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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探讨

2018-02-09陈爱东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农牧民西藏经营

陈爱东,李 蕴

(西藏民族大学财经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富裕、美丽乡村。西藏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国家高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典型的成片贫困地区,农牧业的发展优势和劣势都非常突出,其中制约第一产业发展的最大因素就是落后的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在坚持农牧区土地和草场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实施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三权分置改革,因地制宜,适度发展规模经济,培育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实现西藏农牧区振兴和建设和谐、美丽、富裕西藏新农村的重要路径。

一、乡村振兴战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按照党的十九大文件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解决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的城乡差距问题,其目标就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生活环境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实现生态农村、小康农村,其振兴的标志即五句话: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前我国经济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新时代对经济增长的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国家更加关注三农的问题,并针对农村存在的系列问题,在以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上,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更加务实、明确的立体式美好生活目标,让每一个中国农民看到了未来乡村的愿景。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是发展农村产业,提高农村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培育现代职业农民,构建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特色农业的生产力,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金山银山;实现形成振兴战略的主要路径在于积极实施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三权分置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

从十九大报告的逻辑关系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农经济主体最大的差异在于生产组织方式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新时代对现代农业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把发展适度规模经济、建设多层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路径。正确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于我国城镇化发展、家庭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出现三权分离的背景下产生的,突破了过去单一的家庭承包主体经营的限制,具有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2]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一种类型,是对传统家庭经营主体的创新和完善,拥有的只是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农村集体。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占有进城农民工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的权益,不能盲目追求经营规模,要立足现代农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积极承担新型现代职业农牧民的培养责任,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经济和土地产出率并重。这也是官方文件正式表述中从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转变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考虑。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实际经营的农业组织,如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也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经营组织,如农业技术协会、农机修理公司、农民经纪人和供销合作社等。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征

相对传统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具备以下三点素质:一是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符合专业职业农民的经营要求;二是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要素,如土地、资金、劳动力和技术;三是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运作,其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特征就成为了区别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志。具体而言:

一是生产的适度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于农村种养能手等,有较高的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有内在扩张经营的要求和动机,也具备较大规模经营的能力和风险防御能力,从经营规模看,明显比传统小农模式下的家庭经营规模高,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术、资金和经营优势,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是生产的集约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的理念,对市场比较熟悉,拥有农业产业化需要的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农业销售信息等,具有现代农业的经营管理意识,重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效益,对农业资源要素,能够从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的角度,进行较好的整合,无论是土地利用率、劳动力人均产量、自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优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

三是生产的专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集中在某一个农业领域进行发展,如蔬菜专业化组织,生产非常有专业性,产品也具有特色性,同时,新型组织重视对成员职业素质的培养,在实践上,他们也是当地职业新型农牧民培育的主要载体。从组织新型的经营范围看,专业化分工也比较明显,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有从事农业生产销售的,有从事农业经营服务的,生产的整体效率较高。

四是生产的市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较好的融入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生产销售,对市场价格机制非常灵敏,善于按照生产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成为了我国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践行者。从其生产的产品情况看,基本上都是特色产品,能够和市场需求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先锋和骨干。实践证明,我国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聚焦特色农业,积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金、技术、劳动力和经营理念,围绕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现代化水平,以生产需求为向导,大力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和比较效益,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提高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西藏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分析

