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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姻法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研究

2018-02-10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彩礼婚姻法独生子女

杨 琦

(朝阳广播电视大学,辽宁 朝阳 122000)

引言:

《婚姻法(2018)》的颁布,将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观念引入到我国社会中,但这一观念在我国的普通家庭中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的家庭财产分割。在夫妻离异后,如何界定私有财产与家庭财产,是财产分割中的重要环节。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通过婚前明确的方式减少分割过程的麻烦。但在我国的社会中,人情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前财产公证的行为与人情观念相悖,因此在我国的实际推广中面临着较为尴尬的境遇。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其可有效促进我国社会形成健康的婚姻观念,随着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与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将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

一、婚姻法的婚前财产公证关键问题

1、财产分割协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财产问题做出适当处理,双方必须对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

2、协商无效财产二次公证

如果可以采取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自然能够降低司法介入的公共资源。但更多的情况是一方提出公诉,存在隐匿财产的嫌疑等情况更为复杂。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财产补偿倾向女方

依据《婚姻法(2018)》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中能够发现,我国法律倾向于女方的保护,其本质因素在于婚前财产公证的难易程度。多数婚姻并未在婚前进行公证,才导致了证据链不足或不充分的现象。因此,早在2011年,我国婚姻法便已提出,需要以婚前个人财产为主要判决依据。但是在这样的判决条件下很多模糊的界定指标难以推断,如双方共同还款却无银行流水,男方给付高额彩礼却无证明等等。因此,才会出现公证处证据链条薄弱,或双方证据不足的关键问题。

二、影响婚前财产公证的关键因素

《婚姻法(2018)》的更新试图解决离婚时双方财产分割的关键问题,但实质上在我国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性问题。其本质因素存在四个方面:传统观念的制约、“高彩礼”的影响、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以及财富观念的影响。

1、传统观念的制约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的结构较为稳固,多数居民认为婚姻的约定将相伴一生,因此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较为模糊。再有婚前财产公证的主要用途是在离婚的过程中得以体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行为,会被误认为夫妻双方的情感基础不够稳固,以至给双方家长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还有传统观念中,夫妻双方的个人界限较为模糊,私人财产的观念在现实婚姻观念中较难被接受,而婚前财产公证的行为恰恰挑战了这一观念的底线,因此多数家庭难以认同这一公证行为。最后在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中,我国社会的主流观念是通过子女继承进行解决,在现实社会家庭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通常将子女继承的问题放在首位,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财产分割的问题通常会让位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

2、“高彩礼”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的“高彩礼”现象较为严重。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男方在婚前支付给女方一定金额的聘礼,是一种符合礼貌的社会风俗。但在拜金观念的冲击下,聘礼现象逐渐转化为博取关注的彩礼,同时在攀比心理的作用下,彩礼金额逐年升高,以至给男方家庭制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一现象的催化下,社会中甚至出现了骗取彩礼的现象。“高彩礼”现象使得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以至缺乏应用基础。首先在部分地区,结婚会带来极大的财务负担,礼金支出、酒席支出以及婚房的购置往往会给男方家庭带来债务负担,因此男方的婚前财产可能是负资产,这一现象给婚前财产公证带来了困难。再有部分观念认为,女方对于婚姻的投入较大,夫妻离异对于女方带来的损失较多,因此掌握了家庭的“财权”对于女方的利益是一种保护,但财产公证将对女方更加不利。受此影响在财产公证实施后,女方对于“彩礼”的要求将会持续提高。

3、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

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已经持续了多个年头,当下的80后、90后独生子女,大都会继承一定的财产,但这些财产的产权构成较为复杂,在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中较难操作。同时由于独生子女的私人财产较多也间接影响了其对配偶财产的诉求,因此在独生子女的婚姻中,对于经济的关注相对单薄。再有从实际调查情况分析,独生子女的婚姻状况较为稳定。首先在独生子女的婚姻中,双方父母往往会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其经济状况通常较好。其次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相对较强,在婚姻生活中双方的依赖感会使婚姻更加稳固,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在独生子女群体的婚姻中难以普及。

