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预防对策
2018-02-09
一、引言
科技革命带来社会的巨大变革。因信息技术革命与消费者需求倒逼呼啸而来的产业升级、转型、新生,以新业态的形式出现。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对不同产业间的组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产业链环节的分化及融合、行业跨界整合以及嫁接发生巨大影响,新型企业、商业乃至产业的组织形态层出不穷。网上购物、丰富视频节目、指尖一动服务就来等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诈骗信息、黄色污染、网络谣言、非法集资、消费者被侵权等问题也困扰着每一个人,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课题组对新业态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预防进行专题实证研究。
虽然学理上界定新业态不是很难,但实际上具体界定、划线时才会发现,新业态所涉领域是极其广泛的。为了调研需要,在本文中,不特别纠结于新业态概念和范围的界定,而是采用宽泛的定义,将所有因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所带来的产业变化,均作为新业态对待,并特别集中在与社会稳定相关产业、产品和服务上。因此,课题组对新业态对传统行业的冲击、网络涉黄、网络谣言、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调研,收到有效调查问卷798份,其中网络问卷588份。
二、新业态对传统行业的冲击及传统行业转型中的法律问题
(一)新业态对传统行业的冲击与影响
新业态对传统行业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的。资料显示,互联网新应用到2025年最多可创造4600万个新的工作机会,但因生产力提升将减少1.3%—4.0%的用人需求,折算过来,相当于1000万—3100万个工作岗位[1]。
首先,新业态成为传统行业倒闭的冲击器。倒闭是企业经营不可避免的,但因为新业态加速传统行业倒闭确是不争的事实,课题组的问卷答案也说明了这一点。对“当网络购物成为许多人的必不可少时,传统实体商家和企业的倒闭就变为现实。您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象的?”的回答显示,67.4%的公众认为这是时代潮流,28.7%的公众认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来应对传统实体商家和企业的倒闭带来的失业、经济下滑、消费者利益受损等状况。
其次,新业态成为传统行业转型的催化器。94.9%的公众认为网约车的出现会产生有利影响,仅有5.1%的公众反对网约车的出现。针对网约车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出租车司机因抗议网约车进行的集体聚会等问题,66.5%的公众认为传统出租车行业应当自我检讨,因为其确实存在着绕道、不打表收费、拒载等问题。因此,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就成为必然。
最后,新业态成为传统事业扩容的加油器。就慈善公益事业而言,在灾难来临时我们感觉很近,但在平常的日子里却觉得其离我们很远。为什么会如此?原因很多,但传统慈善公益总是需要较强的“仪式感”,需要捐赠人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个人要想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其志愿者,需要填写相关的登记表,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报县及县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才能配发志愿者证、志愿服务卡等,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在生活节奏如此之快的现代社会,这样繁琐的手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削减社会公众从事慈善公益的热情。但互联网解决了上述问题。不仅传统慈善公益组织会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工作,而且因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业态,更为慈善公益扩容提供了条件,慈善公益在新业态下发生重大变化。以腾讯为代表新业态,推出了许多“互联网+公益”项目。有了腾讯乐捐与路人甲,出了微信运动与MOOC,还有众多小切口广连接的互联网公益项目正在不断推陈出新,跨界、众包构建着一个协同众创的新生态。“互联网+产业”背景下的公益3.0,无疑正在快速变革并颠覆公益时代[2]。
(二)传统行业新业态冲击下的问题
首先,传统实体商业机构倒闭带来的员工失业及连锁债务问题。网络购物对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致命冲击,也同时影响了社会稳定。在整体经济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传统实体商场的关门倒闭已经成为现实。虽然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市场主体个体问题,但在经济体内部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连锁债务的隐患不容忽视。
其次,传统商业机构倒闭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信用交易的今天,预付消费普遍存在。预付卡有利于商家拓展业务,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但在新业态冲击传统商业机构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受损不可避免。课题组设置了“您是否在商场、美容院、汽车维修等实体企业购买过预付卡”及“您是否遭遇过预付卡尚有金额,企业关门(跑路)而利益受损的事?”两个问题。统计结果显示,68.5%的公众表示曾经购买过实体店的预付卡,遭遇过企业跑路、利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占到了受访者总数的48.2%。
再次,网络慈善公益不够规范带来的混乱。问卷显示,有57.23%的受访者曾经参与过网络慈善公益活动,但也有58.82%的受访者表示对目前网络公益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质疑,认为有些混乱。“罗一笑事件”也从一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
