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属性与地方性的内在联系
2018-02-09郑文清
郑文清
(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浙江温州325303)
一般而言,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必须要有明确的社区来源,这种来源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即使是全国性的项目,也必须要落实到具体的社区,比如中国篆刻。《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社区要素列为非遗的必要组成部分。地方文化与社区概念又是自然的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方文化”尽管在名称指向性上存在不同,但有着深刻的联系。分析可得知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都是地方文化,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文化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文化概念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概念?地方文化进入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它会起哪些变化?地方性是得到保持、增强还是减弱了?地方民众和政府的参与是否会发生改变?应该如何协调?本文以温州市文成县太公祭为个案,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从非遗项目的社区属性看太公祭的地方性
太公祭是存续在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以明代开国元勋刘伯温为对象的祭祀习俗。刘伯温,名基,文成民间习称刘国师,元末明初政治家、文学家,辅佐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功封诚意伯,正德九年追赠太师,谥号文成。太公祭的演化大致可分为明代、清代和民国、新中国建立后三个阶段。
在明代,因刘伯温的功臣身份,官方祭祀是刘伯温祭祀活动的主要方式。根据明代礼制,只有品官方能建庙主祭其先人,因此即使是家祭也具有奉旨祭祀的特点,实际上是官方祭祀活动。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在封赏刘伯温长子刘璟时说:“我如今与尔叔侄两个都回家去走一遭,把尔老子祭一祭,祖公都祭一祭,便来。”[1]这是有关刘伯温家祭的最早记录,也同样是奉上谕的祭祀活动。景泰三年(1452年)刘伯温七世孙刘䘵被授予世袭翰林院五经博士,着“仍回原籍以奉祭祀”[2],成为钦定主祭,使官方祭祀与家族祭祀开始合二为一。天顺二年(1458年)敕建南田刘基庙,次年落成,成为太公祭的祭祀场所,延续至今。正德年间,据明武宗《钦赐祭文》“维正德岁次某年某月日,浙江处州府知府某,钦承上命致祭于开国翊运守正文臣诚意伯赠太师……”[1]等语,可知在正德九年之后的几年里刘伯温祭祀由处州知府主持。嘉靖十二年(1533年),刘伯温九世孙刘瑜世袭诚意伯爵位之后,诚意伯成为当然的主祭人和组织者,一直延续至明代终结。
清代,官方祭祀稀少,主要以家族祭祀为主,家族的经济状况成为影响太公祭存续的主要因素。这一时期,经明末战乱重创,刘氏宗族人才衰微不复有人在为官食禄。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太公祭逐渐摆脱了严肃刻板的官方礼仪,与当地民间文化融合,形成了极具地方性的祭祀习俗。林亦修认为这种地方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刘伯温从刘氏的“太公”走向了“太公神”,刘基庙逐渐具有了温州地区一个神庙的基本元素,刘伯温供奉俗神化。二是在祭法上超出了浙南地区一般的祭祖仪式,产生了地方神祭祀才有的绕境巡游环节,被赋予了保境安民的功能。此外,春秋二祭的祭期固定为农历正月初一和刘伯温的诞辰日六月十五日,诞辰祭受到重视并最终取代秋祭,与浙南祭神以神诞祭最盛的习俗密切相关。三是信众,刘伯温在当地有大量的信众,其传说故事流传广泛,特别是学子考前到庙许愿祈求几乎成为当地惯例。此外刘伯温还是香菇种植和糖人担的行业神。[3]
清末民国,南田刘氏宗族复振,官宦宿儒辈出,一时人才济济,为重振刘氏家族、传承太公祭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刘伯温第二十世裔孙刘耀东,是太公祭承前启后的关键人物。
刘耀东,字祝群,早年留学日本东京政治大学,与汪兆铭、沈钧儒等同学,归国后历任松阳、宜兴知事等地方官,后辞官归里,致力于家族事务。先后集资修葺诚意伯庙,单独出资兴建追远祠,重立先祖墓碑;经累年诉讼索回被徐氏垦为耕地的夏山刘基墓等。民国十九年十月,他根据既往成例编写了《刘氏大宗祭祀须知》,详细整理编定太公祭的祭祀流程、供品种类数量、仪礼、祝词等,对太公祭的传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建立后祭祀一度中断,1985年恢复,1986年夏历六月十五日文成县人民政府举行首次官方祭祀,2011年太公祭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太公祭活动重新受到重视。
