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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的构建

2018-02-11郝晓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中国房地产业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公益基金规则

文/郝晓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70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状况

2013年之前,我国尚未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主要因素是因为当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诉讼资格的限定。因此,该制度的确立缺少法律依据。受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时,该制度的确立才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各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弥补了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益诉讼的组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综上,新民事诉讼初步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新环保法对此加以补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初步建立。但是目前由于我国该制度缺乏实践经验、相关理论不成熟等原因,目前并没有构建完善的整套运行程序。

2、缺乏资金保障制度是主要实践困境

2.1 缺乏解决资金问题的规则

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并不完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诉讼规则体系。对于现出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采用一般的诉讼费用救济途径,即减交、缓交和免交的办法,但这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现的资金问题。而且随时间推移该规则会不断的凸显他的不足,毕竟这样的规则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资金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又如败诉者负担费用的规则,在负担了巨额的诉讼费用后不一定胜诉,这样一来给环保组织带来了很大诉讼风险。因此,上述方法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2.2 缺乏专门资金供给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资金困难原因是缺乏专门的资金供给制度。专门资金供给制度的建立,就不需要依赖一般的诉讼规则。运用一般诉讼规则主要是针对诉讼中受理费用减免或将一些费用转嫁到败诉方,这样规则有很大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出现的资金问题。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一些社会组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未能考虑到社会组织自身的经济条件,由于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力量薄弱,很难扮演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

3、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建构

借鉴国外制度经验和国内实践的路径,建立基金保障制度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较好选择。鉴于我国的国情和他国不同,我国需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基金制度。国内一些基金制度的探索,也为我国构建该制度的提供参考。

3.1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资金来源及适用范围

3.1.1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资金筹集

(1)政府财政拨款。这种做法主要以美国为例:在1980年设立“危险物质基金”时,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另一个就是美国政府的财政拨付。(2)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判决后会涉及较大数额的环境修复费用,在没有特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可以对该基金对转入设定的专项基金,以便促进今后的环境诉讼的发展。(3)社会公益捐款。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组织都是通过社会捐款和募集来实现的。此外,还可以通过环保彩票的发行,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来源广泛,不限于以上几种,主要是促进基金来源稳定。

3.1.2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适用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金主要用于高额的环境诉讼费用,及其诉讼过程产生的其他费用。在遇到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原告若是国家委派可由国家财政负担。如果原告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组织,遇到败诉情况是可考虑有该想基金予以弥补。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的产生的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可由基金先行支付。如果被告败诉,可将该赔偿基金的剩余金额补入该基金。

3.2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管理

国外的基金模式有两种,我国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并未规定财团法人, 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引入信托法律制度。我国可以基于该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状况,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管理中心,以便该项基金的管理。该项基金管理中心可以基于基本的运营进行该基金的筹集、使用、环境诉讼费用的支付等工作。由于该基金的来源比较复杂,因此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还可以赋予该基金以法人地位,能以其身份独立参加诉讼。

3.3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监督

一个制度的运行需要一个好的监管平台才可以更好运行。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我国在建立该制度时采用是国家机关对其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监管。通过对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在建立该项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基金的运行需要国家部门的监督。其次,应对该基金管理中心订立相关制度,对财务实行透明化、公开化。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通过制度规定对基金的来源、使用等进行官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便该制度的运行能够促使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发展。

结语:

该文是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综合考虑下,才得出的最为合理的解决途径。当然,仅仅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无法达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我们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同时,还需考虑环境公益诉讼激励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立,以便更好的促进该制度的发展,使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以便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向更好方向发展。

[1]唐孝辉.“新环保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难点与对策”,《临沂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94页.

[2]张怡,徐石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困境与对策分析”,《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第32页.

[3]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4]梅宏,陈志英.“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机制的资金保障制度研究”,《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10期,第8页.

[5]孟春阳,弓永健.“构建我国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若干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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