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现代化背景下教育管理权力重构研究
2018-02-10张学林
张学林
(广元广播电视大学,四川 广元 628000)
教育管理结构受多方面内容影响,从最基本的教育教学行为、教学资源、教师资源到偏宏观角度的校外合作模式等,都是构成教育管理结构的重要元素。教育管理实质上属于一种权力的输出行为,管理者被赋予管理能力,通过在日常工作进程中不断输出权力,继而完成“管理”的本质工作。相对的,如若在校园环境中这些构成元素的具体内容产生了一些变动,那么教育管理模式也应发展转变,这样才能满足教育管理行为能够随时处在适应于校园的状态中,发挥管理价值。校园管理模式的变动同样受外部因素影响,例如国家教育部给出的宏观调整政策和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必然变动等。基本上每过一个阶段,教育管理模式都会产生一些或大或小的变动,而这个不断优化更新的过程,便会被院校统一称为教育管理权力的重构。
一、教育现代化背景的内容剖析
教育现代化的重点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教育思想方面的更新。第二部分则为科学技术。为了可以更加直观的分析教育现代化的内容,文章将结合实际进行详细叙述。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教育层面的理念也会产生对应性的变动。一些过于传统的教育思想会被颠覆,人们将以全新的思想来面对新的教育行为。例如在当代使用的新课改目标,就是在固化教法基础上而更新的全新教育方略。这种思想上的更新,实际上属于一种教育现代化的表现,也是当代教育现代化的基本构成。其次,科学技术的更新虽然不能直接对教育领域加以作用,但科学技术的干预范围较广,且一旦其具有便利性等多种优势,那么也会适当在教育体系中融入一些现代化科技产物。因此,教育现代化就是基于思想和实际基础上的现代化更新举措,教育现代化既能够配合时代发展的基本形态,也能够转变教育思路,令教学模式直接朝着高质量和高效率的科技化方向发展。
二、教育现代化背景下教育管理权利的基本形态分析
1、行政属性较强,且可在宏观领域中加以操作
高校内部的教育管理负责协调校内的教育资源和教育行为,而偏宏观化的内容即为以官方为主的教育管理行为。以宏观角度来看,教育管理是国家为了整理和治理教育体系而设定的监管活动体。其权力来自于国家,在国家所要求的目标以及方向基础上运作。因此教育管理权力从根本上而言便具有行政属性。以内部眼光来看,教育管理需要调节大大小小的内部教育元素。而以外部视角来看,教育管理活动体还将负责对外教育交流和外部学生资源流入等工作。故无论以外部或内部视角为主体,教育管理都具有绝对的政治特性,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不仅如此,因我们国家始终格外注重发展和维护教育事业,因此为了保证学生来源和学生的人权,国家不断推行各种政策,就目前为止,各类政策不但保护了国家的教育体系,更加保护了学生的权益。一方面令学校能够发挥真实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学生无法正常入学的可能性。故当前的国家教育体系,实际上已经被相关法律所包围和保护,成为了真正能够发挥实效的教育体系。
经过上文论述我们可以总结,教育管理的权利若从宏观角度来看即为拥有优先能力和强制性,即官方的教育管理以及校园内部的教育管理团队都可以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直接执行自己的意志。这种权力输出形式并非以效率为主,而是要维持教育管理的行政地位,即行使行政权力无需与相关者进行协调。且一旦相关者针对行政行为表示抵抗,教育管理团队有权力直接进行干预,也就是通俗所讲的“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手段具有特殊性,因此教育管理行为实际上就是能够在宏观领域中加以操作。例如教育部内的教育管理活动体可以直接对各个级别的高校进行管理,而高校内部的教育管理团队也可以直接对教师和课程进行管理。
2、管理能力较强,且能够在微观环境下细致运作
学校的权利多样,分为学校固有权利以及国家特殊给与的行事行政职权。而当学校以国家特别给予的权利开展管理工作时,其也享受国家教育部给予的配套保障,如法律授权以及法律保护等。其当官方施以相应的权力,以期令地方可以加快教育事件处理的整体速度时,这时校级管理团队的权力地位便与宏观教育部的管理地位基本一致。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推论的是,虽然院校内部的教育管理部门也享有同等地位,但该地位的实现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即必须在国家教育部授权的前提下,其才能拥有同等地位,实行相同的问题处理办法。这种限制一方面提升了管理能力的权威性,即束缚了行使方式,提升了权力地位。另一方面则减少了民事纠纷。在校园环境中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现象并不少见。当校园内部的教育管理团队具有权威权力时,当其处在行政地位中时其可以利用权威属性进行操作,同时利用权利所配套的法律保护来与刑事责任加以关联,也就是说,官方授权刑事下学校可在法律授权的相关范围内进行强制运作。但这种强制性的权威手段也仅限于在配套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以运作,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而当校方处理一些不归属于权威管理范围内的校园现象时,则必然不能应用强制性手段。应由校方和当事人在共同商议的前提下进行决策,切勿使用强制性手段,以免造成更大的对冲损失。因此权力输出具有一定限制的教育管理团队则只可以在微观环境下进行运作,无法起到宏观的管理作用,也不能够自行升级自己的权力。
