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

2018-02-11文/吴

21世纪 2018年3期
关键词:蒋某案情潼南

文/吴 毅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2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来到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某超市推销文具,与超市老板蒋某谈好价格后将文具搬入超市,后蒋某因故拒绝购买,刘某为了报复,趁蒋某不备,从蒋某放在超市柜台上准备支付货款的4000元人民币中盗走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5月2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7年5月25日退还了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了蒋某的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且刘某如实供述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7年6月28日,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并见证认罪认罚具结签字。

法律帮助情况

首先,值班律师全程参与了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并听取了承办检察官对该案的案情介绍,详细了解了案情。

其次,值班律师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疑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向其解释了其行为已经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同时根据该案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退赃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值班律师结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7〕134号)的相关规定,向其解释了量刑的相应标准,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了建议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最后,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理解其所涉嫌的罪名、量刑情节及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自愿签字同意,值班律师作为见证人,亦签字认可。最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

该案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办案时间短,从提起公诉到判决,仅5天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司法资源向重大复杂案件倾斜;二是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充分弥补,不存在节约司法成本、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理,却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形;三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降低了其对刑事处罚的抵触情绪,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的制度价值,也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猜你喜欢

蒋某案情潼南
五绝·潼南天台山(外一首)
重庆市潼南区中医院抗疫阻击战告捷
是谁下的毒
重庆潼南:就业精准扶贫让贫困户端上“铁饭碗”
驾车时手持手机酿事故致人死亡
报案者
说好潼南话 干好潼南事 做好潼南人
“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分析及改进
“蒋大捞头”捞钱记
误将1700写成17000法院判“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