(一)“社区”要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必要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无法脱离赖以存在的社区背景单独存续。2006年正式生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按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的各项文化创作。二是它的产生、发展都与社区和群体密不可分,都是“各社区和群体适应环境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停地再创造”。三是它必须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就决定了它必须获得社区和群体的认同。由此可知,社区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重要性。回溯非遗保护的发展史,社区背景一直是相关公约、宣言强调的一个基本要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将“民间创作”定义为:“民间创作(或口头创作)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此定义将社区背景作为“民间创作”认定的必要条件,简单明了强调了社区背景的必要性。此定义被教科文组织1998年通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条例》所继承,成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确立之后,所有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都自动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是代表作名录》。因此,可以判断这个定义与《公约》的定义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基于这样的理念,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把“该项目根植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作为基本条件之一;在具体操作上规定“必须提供相关社区或个人同意的证明(书面文件、录像带、录音带或其它任何无可辩驳的证据)”。我国2005年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所申报的项目需要“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与教科文组织一样强调了“扎根于相关社区”的必要性。在实践中,申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必须填报“属地”,并注明“流传地”或“分布区域”,也体现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中社区背景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不管是在非遗保护的理念上,还是在非遗认定的实践中,社区要素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太公祭而言,南田镇及该镇所处的文成县即是它赖以存在的社区。
(二)作为非遗项目的太公祭的社区:县、镇
1946年国民政府以“民俗强悍,向为盗匪渊薮之区,离城窎远,于行政管理上殊感不便”[4]为由,析青田、瑞安、泰顺三县边区设立文成县,为纪念刘伯温取名“文成”。位于浙南山区,温州市西南部,飞云江中上游,总面积1 293平方千米。全县户籍人口38万,其中刘姓人口3万人,占全县人口的7.9%。境内山脉分两支,以飞云江为界,江南属南雁山脉分支,江北是洞宫山脉南部分支,当地人称之为南田山,山顶平坦开阔土地肥沃,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旱涝不至,有福地之称,刘伯温的故乡南田镇即位于此间。该镇平均海拔650米左右,原属青田县,因该地良田千倾相连成片而得名,自古以来就是相对富裕之地。刘氏先祖刘集于宋末自丽水竹州迁至今南田镇武阳,五世而有刘伯温,刘伯温故后其子刘璟又从武阳迁至南田镇泉谷,即现南田镇刘基庙西侧。南田镇现有总人口3.22万人,其中刘姓人口1.05万人,占全部人口的32.6%。
刘伯温对文成县有着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刘伯温文化现象。政府和有关机构将历史人物刘基作为杰出历史人物、地方先贤、道德楷模加以宣传,将刘伯温文化当作本地最重要的文化加以弘扬,希望以此提升当地官员、民众的道德水平,增加当地旅游业的文化内涵和影响力,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太公祭是承载这些目标的理想载体,因此得到了政府的支持,2011年和2013年县主要领导参加太公祭活动,2014年县主要领导陪同台湾学者曾仕强致祭。此外,政府还先后建设了刘伯温文化广场、刘伯温廉政纪念馆、名廉壁,重建了刘伯温故居、武阳书院;整理出版刘基著述及相关文献,召开刘伯温文化学术研讨会;申报刘基庙、墓列入国家文保单位,刘伯温传说、太公祭列入国家级名录;打造刘伯温故里5A景区等。
普通民众则更熟悉传说中神机妙算前知五百年后知五百年的刘国师,他们中的许多人相信刘伯温是一个得到“天佑”的神异人物,刘基庙供奉的刘伯温是会“显圣”的神灵。这种观念的形成既有朱明王朝及后世文人不断神化刘伯温的因素,也与文成县本地供奉有神迹的历史人物为神的习俗相关。正因如此,太公祭超越了刘氏宗族祭祀的范畴,融入了地方神明祭祀所拥有祈求神灵保佑的内容,得到了社区民众广泛的认同和参与。1985年太公祭恢复以来,每年主祭实行轮值制,即不分姓氏,只要符合“父母双全、夫妇双全、儿女成双”三个条件的均可报名,然后由祭典管理机构安排轮值年份。至2016年,共有主祭47人,其中刘姓37人,金姓3人,林、周、徐、朱、越、杨、魏各1人,异姓共10人,占21%。这是青田、瑞安、平阳、苍南等刘氏后裔迁居地刘基庙祭祀不能具备的。这些地方只有宗族祭祀,没有形成刘伯温的神明信仰,对于当地民众来讲,刘伯温还只是刘氏的“太公”,而不是社区民众的“太公神”。也就是说只有文成县南田镇的刘伯温祭祀活动是“太公祭”。