最后,上述三个方面及类似网约车和出租车冲突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抱团集会、请求政府保护其权利的过程中,可能带来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三、伴随着新业态而来的网络涉黄法律问题
(一)网络涉黄是一个普遍现象
网络涉黄是指视频网站、网络直播平台、社交软件、云盘等网络运营服务商及用户利用以上工具传播、贩卖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2016年互联网第一案”“快播涉黄案”于2016年1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最终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而其公司主要负责人也因该罪,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问卷显示,上网时被迫(网络自带)遭遇黄色视频、信息的情形高达93.55%左右。另外,网络涉黄还引发性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对性疾病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并导致全社会的道德紊乱与沦丧。
(二)网络涉黄的表现
第一,网络涉黄传播面广,接受者众多,青少年群体为主。2015年浙江丽水“11·16”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中,“交友乱聊群”“黄视频”等QQ(微信)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共传播淫秽视频23000余部、淫秽图片4000余张、淫秽视频下载链接500余条。上述QQ(微信)群内成员多达2800余人,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这些案件还涉及多家云盘服务企业[3]。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以10—39岁群体为主。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10—39岁群体占整体网民的73.0%。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0.0%;10—19岁、30—39岁群体占比分别为19.6%、23.5%[4]。可以这么说,网络涉黄的最大人群是青少年。
第二,网络涉黄行为人的隐蔽性。在因特网构成的虚拟空间中,参与者的身份虚拟化,任何人都可以带着假面具将自己推上网。因此,行为人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到某省、某市甚至某国进行;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违法行为不留痕迹,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犯罪系数高。这种行为手段的隐蔽性给网络管理和执法带来了巨大困难。
第三,涉案情节严重,数额巨大。2016年浙江绍兴“5·26”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淘宝网店以及微信、QQ等方式,以1至30元不等价格贩卖多类云盘账号,云盘内含有大量淫秽色情视频文件,容量高达2T—50T。该犯罪团伙上、下线超100人,遍布全国27个省(区、市),非法获利共计至少600余万元[5]。
第四,网络涉黄方式多样性,网络色情传播变成了娱乐性活动。网络涉黄主要通过网络直播间、微领域以及其他网站等进行。
四、随新业态、自媒体时代而来的网络谣言法律问题
网络谣言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其传播具有速度快、影响广、难控制、危害大等特点。网络谣言的负面影响,小而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而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会动摇国家政权。网络谣言的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事件或信息本身因素决定的。网络谣言所涉事件或信息的下述特点:一是所涉事件的敏感性。与明星、政治人物有关的敏感事件,通过捏造事实不仅能煽动民众的不满情绪,又能满足很多人的好奇心理;二是所涉消息的重要性。事件越重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越是紧密,越容易滋生谣言。因此,谣言往往在重大新闻事件发生以后,造谣者利用人们的急切心理,针对新闻事件进行进一步发挥,夸大延伸,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三是所涉事件叙事的模糊性。当某些民众关注的焦点事件,未及时向社会公开或缺乏主流权威信息,民众的信息需求难以满足时,就容易被网络谣言所诱导;四是所涉事件结果的不确定性,如“7·23温州动车事故”的死亡人数。五是解读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性解读,有时是无意识的,有时却是有意而为的。
第二,人为因素。谣言传播者和接受者的猎奇心理、盲从心理、宣泄心理,变革转型时期之整体浮躁心理体现的负面情绪弥漫、弱势心态作祟、信任危机蔓延、名利争夺失当等。
第三,技术因素。具体表现为网络的开放性、网络的匿名性、建立和注册网站简捷性、网络信息的互动性
第四,制度因素。具体表现为政府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薄弱、疏通引导滞后、防治策略单一、监测力度不够以及公民意识和科学知识的欠缺。
五、网络游戏新业态产业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游戏是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经济支柱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大体上可分为休闲益智、对战、角色扮演和功能性等四类。不同内容及类别的游戏,其盈利模式也有各自的特色,目前网络游戏的收费主要有道具收费、时间收费和客户端收费三种。
网络游戏发展至今不仅成为大部分网民生活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经济支柱。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91亿,占整体网民的55.1%,其中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3.02亿,较去年底增长2311万,占手机网民的46.1%。而在经济发展方面,2015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包括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的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345.8亿元,同比增长23.9%[6]。