从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看,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公司+农户”产供销合作模式,属于契约型合作。当时《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关于《公司+农户:新的经营方式》的理论文章,就此拉开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的演绎序幕。[3]20世纪80年代初,西藏实施土地承包制度,实现了农牧区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第一次有效分置,这为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打下了基础。90年代初,为适应家庭经营条件下新型互助合作的需要,那曲、阿里地区部分牧户开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成了联户、联村、互助组等新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形式,按照畜牧业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实行“四统一”的经营模式,也就是统一畜种改良,统一草场建设,统一草场管理,统一抗灾救灾,西藏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雏形开始出现。随着西藏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政策开始允许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经营方式也逐渐有向专业种养户发展的苗头,受西藏蔬菜等农产品供给不足、需求旺盛的影响,内地部分农民开始到西藏大中城市附近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再承包,如在拉萨郊区进行大棚蔬菜的种植,实施专业化生产,寻求规模化经营效益。农牧区的部分种养能手也开始大显身手,通过转承包其他农牧民的土地和牧场积极发展特色畜牧业,由于种养能人比小农户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市场信息、资金实力、管理才能和人际关系,他们很快就成为农牧区最先致富的典型,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了西藏农牧区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家庭为基础形成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得到发展。国家合作社法出台后,西藏顺应国家的政策,加大了对西藏农村合作社的培养,出台了系列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文件,鼓励各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化经营,对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4]为了切实引导新型农业主体的健康规范发展,“十二五”期间,西藏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思路,把主体的培育同西藏农业产业化、特色化紧密结合,并不断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西藏农业生产方式开始由传统粗放式发展向现代集约式发展转变。近年来,西藏按照中央的精神要求,充分借鉴内地的发展经验,积极实施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三权分置,基本完成了土地确权等基础性工作,创新土地经营权融资改革,建立农牧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增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土地、草场经营权抵押融资,加大对西藏职业农牧民的培训,切实解决制约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资金和技术问题,并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出了西藏乡村振兴战略,把构建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了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

小康西藏和城镇化建设,也极大地促进了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西藏目前还是全国典型的成片贫困区,农牧区反贫困的任务艰巨,西藏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了建设小康西藏的重要手段。课题组在西藏实地调研发现,2010年西藏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只有350家,到2016年底,西藏共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6076家,各类农牧业龙头企业九十余家,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在产业链中承担了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在西藏农业产业化、特色产业发展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建一个组织,兴一地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的发展格局,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已经成为西藏农牧业稳定增收、农牧民发财致富奔小康和农牧区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再从西藏城镇化水平看,西藏现有城镇化水平比较低,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化空间巨大。事实证明,西藏城镇化建设的过程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过程,不但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而且加速了农牧区土地和牧场的流转,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了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有效填补西藏农村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

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属于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存在宣传阶段、设立阶段、运行阶段和评价阶段四个阶段。宣传阶段,主要是让农牧民了解西藏农业经营主体的含义、类型和相关优惠政策。可以选派部分农牧民代表去发展较好的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参观学习,从而激发传统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意愿。设立阶段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身份的认定,即按照国家的法规,进行登记注册,指导和帮助合作社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才可以享受到国家的支持政策。运行阶段主要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运作提供监管和指导,切实解决合作社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通过检查和考核,进行精准财政补贴支持,对规范运作、效益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继续进行优化和培育,帮助他们做大做强(详见图1)。

四、影响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主要因素

课题组在西藏阿里、日喀则和拉萨调研期间,对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10份,得到有效样本91份,占问卷调查的85%,问卷设计主要从人力因素方面、资金要素方面、财政补贴方面、技术要素方面和政府引导方面进行了调查。得出结论是: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是西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培育成功的关键。由于西藏农牧民长期属于传统的小农经济,市场经济意识薄弱,追求宗教信仰、自给自足、安于现状的思想长期存在,如果没有政府的引导和宣传,没有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农牧民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难以改变传统的家庭作业方式,西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有其特殊性,比内地更加需要政府大力引导和支持。

人力要素方面对农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的培育有显著影响。新型主体的培育,首先需要的是有一批能人和带头人,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有较强的创新和资源整合水平。从西藏合作社农户文化教育程度特征方面分析,主体大部分成员都是初中及以上文化,部分农业企业经营者还具有大学文化,这对于西藏农牧区传统农牧民半文盲状态有非常大的改进。可见,西藏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传统小农户来说,文化教育水平有显著提高,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农牧业新技术的采用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进一步促进主体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资金要素方面,财政补贴和金融优惠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积极的正向影响,因为西藏农牧民整体资金比较缺乏,仅仅靠自己的资金难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培育非常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和金融机构的专项信贷、保险政策支持。从了解的情况看,每年西藏都有上亿元专门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的财政预算,有力地支持了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