综上,文成的太公祭是有三个维度的,在地方官员、知识分子看来,它是弘扬刘伯温文化,宣传刘伯温精神的理想载体;在刘氏宗亲看来,是祭祀祖先“太公”刘伯温;在社区其他民众看来,则是祭祀神明“太公神”祈求保佑。正是这三个维度的相互融合,构成了太公祭的地方性特征。由此也可以看出地方性是建立在特定的社区之上的,从影响太公祭地方性特征的诸因素来看,每一个因素都不是太公祭所特有的,如自然环境,文成较周边景宁、青田、泰顺等县并无太大的区别;就地方官员、知识分子打造名人文化来看,青田也在做和文成一样的工作;就宗族祭祀而言,浙南地区几乎所有的宗词都有开展;就历史人物信仰而言,文成县本地就屡见不鲜。但这些因素在文成综合到刘伯温身上时,就形成了极具地方性的非遗项目太公祭。
尽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社区”并不是简单的地域表述,更多的是指向人。杨利慧在梳理了《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之后认为:“社区”指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某一个或某一系列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并认同该(系列)非遗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份人[5]。但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南田镇及其所在的文成县都是非遗项目太公祭的“社区”。非遗项目太公祭是地域环境和文成的官员、知识分子、刘氏宗亲、社区其他民众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标志性地方文化。并且一直以来都是文成最盛大的民间节庆活动之一,深刻影响了当地人的生活方式,当地舞龙、游车灯、舞渔灯及元宵节、过年的习俗都与太公祭有着紧密的联系。人们通过太公祭建立自豪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树立学习榜样,传承刘伯温精神。它与刘伯温传说相互影响,一起构筑了属于民间的刘伯温形象,这个形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历史人物刘基的形象。
二、太公祭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之后所发生的变化
2011年太公祭列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值刘伯温诞辰700周年,温州市委、市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太公祭作为一个重要的纪念环节,省文化厅副厅长、文成县四套班子的主要领导出席了相关活动。同年县政府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太公祭保护方案》,将每年必要的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13年县政府邀请了国内知名人士和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一同出席太公祭活动,县电视台全程直播,温州市电视台录播。2014年县主要领导陪同台湾学者曾仕强致祭刘伯温。2015年《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太公祭》出版,并召开“刘伯温文化遗产高峰论坛”。2016年《刘伯温文化遗产研究论文集》出版。2017年召开了“第三届刘伯温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太公祭研究成为新的研究重点。政府的行动是前所未有的,显示了政府的重视。出现变化来自三个直接原因:一是出于政府的保护职责,太公祭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后,对它的保护工作受到了当地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注。二是出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考量,政府认为扩大公祭活动的影响力和规模,可以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及弘扬刘伯温精神。三是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对太公祭是否是封建迷信的疑虑消除。
从太公祭活动本身看,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之后,除获得荣耀和经济支持外,传承方式和活动组织、仪程等没有大的变化,这符合《公约》的精神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然而由荣耀和政府经费支持带来的影响又是无处不存在的。随着太公祭影响力的扩大,认刘基为祖宗的刘氏支派已从2011年的16个祠堂增加到了现在的21个,最远包括江西省赣州南康一个支派。各个支派每年都派代表来参加太公祭活动,并以此为豪,使得太公祭的活动影响力又进一步扩大,形成了良性互动,现在太公祭已经成为文成最重要的民间节庆活动。此外,由于政府的经费支持,组织人员不必焦虑经费问题,可以专注于祭仪、祭具的规范以及传承人培养,并通过挑选在校大学生陪祭官等方式,发挥太公祭的传统教化作用。这些都为太公祭活动带来了积极影响,有效缓解了它的濒危状况。
三、社区管理者与社区民众的关系