3、权力具有市场性质,且能起到中介监督的实际作用
权利下配的目的十分明显,那就是通过权利下放,来提升地方院校的常规工作效率。在几十年前,这种权力下放的形式实际上并不多见。而在近年间随着这种碎片化监管形式的效率逐渐提升,教育部越来越倾向于使用这种模式。因此为了提升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效益,权力已经基本具有了市场化的雏形。这种市场化不是指经济收益,而是用于形容一种竞争局面。中央将教育层面的权力下放到竞争空间中,各个下级学校掌握权力后完成任务时则需要将效率进行对比。这样便能够在保障中央权力权威性和集中性的前提下,充分提升地方教育管理的整体质量。同时,权力的输送需要一定过程,这一过程中国家宏观教育部便可以对下级院校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可以同时对多个输送对象进行对比监控。尤其在教育现代化背景下,中央必然会对各个下级院校实行帮扶政策,而帮扶则涉及到资金类的活动性工作。宏观教育管理团队要进行监管,也需要提升效率。因此这种将权力加以市场化的活动形态,便能够起到中介监督的作用,继而保证每一批上级资源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输送和落实。
三、教育现代化背景下教育管理权力重构方向
1、重新规划教育管理权责体系
权力和责任从始至终都属于一体形态。如若权力的输出没有责任进行管制,那么权力便会失衡,不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价值。而一昧的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权力,也不利于长期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未来阶段中,如若宏观教育部需要在现代化思维下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便应该重新规划教育管理权责体系。如将权力和责任的内容和施用范围加以细化,从而令每一个得到权力的教育管理团体都能够分别明确自己的责任的权力所在,这样便不会出现以公谋私等现象,可最大化保障国内教育体制的稳定发展。
其次在规划权责体系的进程中,重点在于要将所有的不规则节点加以肃清。教育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因官方需要输出固定的资金数量,因此官方必须要保证每一笔资金都能够到达正确的位置。肃清的前提为清查,即清查所有权力输送节点中现存的障碍点。以公谋私、资金流失方向不明等现象都应该先由校内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惩治,如若惩治遇到阻碍则应上报至宏观监控层面,由专业教育管理团队受理和处理,直至将权利输出点中所有的不安分因素尽数拔除。这样才能将权利转变为责任,将权利与责任密切关联,即为政府提交正确的工作报告,也为学生和教师们提供公平的管理体制。
2、构建权责转移模式
权责转移指的是,在校园环境中权力和责任会被分散管理。当校方从管理者成为被管理者时,他们不会受到所谓的优待,而是应该按照中央的指示推进工作,再度提升工作质量。但相对的,一旦校内管理质量升级,那么他们在特定时间段内所得到的管理权力也会适当升级,进而更加完善的配合中央给予的教育改革任务。这就是一种权责转移模式,这种模式能够令每一个管理体制都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而不会因权力即将被收回而影响责任落实质量。
3、对于不同的权力实际,法律维护方式也应加以区分
中央教育管理权利必然与地方分散权利存在一定差异,其管理的对象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应的法律保护也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在教育现代化背景下,计算机安全、云存储等技术内容逐渐进入到了教育体系中,因此相关法律保护范围也应该适时更新,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管具有时效性。
结语:
综上,文章以教育现代化为背景,对教育管理权力重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望文中内容能够为各个教育管理团体提供一些切实的理论参考资料,并为其后期的权力重构过程提供相对正确的行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