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的几点思考
2018-02-08孙维
□孙维
推行用能权交易时应注意建立和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健全用能权交易的管理,加强企业和第三方能力建设,打通用能权交易体系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联合履约机制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简称为“用能权交易”)是我国推进绿色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旨在推进资源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实现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倒逼产业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浙江是最早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的地区。早在2015年5月,浙江发布了《关于推进浙江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海宁市、萧山区等24个县(市、区)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完善初始用能权核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运作、用能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函要求在浙江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浙江成为国家首批四个试点省份之一。
浙江用能权交易的主要做法是:首先是初始用能权核定,分为存量用能权和增量用能权两类核定标的;其次,企业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用能权,用能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抵押和出让;最后,企业发生产能转移、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时,有偿获得的用能指标配额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回购。
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相关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但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撑,推行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同时,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确权规范,制定这些规范工作量巨大。二是部分企业对用能权交易并不理解,用能权交易主要是通过政府牵线搭桥来完成,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没有发挥出用能权交易机制中市场的真正作用。三是与用能权交易并行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还包括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交易、节能量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规制对象、规制手段、制度设计目的和约束功能相近,两者存在制度重复建设问题,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交易的制度设计目的具有协同性、规制对象有交叉,但两者在用能权指标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履约等方面存在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
在未来推行用能权交易时应注意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为用能权交易提供法律保证。完善的用能权交易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是基础,应加快建立用能权交易立法,制定省级层面的《用能权交易管理条例》,统一各地区的标准,促使各地区的用能权可以自由流通交易。将用能权上升为法定的权利,为用能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同时,应建立配套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用能权交易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用能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加强《用能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可实施性。
二是健全用能权交易的管理,加强企业和第三方能力建设。加强对用能企业、第三方的培训和教育,培育专业人才,确保监测用能总量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快推进用能在线监测和预警分析。企业实际用能量以及与用能配额之间的差额等都是进行用能权交易的基础数据,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测性关系用能权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企业用能情况的在线监测、预警是推进用能配置方式改革的保障。
三是打通用能权交易体系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联合履约机制。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并存,但需做好制度衔接与融合。用能权交易制度侧重于从供给侧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同时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则侧重于排放末端的治理,同时也有激励用能单位削减化石能源消费的效果。两个制度可以相互并存、相得益彰。对于既被纳入用能权交易体系又被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用能单位,应建立联合履约机制,即允许用能单位或排放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用能权指标、核定用能权、碳排放配额或核证减排量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