技术要素方面,技术指导和技术的种类都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培育具有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组织的培育往往和某一个特色产业挂钩,需要一定的外来技术指导,如加强其病虫害的防治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技术的需求等。要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技术指导不可缺少。这点可以从日喀则白朗县蔬菜合作社的培育得到佐证,没有山东寿光县农业技术人员的长期全过程指导,就没有现在的白朗县蔬菜产业和特色农村蔬菜合作社的崛起。[5]

五、西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建设路径设计

西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及经营体系的建设要坚持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要立足西藏特殊区情,围绕全面提升西藏农业生产力水平、发展西藏现代农牧业、提高农牧民收入、促进微观主体有活力的目标,解决按照十九大关于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农业经济的整体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一)坚持农村土地草场集体所有制,继续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稳妥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积极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职业农牧民的培训,积极拓展家庭经营承包权的融资功能,通过土地流转、实施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的分置,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农村社会化经营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的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西藏农牧区地广人稀,小农经济意识浓厚,相对内地有其特殊性,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最基本、最基础的组织形式,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西藏农业生产尤其是种养业的基本经营主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重视对小规模农户的扶持,要逐步引导农牧民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采取诱导式制度变迁路径,让农牧民产生内生动力去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加入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行列。[6]

(二)积极推进西藏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西藏各类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高原特色产业体系(即:高端高效益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从品质结构看,西藏农产品大路货多、优质高端品牌缺,农业生产成本持续攀升,同时西藏农牧业资源还存在透支利用的问题,如过度放牧、地下水超采、土地重金属污染、草地沙漠化加剧、水面源污染严重,生态环境代价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友好型农牧业产品,聚焦生态高原特色农牧业,紧紧依靠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走上高端高效益特色净土产业发展道路。

(三)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农牧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西藏农牧民整体素质不高,缺乏现代农业经营理念,要把职业农牧民的培训作为公共产品,各级政府要投入更多的专项建设资金,充分发挥西藏高校、现有重点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作用,加大公共服务力度,让讲政治、懂技术的西藏新型农牧民作为和谐西藏、小康西藏的重要力量。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草地承包权的确权工作,出台有利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的条件,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由于西藏地广人稀,各地区资源条件差异巨大,农牧区家庭观念非常浓厚,因此,因地制宜推进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发展,让家庭农场等成为西藏新型农场经营主体的主要力量。

(五)规范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层次,积极探索土地、资金、人力资本等在内的以资本为纽带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让农业企业与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以契约为纽带,提高资源的高效配置,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等一条龙发展,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西藏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共生共赢。与时俱进组建合作社联社,助推西藏各地升级农牧业经营发展方式,提高合作社的市场营销及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降低合作社交易成本,实现农牧业产品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种养殖。

(六)尽快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各项财政、税收、金融精准扶持政策。在保障农牧民土地家庭承包所有权各项权益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力度,扩展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瞄准农牧民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政策需求,创新西藏现有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大的支持,鼓励他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改造,树立长期经营、做大做强的信心。

六、结 语

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均提出了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西藏地广人稀、各地生产条件差异巨大,农牧区整体还比较落后,一方面,要从维护西藏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重视对现有小规模农户的扶持,另一方面,要采取渐进式制度变迁,引导农牧民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与时俱进创新土地、草地承包权流转的政策,加大现代职业农牧民的培训,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带动农牧民产生内生动力去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加入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行列。构建西藏特色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必须坚持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的整体要求,积极构建党组织领导下“一核多元、合作共治”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不断提高西藏城镇化水平,充分发挥西藏财政金融保险等政策效应,切实使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成为爱国兴藏、美丽乡村建设和西藏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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