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工作大忌之二:假
2018-02-08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学术委副主任研究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学术委副主任、研究员
让该公开的公开,造假才会无处可藏,公平和公正才能由此而进一步付诸落实
日前,因受清华大学孙立平老师的《急,很多问题就出在这里》一文启发,写了一篇《经济工作的大忌之一:急》。当时就打算要涂鸦一个系列,譬如“假”呀、“虚”呀,一个个慢慢地接着写下去。这不,今天就再来上一篇。
“假”是中国经济中的大毛病了。最直观的,莫过于市场上的假货横行了。假品牌、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以至于老百姓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假货天上掉不下来,地里长不出来,还不是活人给造出来的,或因此有了“造假”一词的流行。
有形的制品造假,无形的服务也造假。在一国经济发展必然历经的二三一产业结构向“三二一”提升的过程中,中国显得分外艰难,往往也在于服务的造假成本更低、识别更难、为害更烈,人人忌惮而更难治理。
市场运营层面造假便也罢了。自组织失灵之外,应该还有政府治理下的基本秩序在起规范作用。但问题在于,制度是人制定的,更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心术不正,别有所图,也难免不在工作中造假,譬如假数据、假报告之类。基础数据造假,决策必然失误。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长足发展,中国经济总量已然稳居世界第二位了。但我们真正的家底和财力到底怎么样?心中还是要有点数的。早年我们党内领导人陈云,曾一再告诫国人:“建设规模要和国力相适应”。可现在问题比那时复杂多了:国内不但有“建设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这一块,还有“民生保障”那一块,而且“那一块”还来得个“刚性”,只能做“加法”,不好做“减法”的。除了国内,还有国际上的一大块。
为什么会造假?因为有利益诱使,而凡人也都会有逐利动机。商家厂家造假,是因为想不劳而获,起码是少劳多获,能攫取到正常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而管理部门和官员吏员作假,也逃不出趋利避害、投上所好的需要。从政就要进步,进步就要有政绩,而政绩则要体现在数字上。正因为有“数字出干部”一说,有的干部自然就要“出数字”了。
造假流行,危害不仅在于经济领域,更会延伸至政治、社会、思想和文化诸多领域,成为一种普遍蔓延的可怕瘟疫。假年龄、假履历,假身份、假婚姻,假机构、假职务,假作品、假成果,什么都可造假,而且很少有人受到有杀伤力的惩戒。老实人总吃亏不行,于是也来“东施效颦”。人们为了避免上当受骗,不得不加大防范力度。为了社会和谐安定,有时也抽出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进行围堵和打击。如此“面多加水、水多加面”,最后的结果,就是增加经济活动的交易总成本,降低经济产出的净收益。
如何力戒造假,可以有很多选择,诸如德治、法治、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甚至是人治。但所有选择中,都离不开一个权利、义务的自律和他律问题。笔者以曾经接触到的一个关于行业协会改革问题为例。原先行业管理中,都有执业单位的资质审批一说。这种制度设计下,各单位都千方百计游走于有权审批机构,以获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资质认定。现取消了事前审批,改为单位对照相关标准自行“对号入座”,而后自有“资信评价”跟踪着。于是,由不得你自己强打起精神,抽紧筋骨,“有一说一”,认真对待。这样的貌似宽松,其实事中事后的监管反而更好说了。因为如果你弄虚作假,一旦查出将污名在身,严惩不贷。而本来呢,则可能一旦蒙混获批,责任就转到了审批机关,发现问题也就投鼠忌器,不便顶真了。
由此思路,投资项目的审批也可以探索实行所谓的“承诺制”。对照法规既定的准入和建设标准,业主便可确认未来投资的政策可行性,而不用再去贿赂那些有自由裁量权的经手官员。反过来说,有了自律,事中事后的监管和他律,或许才更为切实和有效。企业IPO的审批制早晚要改为注册制,其中的道理应该也是相通的。
他律亦有多种,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是一种,行业内各主体间的相互监督也是一种,乃至舆论、利益相关人和公众在知情权基础上的社会监督,更是一种。总之,让该公开的公开,造假才会无处可藏,公平和公正才能由此而进一步付诸落实。