(二)网络游戏引发刑事犯罪
第一,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据统计,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6亿,其中,16岁以下的少年网民数量约占两成,即1.2亿左右。青少年上网时间主要集中于游戏、社交、看影视剧等。
网络游戏消费成为青少年犯罪目的。由于网络游戏会在游戏的过程中设置一系列的收费模式进行盈利,由此网络游戏需要玩家花费一定金钱支撑游戏的继续。对未成年人而言,其家用零花钱是不足以支撑网络游戏花费的,由此出现了青少年为支付网络游戏费而进行的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及色情文化传播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在中国有高达95%的网络游戏宣传暴力思想。青少年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共同意识”可能对网络暴力游戏产生不可遏制的依赖感。这种“共同意识”是一种不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将个人暴力欲望发挥到极致的一种影响,不仅仅涉及到玩家在虚拟世界中肆意的杀戮,甚至还包含使用各种残暴的武器,获得血腥的场面等。这样的游戏刺激着未成年人的视觉及听觉,从行为暴力、语言暴力等角度引诱青少年模仿。而涉黄、涉赌不仅满足了青少年的猎奇心理,而且较易引诱青少年模仿这些行为。
第二,网络游戏对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影响。本文以“网络游戏”为主题对我国现有的司法案例进行了梳理与统计,共涉及判决1298份,其中主要涉及三大类犯罪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10件)、侵犯财产罪(535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17件)。其中“私服”“外挂”等行为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网络游戏服务成为新的诈骗模式,网络游戏成为赌博的新模式(186件),网络游戏成为毒品交易的结算平台,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也不少(110件)。
(三)网络游戏带来的民事纠纷
在涉及网络游戏的2800件民事案件中,2261件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的纠纷,711件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网络游戏。
第一,“沉迷于网络游戏”成为离婚的重要理由。在涉及网络游戏的2261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中,沉迷网游高达97%。沉迷网络游戏的一方通常不仅仅没有时间陪伴或者关爱家人,而且因没有正常的工作无法承担抚养家庭的经济责任。
第二,著作权是网络游戏中受到侵害最大的知识产权类型。在涉及网络游戏的711件知识产权纠纷中,与著作权相关的案件占到74%。原因在于游戏本身的情节、画面、角色、装备、关卡设置等游戏元素均涉及著作权,另外,还有相关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网络游戏随着平台功能的增大,对作品的传播也产生重大影响。
六、新业态影响社会稳定的成因及其应对之策
(一)新业态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发生的成因
第一,拜金主义是新业态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出现的经济根源。对金钱的追求,导致有些人每时每刻地想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利润,“赚钱”成为一切活动的目的。当其渗入到了文化领域后,一些文化活动被简单地商品化;一些文化工作者没有社会责任感,“钱”成了文化作品的目的;一些媒体为了所谓的市场占有率,一味迎合低级、庸俗的趣味,甚至纵容错误的东西招摇过市[7]。譬如网络涉黄问题。由于点击量与浏览量的增加是网络平台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因此,一些企业过分追逐利润,提升人气和访问量,对相关客户或者主播的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在这种双方共同逐利模式的驱使下,为涉黄信息提供了“温床”。网络涉黄信息接触的便捷性与低成本性,也是利益选择的一个表现。如登陆色情网站,只须注册成会员,相关费用直接从手机费里扣费。此外,网络涉黄信息屡禁不止的又一原因是部分主播的“网红梦”。
第二,观念落后是新业态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出现的思想根源。表现为:
政府管理理念落后。网约车与出租车冲突带来了政府立法、管理的跟进。但从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的网约车管理规章中不难发现,将网约车作为传统出租车管理仍是政府的基本思路。
性教育保守。在中国传统的教育模式下,“性”一直是令人谈之色变的话题。青少年性教育的主要渠道是学校与家庭。然而学校与家庭在此问题上总是顾左右而言他。这种欲盖弥彰的教育反而令青少年产生极大的好奇心理,青少年往往自己通过网络渠道去了解与学习,因为网络信息的复杂性,导致青少年难以甄别。调查显示,仅有56%的大学生曾接受过性教育,但内容主要是生理卫生知识[8]。
技术中立观点为网络涉黄执法等带来困扰。快播涉黄案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就是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提出的“技术本身并不可耻”“技术是中立的”等观点。这给很多人带来困惑,因为在技术中立观念下,即使涉黄也不应该受到处罚。这种观念会导致相关的人与企业做出错误的选择。
