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经济犯罪“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

2018-02-09徐强

卷宗 2018年3期
关键词:限制犯罪经济

徐强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软实力也在飞速发展。乘发展的列车,我国法律也在不断改订修正,以求追上时代变迁的脚步。然而没有什么事物是完美的,法律也是如此。因法律一被制定出来,就具有了固定性和相对的滞后性,而用到相同法律条文的案件并不都是一成不变的,况且不得不说,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也会有局限,会受到自身主观认识能力的干扰,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预知出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可能,所以,就有必要设立一些 “兜底条款”,来弥补已制定的法律的这些缺陷。在本文中,笔者简要介绍了“兜底条款”的概念、经济犯罪中兜底条款的适用场合以及现存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经济;兜底条款;限制

由于我国“兜底犯罪”应用的方面很广、涉及的问题很多,笔者在文中并未将“兜底犯罪”的各种使用情况一一陈述,而是简单介绍了经济犯罪中“兜底条款”的主要应用。不得不说,“兜底条款”在经济犯罪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与经济有关的一切罪行都叫做经济犯罪,它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等。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在这些罪行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如何起作用、什么时候起作用,是本文介绍的问题。

1 “兜底条款”概述

“兜底条款”的含义可以从它的名称上略知一二,兜底是指为了使个体概念或集合体概念得到周全而设置的一种条件或规范,一旦达成这样的条件和触发这样的规范,概念便实现周全而无遗漏。条款则是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应达到的标准。那么将二者合到一起,我们便不难理解“兜底条款”了。

“兜底条款”本质上其实可以作为一项立法技术。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没有包括到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兜底条款都把它们囊括在内。

与“兜底条款”相对的便是“列举式立法技术”了。“列举式立法技术”的定义也可以从它的名字上略知一二,即把具体的情况一一列举出来,这种立法技术可以使法律规定逐渐趋于清楚,使人们对一些违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凭,而不会是犯罪分子逃离法律的制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应具有“稳定性”,经常性的改动法律会使社会发生混乱,我国国民也会失去那份应有的安全感。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如果长期不修改法律,法律确实拥有良好的稳定性,但这样的法律必然无法适应快速發展的社会。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研究人士在“列举式立法技术”的概念外,提出了“兜底条款”的概念,使法律可以兼顾的稳定性、周延性、变迁性与革新性。

2 经济犯罪与经济犯罪“兜底条款”

经济犯罪可以理解成是与经济有关的一切罪行。它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等。(具体可见右图)另有专业人士定义经济犯罪为: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经济犯罪的有关内容而言,并没有直接的关于“兜底条款”的内容的描述,但对于“兜底条款”的使用上有所提及(行为方式与行为方法的相关规定)。举例来说,比如一个个罪案例,在具体列明犯罪行为或者具体描述了其行为对象之后,运用了“等”或者“其他” 之类的词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3 兜底条款司法适用中的困境

虽然“兜底条款”好处多多,拥有很多优点,但世界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在真正实施起司法工作时,兜底条款也会面临诸多问题,给司法人员带来很多困扰。

首先来说,兜底条款与列举式立法技术相对,那么也就说明兜底条款与列举式相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法律一旦具有了不确定性,虽然灵活,但法律的权威性大大降低,很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双方都正确,所陈述的观点都可以理解为是对“兜底条款”的正确阐述,因此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很大的困扰。

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滋生出腐败现象。因为兜底条款并不具有统一的规定,就会给与法官一定的自由裁断的权利,一旦拥有了强大的职权,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致使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出现,不仅使法律的天平不再公正平稳,还会使百姓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

另外,一些法官在使用兜底条款时,由于不注意兜底性条款适用的科学性,使得兜底性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刑法保障人权机制无从实现。

最后,滥用“兜底条款”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治的进步。“兜底条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以一条法规解决多种问题。由此,兜底条款会影响专家对法律精益求精的追求,影响法治的进步。

综上所述,兜底条款是迫不得已时的选择,在未清晰分析案情以及认真查阅相关法规的情况下,草率使用兜底条款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4 结语

在现行立法背景下,司法者无法绝对排斥“兜底条款”的适用。但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贯彻限制解释的立场。对于法定犯“双重兜底条款”的场合 ,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兜底条款优点缺点并存,扬长避短,认真分析,是每一位法官所要注意的。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1,(4)

[2]彭飞荣. 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结构之分析——以经济法学研究会10年(2001-2010)年会综述为样本[J].法商研究,2011,(7)

[3]刘宪权.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的建构与应用 抢帽子交易刑法属性辨正[J].中外法学,2013,(6)endprint

猜你喜欢

限制犯罪经济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
Televisions
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什么是犯罪?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犯罪”种种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