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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我国法律模糊语翻译研究

2018-02-10

中国校外教育 2018年18期
关键词:翻译者词义术语

(汕尾开放大学)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逐渐加深,法律的翻译在国际化事务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我国法律的英文翻译并不仅仅指的是汉语和英语之间生硬的转换,更应该是法律功能以及语言功能的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翻译工作者不但要跨越语言之间的障碍,更要跨越法律之间的障碍,因此,法律的翻译对翻译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本质上说,法律英语翻译和普通英语翻译有着极大的不同,其句法和语言有着非常显著的特点,此外,我国法律文本的制定最主要的目的是传意,在翻译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这一目的,将法律文本所包含的意思完完整整地表达给研究者,从而使其理解原法律条文的内涵,从而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由于国与国之间的语言习惯和语言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等翻译问题一直以来困惑广大学者。然而,奈达“功能对等理论”的提出,为法律的英文翻译指明了道路,更好地推动了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贯通。本文将以功能对等理论作为主要的研究点,对我国法律模糊语的翻译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够推动法律翻译工作的进程,提高翻译质量。

二、功能对等理论综述

在翻译学中,“对等”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术语。随着翻译学的不断完善,翻译界学者围绕“对等”这一词语开展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基于以前学者的研究成果,美国著名的翻译学家奈达提出了“功能对等理论”,其原则是达到读者对于译文内容和原文所表达的意思达成动态上的一致,因此,翻译者应当着眼于全文的精神和意义,不拘泥于原文的形式和语言,与原文本语言在动态上保持一致,在动态一致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保持形式对等。

从具体分类上看,法律的英文翻译可以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所谓权威性翻译,指的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而非权威性翻译则主要指的是为了对外宣传和交流的翻译,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权威性的翻译过程中,要求译文和原文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不仅要求翻译在语言功能上对等,更要求在法律功能上也对等,但是,在翻译过程中,一些源语文化中的词语在目的语言中是不存在的,而且源语词语中一些词的结构总是带着本国语言的色彩,这些色彩在翻译过程中是比较难以传递的,因此,法律的翻译对翻译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模糊语的功能对等翻译研究

1.在双方概念对等时采用确切的对等词

在翻译的过程中,如果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的术语能在英语中找到确切的对等词,则可以直接使用该对等词进行翻译。这种类型的翻译是比较容易的,只需要将源语和目的词语一一对应即可。举个例子来说。法院可以直接翻译为“court”、诉讼可翻译为“action”、判决可以翻译为“sentence”,等等。但是在这一类词语的翻译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孤立、静止地去翻译和理解源语中的法律词语,应当结合语言环境选择出最适合的词语翻译,毕竟从整体来说,完全对等的翻译在中英互译中并不是很常见的。举个鲜明的例子来说,我国的“混合过错”指的是对侵害人部分免责,需要用术语comparative negligence来翻译,而不是使用contributory negligence来翻译,因为contributory negligence则是指责任划分过程中是对侵害人完全免责的。

2.在双方意思接近时采用功能对等词翻译

所谓功能对等词,从其本质含义上来说,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中的某一特定的概念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含义。这一翻译方法一般是在翻译没有确切的对等词时使用的,而在实际翻译过程中,具体选用哪一个词语作为翻译词语,需要翻译者慎重考虑。选择意思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传达出准确的含义。举个例子来说,“mortgage”在我国以往的翻译中一直将其翻译为“抵押”,但是“mortgage”的实质内涵则是指房地产的按揭人将自己的房产转移给了债权人,用来担保抵押,但是该房地产的产权依然是归属于债务人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显然将“mortgage”翻译为“按揭”更适合两种语言之间的翻译。