第三,现有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不能适应新业态的发展。虽然国务院早在1996年就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又陆续发布相关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但仍然存在对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对法律责任规定不足等问题。譬如,对色情与情色的区分,在对淫秽物品的界定中就没有包含网络直播、云盘等。因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对青少年影响较大,我国自2004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监管网络游戏的发展。先后发布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等,但这些监管标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执行中,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政府网络监管存在漏洞。面对新业态带来的问题,我国政府也做了各种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网络监管效力的有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管的事后性和打击范围的局部性,以及多头执法等问题。
第五,新业态行业自律的缺乏。如在网络涉黄案件的行业自律上,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也做出一些努力。2004年《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7年《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12年《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中就有约定。但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不仅效力不高,也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且,其主要约束的是网站、博客等领域,而对一些网络新业态,如微信、qq、云盘等微领域以及网络直播等领域没有涉及,导致网络自律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另外,一些新业态产业不仅缺乏自律,而且主动规避监管。如网络游戏玩家和开发商,都采取了规避监管的措施。
(二)应对新业态带来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建议
第一,重在预防,加强宣传及正确网络观念的引导,政府管理也要更新观念。譬如,网络游戏在青少年成长期间的影响同样会反映在其成年后生活中。在涉及网络游戏民事案件中,网络游戏成为婚姻一方提出离婚的重要理由。由于被告以年轻人为主,可以推断,这些年轻人沉迷于网络并不是在其成年后才突然出现的现象,而是源于其未成年期间对于网络游戏沉迷的状态。随着网络游戏不断发展,当越来越多的在网络游戏时代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进入适婚年龄时,其难免会面临沉迷于网络游戏给家庭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这并不是个案现象,而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所有人将面对的问题。因此,对于该问题解决,课题组认为应当回归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管及教育中,从问题的根源上解决网络游戏给未来社会生活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在正确网络观念的引导方面,应该特别注意:理清技术与法律的界限。应当明确技术是工具理性的产物,技术发挥怎样的功效却是由人支配的。一旦这种技术实施并应用于人类事务时,必然会渗透应用者及实施者的主观意志。技术的工具价值,只有在正确的人文理性、目标价值引导下,才能发挥最佳功效。否则,技术也可能为虎作伥,成为负能量的滋生场。爱因斯坦曾指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9]。”在快播的商业模式中,“技术—色情— 盈利”三者之间密切互动,也是说依托技术采有这个商业模式。不管涉案当事人如何说,利用色情赚钱,这是变不了的。理清了这一点,才能使网民明白网络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加强网络新业态受众群体的网络自主精神和自律意识。
除了宣传和正确网络观念的引导,在预防方面,还要特别注意加强网络领域的预防犯罪机制。具体表现为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加强监管。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首先应当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主要涉及网络服务商的广告行为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的违法信息,往往成为网络犯罪得以实施的重要因素。随着网络游戏平台的发展,大量的违法广告或者信息发布将通过个人聊天交流的形式发布,如何监管网络游戏中交流平台的内容,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二,建立、完善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由于网络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我国现行主要以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为主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需求。因此,有必要提高立法层级,提高法律的效力等级。作为一种过渡,可以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办法先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完善,使得《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而形成一个针对互联网的完整法律体系。在时机成熟时,可以统一制定《网络信息管理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等。
第三,对特殊人群特别是青少年进行专门保护。青少年是所占网民比例的绝对数,决定对其保护既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有效的执行。网络游戏对于青少年的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各界的重视,然而就对于网络游戏监管本身来讲,其并不适于进行单独的立法,而应当纳入现有的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网络监管的立法体系中。与此同时,应该有效执行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