社区内部的管理者虽然大多数都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当地人,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须排除在“社区民众”之外。因为他们在行为上是政府的代表、国家政策的执行者,观念上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践行者、国家意志的代表,社区文化对其群体行为影响甚少。确切的说社区内部管理者是社区外干预力量在本社区的代表。因此,社区内部政府管理者主导非遗保护实践,必然与“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的定义相冲突。而这种因环境、历史和人群的“不断地再创造”是非遗项目具有地方性的根本原因。而地方性又是多样性的基础。
政府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是关乎非遗保护成败的关键。政府有强大的行政资源,在各项事务上都拥有很大的主动权,事实上处于支配地位。因此,这个问题事实上可以概括为: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政府如何处理与社区民众的关系,是关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按《公约》精神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要求,保护实践应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保护体系。而以社区为中心,首要确保各参与方之间及非遗项目之间的平等关系。事实上平等也为《公约》等国际文件所强调。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2条第3款:“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前提是承认所有文化,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文化在内,具有同等的尊严,并应受到同等的尊重”。《伦理原则》第二条:“相互尊重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和相互欣赏,应在缔约国之间,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第六条:“每一个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判断。”第十条:“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的尊重”。都强调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表现形式之间应保持平等,应受到同等的尊重。
不仅要求文化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平等,同样也要求各参与方之间的平等。《伦理原则》要求:“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该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都是平等个体间互动的行为特征,显示了《伦理原则》对社区平等参与保护实践的关切。然而《伦理原则》在所有十二条条文里“尊重”出现八次,“相互尊重”出现一次,全部指向社区等文化遗产持有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全世界范围里,在保护实践中社区等文化持有人事实上处于弱势一方。在我国这种弱势则尤其明显,政府作为保护的主体,将社区和传承人、实践者置于被评审、管理的位置,是不平等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当下如何处理政府与社区民众的关系,太公祭列入国家级名录发生的一件事,或许可以做一个参考的经验:
太公祭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后,保护工作主要参与方有三个:当地基层政府南田镇、业务指导单位文成县非遗中心、刘氏宗族发起成立的民间“南田刘基文化中心”。在文成县非遗中心的主导下,三方分工默契。县非遗中心负责审核政府资金使用范围和金额,编制中远期传承规划,组织文献整理、研究活动,策划宣传等。南田镇政府作为属地基层政府负责安保、疏导交通等。南田刘基文化中心负责具体活动的筹划、安排仪程、组织人员、培训传承人、遴选轮值祭主等。每年在开展活动之前,南田刘基文化中心向南田镇政府、县非遗中心提交含仪程安排、人数预测、经费预算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南田镇政府根据方案安排安保,县非遗中心根据方案报县文广新局和财政局核定经费。南田镇政府、县非遗中心原则上不介入太公祭活动的具体操作。2017年秋祭,代表性传承人和几个徒弟商量后提出,要将秋祭改为献花、致词等仪程为主的公祭活动,请上级领导出席,并希望由政府出面组织。由于提议是试图在短期内大规模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容,因此县非遗中心经过调研并咨询专家之后,认为该提议只是少数人的建议,社区内部分歧很大,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取得社区内部大多数人同意,且该提议不符合该项目的传统。据此,县非遗中心向传承人说明理由,并请他尊重社区其他民众和专家的意见,最终代表性传承人放弃了该提议。在该案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因少数人的一时之念,轻易改变经历数百年的传统,使非遗的地方性得以保持。此外,社区内部其他成员的意见得到尊重,政府部门与社区各方保持了良好、平等的互动,通过充分咨询、调研、沟通使事情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