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第三方审核效益费计算方法分析
2018-02-11戴成昕杨洋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100840
文/ 戴成昕、杨洋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840
1、引言
造价审核通常是由发包人委托具有审核业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对委托人提交的造价材料做审核,由于此第三方具有法律地位的公正性、设计业务的专业性,所以可以对发包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起到把关的作用。
工程竣工结算是确定施工单位收入和建设单位成本的最终依据,直接关系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经济利益,目前核电建设工程中为规范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控制项目建设投资,降低项目成本等,可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决算审计前按照相应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2、工程结算第三方审核效益费计算方法
工程结算第三方审核费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工程结算审查”由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基本收费”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进行计算,效益收费的收费基数为“核减额+核增额”,核减加核增金额超过5%时方计取效益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对此办法进行了细化,针对结算审查的“基本收费”计算方法各地方文件中规定的较为统一,而“效益收费”的付费方及计算方法则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效益费用的计算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明确效益费的收费基数“核减额+核增额”为二者绝对值的相加,即如果核减额500万元,核增额200万元,则收费基数为700万元,如《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说明》。第二种方式是仅说明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但并未给出明确的公式说明核减(增)额同时发生时计算基数为二者绝对值之和,由此导致部分造价咨询合同签订时计算基数确定为正负数值的增加,例如核减额500万元,核增额200万元,则收费基数为300万元,如《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对于付费方目前各地方的文件中也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如《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说明》、四川省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第二种方式是效益费均由委托方支付,如《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3、工程结算第三方审核效益费计算方法建议
在目前核电建设工程中,工程结算第三方审核的效益费用采用委托人统一支付的方式较为普遍,而承包人在报送结算材料时,虚高的情况时有发生,造价咨询费主要为核减额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提交给业主的结算材料应该是实事求是、不含水分的,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价格虚高和漏报均会给发包人带来额外的支出,此部分费用如均由发包人承担则有失公平,因此可以采用以下较为合理的方案:工程竣工结算“核增额”产生的效益费由受益方承担,“核减额”如果在承包人竣工结算价的5%(此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以内,由此产生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额”如果超过竣工结算送审价的5%,占竣工结算送审价5%的“核减额”产生的效益费仍由发包人承担,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产生的效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建设工程实施中要通过严密的合同规定来保证此规定的实施。首先发包人要秉持公平理性的态度,改变结算审核按照最终“核减额”向第三方支付效益费的做法,在与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承认工程结算审核中“核增额”存在的合理性并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和支付。由于第三方和承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没有也不应有经济上的往来,因此结算审核中“核增额”及超过双方协商比例的“核减额”所产生的效益费可以由发包人先行支付第三方审核机构,然后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结算审核效益费的收费基数计取采用“核增额”与“核减额”绝对值之和能够更加准确地反应出第三方的审核工程量,因为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的工作量并不因为是核增或是核减有所改变,如采用正负相抵消的方法则显示公平。
总结:
工程结算第三方审核工作与建筑企业的投资和效益息息相关,目前核电建设工程结算费用中有较高比例进行了结算第三方审核,审核方法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企业的投资收益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效益。本文对目前核电建设工程结算委托第三方审核的效益费计算方法及付费方的各种实施方式进行了对比及分析,为发承包双方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及结算第三方审核合同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各方需根据自身的工程需要在相应的合同中明确第三方审核的要求、费用计算方法、付费方及支付方式,避免签订有歧义的合同,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控制,保证企业的核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