第四,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构建完善的政府与市场监管体系时,应该注意: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来看,如果出现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可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追责和处罚,这样有利于促进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内容的监管,杜绝靠低俗内容恶性竞争的现象。对此,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打击网络涉黄行为。另外,可以尝试建立一个网络涉黄管理的常设机关或者将此类涉黄信息交由现存的一个部门或者机关来统一监管。网站内部监管至关重要,行业协会也应当承担起监督指导的责任。
网络涉黄涉暴等现象难以遏制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低。以直播涉黄为例,由于网站和主播签订文明协议的方式约束效力其实并不高,所以除了封号,平台能对主播做出追究的手段有限。这些处罚根本不能抵扣其给网络大众带来的恶劣影响。我们可以借鉴信用卡的诚信记录机制。在网络管理方面,可以实行一个网络统一化管理机制,即逐渐对网络注册实行身份证注册制,各个网站信息共享,一旦发现有人发布不实、色情暴力等信息,可将其以身份注册的所有网号进行封号,严重的话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若平台没有及时删除,对网络平台给予一定时间的封存处罚,严重的话可以直接责令关闭该网络、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相关网站负责人进行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构建以“政府管制、社会监督、个体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主体的多中心综合治理体系。在政府管制中:应该从加强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提升政府的媒介修养、不断完善官网功能等方面,提高政府的能力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应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透明度。提高政府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及时应对,这样才能把控全局。政府应当从引导网络言论、设置言论领袖、吸纳权威专家和学者等方面,加强政府网络监管。
在社会监督中,要发挥民间社会团体的影响力,提升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感, 加强媒体平台的社会责任意识,调动媒体的自我监督管理职能。
在个体自律中,应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媒介素养、理性思维下功夫,并要注意提升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六,坚持监管手段的多样化。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要采用法律规制、技术防范、构建良性的网络文化等措施,并根据网络谣言发生、蔓延的不同时期,予以规制。特别注意:
加强和完善网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鉴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且可操作性差,所以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治理网络谣言有法可依。在此应注意:首先,目前我国网络立法是以等级较低的规章为主,且违背了法律优位原则,应补充和完善网络专门立法,提高法律的位阶,对一些成熟的规章要促进法律化,使其更具权威性;其次,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可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作为法律保留的范围,即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只能由宪法、法律来确定,法规和规章只能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具体化规定。再次,完善网络谣言的追责制度,若有人触犯相关规定,要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惩处力度。最后,要完善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捏造事实、恶意抹黑政府、泄漏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惩处力度。
提升网络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网络管理技术是一个新兴的技术,可以监管网络信息的发布和过滤,可以有效减少不良网络信息的传播。因此,要不断创新网络管理技术,为有序的网络秩序保驾护航。在此要特别注意运用屏蔽技术、大数据采集分析技术、监测和跟踪技术,并实行网络实名制。也就是说,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挑战,还需要从技术手段上去解决。为应对新业态带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事件,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显得尤为迫切。“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一经曝光得以快速告破,一方面由于执法机构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是源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跟进。
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防范和紧急控制能力。政府要重视对网络谣言的监控,建立以宣传部门为核心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统一的网络谣言预警机制,在网络谣言形成初期或尚未大肆传播之前便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态予以控制。紧急控制主要是指网络谣言爆发期、变种期阶段应该采取的措施。
在危机事件解决之后,政府要对网络事件治理过程进行反思评估,并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