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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究

2018-02-09陈广军

卷宗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商法原则

陈广军

摘 要: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商法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保证民商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在设立中应保证其原则和制度与国家市场经济相适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当前民商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关于民商法调整对象问题也得到了相应的重视,因此文章将从民商法调整原则入手,结合民商法调整的外部环境,研究当代民商法调整客体对象。

关键词:民商法;调整对象;原则

对于民商法来说,它是调节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主要包含了民法与商法,这两种法律中涉猎到很多内容,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民商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还存在误差,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研究。

1 民商法调整原则

1.1 个人效率高于社会效率

在民商法调整中应坚持个人效率高于社会效率的原则,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有着一定的自由,同時也是理性主体的一部分。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不仅可以随意追求自己的利益,还能让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然而市场主体较多,经常会出现多个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民商法参与进来,并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调和作用,避免市场主体为追求某种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措施,例如:非法垄断等。在民商法的作用下,可以协调好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可以为企业发展奠定基础,并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于民商法来说,它对个人效率的关注要高于社会效率,尤其是在市场交易环节中,个人效率相对于社会效率要高一些[1]。

第二,受民商法自身因素影响,它在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过程中,经常会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社会利益,这样也就决定了个人效率相对于社会效率要高一些。同时,通过对民商法的研究可以发现,为调整好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经常会将各个主体行为相整合,以便起到一定的减缓作用,这也是控制社会效率过高的体现。由此可见,在民商法调整中个人效率始终高于社会效率,所以坚持个人效率高于社会效率的原则也成为现代民商法调整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2 商法原则调整

民商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对于商法来说在立法的过程中会将民法的一般原则作为基础,商法自身无法构成法律体系,所以只能采用民法一般原则来实现。在民法总论中已经指出,无论是物权制度还是债券制度都已经对商品经济活动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与商法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不是两者完全相同。目前,在商法运用中不仅要关注财产交易还要了解商人本性,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作用,让交易在更加安全的环境下完成,例如对于商人来说,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而商法则是在保证商人获得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对于商法来说,它的关注点往往在于盈利与经济效益,所以在商法调整中会将市场效益放在首位,而其效益原则则体现在快捷交易上,只有快速完成交易,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才可以多次进行其他交易活动,便可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也是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希望获得的。综上我们可以知晓,在商法调整中应注重安全教育原则、快捷交易原则等,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商法调整。

2 民商法调整的外部环境

2.1 市场竞争公平性

对于市场经济体制来说竞争是最显著的特点,而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往往被市场所操控。通过对当前市场的研究可以发现,公平竞争是其主要特点,在市场中所有活动行为都是商人自己操作的结果,操作得当则可以获得利润,操作失误则要蒙受损失。现代市场对商人的约束相对较小,在自由竞争下往往会带来积极成果即获得利润,但消极后果也同时存在。如在市场发展中往往会出现垄断的情况,而垄断也有好处与坏处,好处在于垄断可以避免商人在物资短缺的情况下随意涨价,而坏处则在于限制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说市场竞争是公平的,这也是为民商法调整提供了保障。

对于民商法来说,有着自身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不足。例如民商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在调节市场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盲目性与自发性,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并不利于市场发展。此外,在实际中还要认识到市场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尽管民商法也就具有一定的调整能力,但这种调整无法转变不良局势,这就需要政府加强与现实情况的联系,强化调整作用且加强市场纠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市场竞争回归本色进而完成调整工作。

2.2 市场主体公平性

市场主体是市场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市场主体间也存在一定的公平性,只有市场主体公平发展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稳定且快速发展。通过对我国民商法中商事主体的研究可以发现,地位不平等较为严重,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地位上不平等的情况,也正因如此出现了不同企业工作人员的地位也存在不平等的情况,这也是民商法调整中需要重视的一部分,否则将影响商法作用的发挥。同时,还需要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只有这样才能为合法交易的开展奠定基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晓,在这一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与干预,尽量减少不良行为,这也是促进市场公平的重要体现。

3 民商法调整客体对象

3.1 商业信用调整

在商业活动中存在很多无形物,主要包括商业机密、客户信息、证券等,它们都是商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无形物来说,它属于财产关系的客体,也是商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企业的商业信用缺失,那么企业在社会的发展将受到限制,企业也很快会在市场中销声匿迹。例如:我国著名的三鹿奶粉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其管理者不仅受到了法律制裁与经济制裁,三鹿企业也很快被控制并倒闭。如果该品牌想重新发展,依然很难获得市场,其原因在于该企业的商业信用已经缺失,人们对该品牌也不再认可,甚至望而却步。因此,加强企业的商业信用便成为现代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现代民商法需要重点调整的对象之一[2]。endprint

同时,在研究中可以发现之所以要重视商业信用调整,主要是由于随着良好的商业信用形成,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借债问题。在企业发展中经常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这些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出借资金以前,不仅会关注企业财务状况,还会关注企业的商业信用,如果企业财务状况较好,但商业信用较差,多数金融机构都不会将资金出借,其原因在于拥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往往会比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重要得多。只要商业信用良好,企业管理者会在贷款到期以前通过各种方式偿还,而不会故意拖欠,所以,一些比较注重商业信用的企业,即便在自身背负高额债务的情况下,也会尽一切力量维护自己的商业信用。因为这些企业相信只要自己的商业信用良好,在企业需要发展资金的时候,银行愿意将资金借贷给自己,且投资商也愿意与商业信用良好的企业合作,只有拥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企业才能实现长久稳定发展。

3.2 独立董事责任内容调整

通过对我国独立董事的研究可以发现,很多企业的独立董事基本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不仅不具有实权也无法参与企业决策。由此可见,我国很多企业的独立董事都处于相对孤立的境地,这也是现代民商法需要重点调整之处[3]。通过研究可以发现,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獨立董事法律责任缺失造成的。同时,在研究中可以发现由于独立董事实权的缺失,很容易让企业管理者在决策中出现“一言堂”的情况,这样不仅会影响企业发展还会为专权的出现提供温床,如果此类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很容易让企业发展陷入困境中。

通过对独立董事的研究可以发现,它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它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明确独立董事责任,不仅可以为企业发展奠定基础还能保护企业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也可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这些都是其他董事无法比拟之处。如果轻视了对独立董事的管理,很容易影响企业发展,也不利于董事责任的明确,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独立董事责任需要加强调整。民商法在调整客体对象的过程中应将独立董事责任内容作为调整重点,不断提高独立董事在企业中的地位,增强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将独立董事在企业中的作用、地位等纳入到法律法规中,以法律的形式展示出来,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调整工作,也可以为民商法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4]。

同时,在调整独立董事责任的过程中,应让企业管理者认识到独立董事在企业中的作用,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使其了解独立董事责任空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独立董事在企业地位的提升提供可能。民商法在调整对象的过程中务必加大对这些内容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民商法调整工作,进而为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市场环境。

通过以上研究得知,民商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法律法规,它们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在民商法发挥调整作用时不仅需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还需要加强对外部环境的重视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调整作用,文章指出了现代民商法需要重点调整的对象与内容,随着这些措施的运用可以为企业发展奠定相应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晋芳.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J].知识经济,2015,(06):51.

[2]金晓.有关民商法调整对象的研讨[J].经营管理者,2011,(04):311.

[3]龚正元.关于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4):270.

[4]郭晓君.民商法调整的若干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0,(21):25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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