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乡俗治理
——以涂尔干的集体意识视角
2018-02-11于铁民
文/于铁民
“风俗之变,迁染民志,关之盛衰,不可不慎也。”移风易俗作为一项重要复杂的工程,关系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关涉国家治理成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最近江西砸棺事件暴露了行政权力在乡村风俗治理中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移风易俗不同于搞建设,急于求成反而会事倍功半、激化矛盾。
什么是风俗?风俗是“社会上长期形成的风尚、礼节、习惯等的总和”。参看《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虽然条例鼓励火葬,但“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在推进移风易俗的工作中不能忽视传统力量。我国的土葬制度沿袭了几千年,激进式的殡葬改革只会适得其反。
所谓“风俗与化移易”,乡俗治理需要文化的宣导、价值的重塑,传统观念的变革需要长时间的催化。乡风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的灵魂工程。破除恶风恶俗、陈规陋习,营造、导化出符合新农村建设目标的优良风俗日渐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然而,风俗立基于自然与文化,具有稳定性和传承性,很难轻易改变。因此,文化的宣导和影响在移风易俗中不可或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大众媒介,进行广泛的文化宣导,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文化手段,以文化人影响习俗变革。
涂尔干的集体意识理论为乡俗治理提供了另一条路径,值得我们深思。涂尔干认为“集体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简单来说,一个地方的风俗,其实就是所在地居民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民俗习惯礼仪等。共同的文化符号是集体意识形成的前提,从这个层面看乡俗的形成及背后的动力机制,其也可被视作一种集体意识。
作为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集体意识在发展过程中具有遗传性。它所具有的普遍化的行为模式和规范,短时间内难以扭转和变革。在“乡土重建”的命题中,新秩序与旧传统之间的冲突对立一直都存在,强行将代表社会发展需求、符合社会趋势的秩序推行下乡,在旧的传统习俗观念还未改变的情况下,弊端显而易见。
当然,行政权力在乡俗治理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不容置疑。然而,也要看到建构新型的、与现代工业社会特征相应的集体意识,离不开旧集体意识的捍卫者——传统权威。《社会分工论》中指出,权威是集体意识的捍卫者。传统乡俗的捍卫者是族长乡贤。涂尔干认为在有机团结盛行的社会中应该重视社会集体意识对社会整合的促进作用,继而提出构建法人团体(职业群体),将集体意识的属辖范围缩小到一个可操控的范围,重新树立一种职业规范和职业伦理。这启发我们,在乡俗治理的过程中,应注重发挥各村级组织的力量。行政权力应善于透过这一中介来影响习俗变革。
具体来说,行政力量影响村级组织,村级组织则通过村规民约来促进风俗传承及改革。不同于行政法规、部门命令,村规民约天然与地方风俗有着亲密关系,是传统到现代转型的重要桥梁。一地之风俗,完全可以在族长乡贤的带领下,以通过民主协商制定村规民约为手段,实现宣扬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优良风俗,逐渐摒除不合时宜的乡俗的目标。总之,行政力量不宜过多干直接干预乡俗治理,更多的应该是对村级组织力量予以政策的加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