4、财富观念的影响

十八大之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阶段,社会的浮躁风气有所减缓。同时由于产能过剩等因素的影响,普通居民的投机意识有所减弱。在当下的社会中,主流投资产品出现了贬值预期。受此影响,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有所减弱。首先婚前公证的主要财产通常是房屋资产,但随着房产税政策的出台,房屋财产的保值问题以及房产税支付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对房产公证的意愿。其次相较于房产,其他的投资品的保值空间更加危险,在新常态背景下,保持稳固的家庭关系将是最佳的投资方向。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前景

单纯从法律规制角度以《婚姻法》的补充并不足以消解婚前财产公证的难度,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解决传统思想观念的问题,需要杜绝“高彩礼”现象,并建立全新的家庭关系,才能让婚前财产公证更为有效,证据链条更为充分,消解离婚诉讼中证据不足的诸多问题。但是更为深层的解决路径,当以建立新型社会财富观念为主导,消解财产公证的双方争议,降低司法介入的公共资源占比。

1、转变传统观念

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对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产生冲击,在未来的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资产将变的更为清晰,并由此转变传统价值观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负面看法。传统观念通常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的行为是婚姻感情基础不牢靠的行为。但在未来社会中,通过继承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将大幅增加,这些财产的产权或许会是家族共有。因此针对这部分财产的公证将变得具有现实意义。通过较长时间的积累,社会的观念将会有所转变,并间接影响到其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态度。

2、杜绝“高彩礼”现象

在当下社会中,“高彩礼”现象较为严重,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扭曲了社会的婚姻观念,并为男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婚姻的维系需要建立在双方的感情基础之上,并通过共同付出以及相互包容明确双方的家庭责任。但“高彩礼”将家庭关系转化为谁掌控了谁,这一逻辑将难以经历时间的考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于“高彩礼”现象做出了明确的表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的缓解。在缓解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婚前财产公证无疑将是有效的措施,男方可将聘礼作为婚前财产予以公证,以便对自身利益形成保护。

3、建立新型家庭关系

在未来的社会中,受到少子化政策的影响,家庭结构将出现重大的转变。首先父母赡养问题将极为突出,在解决的过程中子女所能尽到的义务将极为有限,受此影响,以房养老等方式将在社会中得以普及,这一现象将使房产等资产的产权与继承问题更加复杂。因此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明确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将有效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

4、建立新型财富观念

在当下的社会中,投资问题已经成为了引起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传统的固定资产投资将面临诸多挑战。在未来的社会中,城市居民的投资渠道将更加多元化,知识型、健康类投资的产品将获得更多的关注。受此影响,未来婚前公证的财产将更加复杂,同时受到投资周期的影响,未来婚前财产公证中对于权利与义务的阐述将更加明确。而新型的财富观念是双方持有的解决态度,是进一步促成司法协调得以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在婚前财产公证上无法达成统一的共识,实质上也会为男女双方造成更多的复杂问题。《婚姻法(2018)》之所以将女方视为需要给予一定照顾的群体,实质上也是基于社会观念对于男性责任的认同。在妇女社会地位逐步上升,且收入逐步提高的情况下,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界定是催发新型财富观念的标志。基于此,只有助力于新型财富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消解婚前财产工作的顾虑,给予女性的最大关爱,反而是自主、自立、自强的新型财富观念的立法体系支撑,并将有助于婚前财产公证在诸多细节方面不断补充和完善。

结语:

《婚姻法(2018)》的颁布,将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观念引入到我国社会中,但这一观念在我国的普通家庭中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首先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居民通常会将婚前财产公证视为破坏家庭情感的行为。其次受到部分地区习俗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的可操作性不强。再有独生子女政策将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予以减弱。最后受到理财环境的冲击,婚前公证的财产往往会面对较大的投资风险。但在未来的社会中婚前财产公证仍然具有较大的社会价值,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减少家庭纠纷都会起到正面的作用。

[1]王徐美慧.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6,(14):96-97.

[2]张林.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的调查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02):56-57+113.

[3]陈莉莉.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02):24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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