3.在双方翻译部分对等时采用扩充词义翻译

在实际的翻译过程中,汉语的法律词语和英语的法律词语在大多数都是不对等的,面对这种情况,翻译者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来弥补两种语言之间的差异。当然,这种扩充也是相对的,如果出现了目的语言中的某个词语涵盖面较广,翻译者可以适当地缩减其含义,反之,则可以适当扩充词义。举个例子来说,在英语中,律师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solicitor”和“barrister”而这两个词语虽然都可以笼统地成为“律师”,但是在工作分工上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solicitor”主要偏重于代替当事人出庭这一事项,主要包括法律出庭、缴纳诉讼费、收领文书等,而“barrister”则是具体指受到了当事人的委托,执行具体的辩护任务的律师。在汉语中,律师一词的涵盖面比较广,在具体翻译时可以根据语言环境以及上下文关系适当的缩减范围来解决缺少确切词的问题。

4.双方完全不对等时的翻译研究

(1)解释含义

解释含义这种翻译方法通常使用在缺少对等词的情况下,但是采用这种方法时,翻译者必须特别慎重,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来理解原有词语的准确意思,不能单单停留在字面意思上,要提高翻译内容的可读性。例如,在词语“plea bargaining”的翻译中,有人将之翻译为认罪求情,但是结合美国的背景,这个词语更加偏重于认罪之后的处理,因此,将其释义为认罪和处置更为合适。

(2)使用一些中性词

由于两国之间的背景文化、法律文化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翻译者可以根据英语的具体意思来找到汉语中的中性词,从而避免出现词义混淆的现象。“libel”和“slander”都是侵权法中的概念词语,在英文中,使用这两个词语均可以当作侵害他人名誉权,从而提起诉讼的含义。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名誉权的侵害可以根据其程度的轻重来选择采用民法还是刑法处理,所以在中英互译过程中,翻译者就可以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按照当事人被侵权程度的大小,将“libel”和“slander”翻译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这种中性词的加入和使用,更加符合我国的语言特点,而且不易混淆词义,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源语中的含义。

(3)衍生和译借

如今的世界是不断发展、不断融合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加深,各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法律全球化俨然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趋势和发展特点,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法律术语的翻译也逐步向着创新发展趋势前进,其中衍生和译借,就是其最主要的成果。在一些词义的翻译过程中,在汉语中根本找不到对等的词语,可以将英语借词进入汉语的语体中,概括来说就是“归化”的过程。举个例子来说,像一些组合词语如“anti-trust law”这是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专业术语,在我们汉语的语言库中根本找不到合适的对应词,所以,可以将其翻译为“反托拉斯法”,更加易于读者以及使用者接受,更加保证了中英翻译中的准确性。

(4)新词语创造

在翻译过程中,如果以上的各种方法都不太适用时,可以创造出一些新词来进行法律术语的翻译。总结来说,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新生词语的创造。第一,将一些普通的词语赋予法律术语的含义;第二,适用已经具有的法律术语的意思来创造出新的含义;第三,创造出新的含义。而第三种则是目前模糊语翻译过程中最常用的方法。例如,“family division”“queen’s bench division”两词的意思分别是家庭法庭和王座法庭,这些词义在中国汉语中不能通过释义、衍生等方法进行翻译,于是可以直接采用直译对等词进行翻译。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增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的角色也就越来越重要,中英法律术语互译也随着时间增长逐渐凸显出其重要的地位。在英汉法律的翻译过程中,最主要的难点就是法律英语术语的表达不但要求在语言功能上相对,更需要在语言功能上相对应,这就为翻译者增加了难度。从各国的法律体系特点来看,欧美和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很不同的,西方的律法发展的较为完善,其数量和精细程度都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及的,因此,这种客观现实情况也进一步增加了翻译的难度。在翻译的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不要一味地追求词语的对等,要充分了解中美等国家的文化差异和民族差异;其二,在了解国家之间差异的同时要尽量翻译为符合环境的法律词义。其三,在翻译的过程中,要尽力保证翻译的准确性。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各国之间的联系会更加紧密,这就需要翻译人员不断地创新和完善翻译方法,推动法律的全球化,为翻译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1]张甜甜.对功能对等理论的研究与思考.科学中国人,2015,(16).

[2]景鹏宇.功能对等理论与法律模糊翻译的有效结合.人民论坛,2014,(03).

[3]冯浩明.法律模糊翻译的有效途径与方法研究.科教导刊,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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