案不具备立案条件,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张家口市公安局向中钢张家口公司出具了张公(经)不立字[2014]0002号不立案通知书(出具时间未知),并于2014年8月27日出具了维持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记者从相关材料中发现,中钢张家口公司向真发公司支付了货款,金额4000余万元,而真发公司仓库形成了近4万吨货物,但结果这些货物或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

除以上事实外,真发公司仓库中堆放的“货物”确为中钢张家口公司向真发公司购买的货物,与中钢张家口公司的付款具有对应性;真发公司仓库中的“货物”(包括沙土和铁精粉)确为真发公司的人员堆放。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民或单位发现犯罪行为即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人举报犯罪行为不需要明确究竟涉嫌何种罪名,具体涉嫌的罪名应由办案部门根据调查取证自行判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报案人在报案时举报的罪名可能会影响到办案部门的判断,在此罪与彼罪可能存在争议以及有案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合同诈骗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本质上没有交易意图,是以交易为名行诈骗之实,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交易意图,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赚取非法利润;合同诈骗中,一般没有实际的交易标的物,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交易标的物是客观存在的。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中,真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的货物骗取中钢张家口公司的货款并予以占有,数额巨大,中钢张家口公司向张家口市公安局举报真发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有一定道理。从本案目前情况来看,中钢张家口公司与真发公司之间客观上存在购销铁精粉的交易事实,中钢张家口公司向真发公司支付了货款,如果能够证明真发公司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向中钢张家口公司交付货物的事实,则认定真发公司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证据更充分。

为了调查清楚相关情况,记者来到张家口市检察院案件督办处,该处负责人称会调查,不久,张家口市公安局回复称会向双方进一步了解情况,但至今依然没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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